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91號),被告不服本院95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係於民國95年6月23日接到判決書,依上述規定,至遲應於收受裁定書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惟被告遲至95年7月4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已逾1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被告不依上開法定程序謀求救濟,致其上訴已逾法定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2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