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1號
- 聲請人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執聲字第7號、93執他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93年度偵字第1725號),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06月16日,以93年瑞簡字第55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宣告緩刑二年,而於93年07月19日確定。詎其於緩刑期內之94年08月22日,更犯竊盜罪(94年偵字第3376號),經本院於94年11月25日,以94年度易字第498 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八月,而於94年12月26日確定。其於緩刑內犯他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聲請將該緩刑之宣告撤銷等語。
二、准許理由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院審核受刑人上述兩案之判決後,認與刑法上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