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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1號

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王福康王慧惠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01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義務辯護人 陳增機律師
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義務辯護人 林達傑律師
被告
丁○○
被告
義務辯護人 侯傑中律師
被告
丙○○
現於台灣基隆看守所
現於台灣基隆看守所
現於台灣基隆看守所
現於台灣基隆看守所

          現於台灣基隆看守所

義務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戊○○、乙○○、丁○○、丙○○自民國95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5月19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8月19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齊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1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2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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