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0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00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台灣基隆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許世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96年10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參照),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7月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0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