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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鄭景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16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毒偵字第1450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予以判決後,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94年8月1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附卷可稽,乃遲至94年8月30日下午始向本院遞狀提行上訴,有上訴聲明狀(上蓋有收狀時間94年8月30日下午)在卷可考,已逾10日上訴期間,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9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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