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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黃麗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24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038號、107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殘渣袋壹個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玻璃吸食器壹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殘渣袋壹個、玻璃吸食器壹個沒收。

事實

一、乙○○前因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各於民國88年10月30日、89年12月2 日,以88年度偵緝字第470號、89年度偵緝字第3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由本院裁定送強制治(已於91年5 月23日戒治期滿),並由本院於90年6月29日,以90年度訴字第14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由本院於93年5 月24日,以93年度易字第1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2 罪接續執行,已於94年2 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於5 年內,又於95年4 月1 日中午許,在臺北縣瑞芳鎮朋友車上,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倒入注射針筒內加水混合並注射血管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概括之犯意,自95年2 月12日為警採尿前回溯4 日內起,至同年4 月1日為警採尿前回溯4 日內止,以平均二、三天施用一次之頻率在台北縣貢寮鄉○○街140 巷2 號住所等地,以將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用其產生之煙氣方式,連續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先於95年2 月12日凌晨1 時許,在臺北市○○區○○路四段與大湖街口為警盤檢查獲。次於同年4月1日14時20分許,在臺北縣瑞芳鎮○○路與民權街口為警盤檢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1 支、殘渣袋1個及玻璃球吸食器1個。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移送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坦承有上揭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其2 次為警所採尿液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95年2 月12日所採尿液送驗結果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而95年4 月1 日所採尿液送驗結果呈毒品嗎啡、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此有該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共2 紙附卷可稽。並有注射針筒1 支、殘渣袋1個及玻璃球吸食器1 個扣案可佐。復有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判決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參。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2 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時間緊接,且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復為之,應依連續犯論以1 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前開2 罪,犯意各別,罪名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罪刑,其受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5 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其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依法遞加重之,爰審酌被告一再連續施用毒品,戕害己身,無法戒絕,對個人及社會造成之危害,惟犯後坦白承認等一切犯罪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行。扣案注射針筒1 支、殘渣袋1 個及玻璃球吸食器1 個係被告所有分別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並據被告供明在卷,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56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玲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麗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施鴻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4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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