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117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基簡字第1177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所為之95年度基簡字第117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行第17字前應增一字「各」、第三行第3字前應增一字「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