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緝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2年度偵字第2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涉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7條第2項之罪嫌。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81年11月6日、82年3月24日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80條、第83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及大法官會議63年釋字第 138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 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免訴判決)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 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 時效已完成者。 三 曾經大赦者。 四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