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易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甲○○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015號),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碧惠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偽造如附表所示商業發票及裝箱單上之英文署名各拾捌枚,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係興達利企業有限公司、伊特羅建材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並代理寶拉利實業有限公司辦理進出口業務,上述3 公司均以磁磚等建築材料進出口為業務。詎其明知所進口之磁磚並非泰國製造,竟基於偽造及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1年間,連續以電腦打字方式偽造如附表所示名義人為「AN SHENG HONG」、「KWANG WAY COMPANY」、「INBEE THAI CERAMICO.,CO」、「INDAH CERAMIC THAILAND」4家泰國公司且載有生產地為泰國之商業發票(INVOICE)共18紙及裝箱單(PACKING LIST)共18紙,並偽簽各該公司負責人之英文簽名各1 枚(各共18枚)於上開文件內後,旋提出上開偽造文件委託不知情之周正華代為報關進口,周正華並將上開偽造之文件轉交不知情之晨峰報關有限公司及學隆報關有限公司人員,由該等公司人員自91年2月6日起至同年8 月15日止,連續持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商業發票、裝箱單及該等公司所製作之編號:AW/91/1980/5003、AW/91/2564/0224、AW/91/2564/0225、AW/91/2445/0220、AW/91/3116/0237、AW/91/3039/0202、AW/91/3332/0120、AW/91/3461/5002、AW/91/3842/6203(以上係以興達利企業有限公司名義進口)、AA/91/1885/0118、AA/91/0559/0150、AA/91/0968/0089、AA/91/1044/0136、AA/91/1044/0137、AA/91/1453/0146(以上係以伊特羅建材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名義進口)、AW/91/4035/0117、AW/91/4243/0134、AW/91/4311/5007 (以上係以寶拉利實業有限公司名義進口)18份進口報單,向基隆關稅局行使而申報進口貨物,使基隆關稅局為其辦理入關證明及完稅資料等查驗資料並結關放行,足以生損害於基隆關稅局查驗貨物之正確性及「AN SHENG HONG」、「KWANG WAY COMPANY」、「INBEE THAI CERAMICO.,CO」、「INDAH CERAMIC THAILAND」公司及各該公司負責人。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函請基隆關稅局鑑定,始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6 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0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四、本件起訴書原認定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商業發票18紙及裝箱單18紙,係犯刑法第215 條罪嫌,業據公訴檢察官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210 條,併予敘明。
五、附記事項:被告願捐款新臺幣50,000元予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會基隆分事務所,並於95年8 月29日前繳納完畢(被告已於本院95年8月29日宣示判決前繳納,有收據1紙附卷可稽)。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商業發票及裝貨清單名義人│ 商業發票及裝箱單編號 │ ├────────────┼────────────────┤ │AN SHENG HONG │ SD-02 │ │ │(發票及裝箱單上均有公司負責人 │ │ │ 英文署名1 枚) │ ├────────────┼────────────────┤ │KWANG WAY COMPANY │ EC0118、EC0119、EC0121、EC0122 │ │ │(每張發票及裝箱單上均有公司負 │ │ │ 責人英文署名1 枚,各共4枚) │ ├────────────┼────────────────┤ │INBEE THAI CERAMICO.,CO │ SD010614、SD010614(內容不同) │ │ │ SD010615、SD011127、SD011128 │ │ │ SD011129、SD011130、SD012130 │ │ │ SD-06、SD-07、SD-08 │ │ │(每張發票及裝箱單上均有公司負 │ │ │ 責人英文署名1枚,各共11枚) │ ├────────────┼────────────────┤ │INDAH CERAMIC THAILAND │ EC0123、EC0121 │ │ │(每張發票及裝箱單上均有公司負 │ │ │ 責人英文署名1枚,各共2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