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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6號

傷害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陳志祥王慧惠楊皓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6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辛○○
被告
丁○○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宣辰律師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侯傑中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被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張文寬律師
被告
癸○○
選任辯護人
郭百祿律師
被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張凱輝律師
被告
壬○○
指定辯護人
林達傑律師
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黃鈺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所為之95年度訴字第426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被告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楊皓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6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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