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16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毒偵字第1450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予以判決後,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94年8月1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附卷可稽,乃遲至94年8月30日下午始向本院遞狀提行上訴,有上訴聲明狀(上蓋有收狀時間94年8月30日下午)在卷可考,已逾10日上訴期間,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