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91號),被告不服本院95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係於民國95年6月23日接到判決書,依上述規定,至遲應於收受裁定書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惟被告遲至95年7月4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已逾1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被告不依上開法定程序謀求救濟,致其上訴已逾法定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何怡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