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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2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2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2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認為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2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經訊問,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顯見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5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2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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