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10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8 月30日,以93年度基簡字第676 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三年,於93年10月22日判決確定;乃於受緩刑宣告期間之94年9 月,更故意犯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於94年12月28日,以94年度訴字第968 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於95年2 月3 日判決確定。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裁定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審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職權查核上開兩案之刑事判決書,認本件聲請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所請,洵屬正當,並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