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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急搜字第5號

聲請緊急搜索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楊皓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急搜字第5號

聲請人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
法定代理人
乙○○

受 搜索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搜索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4 月1 日逕行搜索,並於實施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搜索撤銷。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前項搜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日內撤銷之,同條第3項中段、後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之報告意旨略以:該局基隆機動查緝隊於民國95年4月1 日凌晨零時30分許,接獲現譯機房通知,前往臺北縣永和市○○路○ 段與永貞路口之「麥當勞」埋伏守候,欲待張金鈴、受搜索人甲○○與上游毒販交易時一舉成擒,但因行蹤暴露,而與受搜索人所駕駛之車牌號碼6370-DA 號汽車發生輕微碰撞,以致逃脫,後因現譯機房隨時監控該員位置及其行蹤,而於同日上午6 時10分許,發現該員所駕駛之車輛停放在基隆市○○街2 巷2 號(大衛營社區)內之停車場,該局人員隨即在該處等待受搜索人前往取車,並於同日上午6 時40分許,受搜索人駕駛車牌號碼4091-EK 號箱型車到達該處時攔下,經受搜索人同意後,對車牌號碼6370-DA 號汽車實施搜索,但未查獲任何違法物品,經電洽承辦檢察官後,認有必要對受搜索人之住所(基隆市○○街146 號4 樓)實施搜索,因受搜索人辯稱該處為友人住處,不願配合搜索,該局人員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等規定,帶領受搜索人至上址住處,以其隨身攜帶之鑰匙開啟鐵門後進入屋內,並自同上午8 時50分起,至同日上午9時48分止,在現場實施逕行搜索,並起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大麻以及分裝袋、帳冊等物(詳如本院卷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3 項之規定,於執行後3 日內之95年4 月3 日,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報告等語。

三、本院則以:

1、依卷內聲請人提出之逕行搜索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所載,聲請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1 項第1 款「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第2 款「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以及第3 款「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等規定,前往上址實施逕行搜索。惟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1 項所列各款之無令狀搜索,係針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為之拘捕搜索,執行要件在於以對「人」拘捕為前提所為之搜索,而不及於對「物」之搜索。

2、惟依卷內逕行搜索報告書所載,受搜索人於95年4 月1日上午6 時40分許,已遭聲請人所屬之查緝員(具司法警察身分)攔下,並經受搜索人同意後,搜索車牌號碼6370-DA 號汽車,顯見受搜索人當時業已置於查緝員之實力支配下,亦即查緝員於同日上午8 時50分前往「基隆市○○街146 號4 樓」處逕行搜索時,實際上並無在搜索現場拘捕「人」之問題,目的僅在於搜索違法物品,此亦可自卷附刑事案件移送書犯罪事實欄第5 行以下記載:「……專案小組深信甲○○與張金鈴於凌晨在永和所購得之毒品藏匿在該處所內,經請示謝奇孟檢察官後對該處所實施逕行搜索」等語查悉。則聲請人援用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1 項各款之規定實施逕行搜索,顯於法不合。

四、綜上所陳,聲請人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逕行搜索事由,其逕行搜索於法不合,應予撤銷。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急搜字第5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緊急搜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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