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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0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1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8 月30日,以93年度基簡字第676 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三年,於93年10月22日判決確定;乃於受緩刑宣告期間之94年9 月,更故意犯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於94年12月28日,以94年度訴字第968 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於95年2 月3 日判決確定。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裁定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審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職權查核上開兩案之刑事判決書,認本件聲請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所請,洵屬正當,並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0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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