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9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癸○○ 乙○○ 戊○○ 丁○○ 樓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彭敘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緝字第221 號、94年度偵字第2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又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癸○○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又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乙○○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戊○○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丁○○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本案背景: (一)緣於民國88年至90年間,戊○○係中國技術學院(前身為中國工商專科學校,於89年間升格改制)土木系教師,兼管該系材料試驗室受理委託之試驗工作。丙○○係上弘工程行(設址臺北縣金山鄉○○路84號2 樓,已於93年間核准停業)、政揚營造有限公司(設址基隆市○○街293之1號,下稱政揚公司)、旭乙科技有限公司(設址基隆市○○街293之1號,下稱旭乙公司)以及彬城工程有限公司(設址臺北縣金山鄉○○路84號1 樓,下稱彬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中政揚公司、旭乙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丙○○之妻鄭淑吟,彬城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羅秀蘭;癸○○係上弘工程行之登記負責人;乙○○係鄭江企業有限公司(設址臺北縣中和市○○路102巷1號5 樓,下稱鄭江公司)登記負責人張寶秀之子,負責該公司文書業務(實際負責人先為癸○○,嗣由張寶秀接手),亦為天江工程有限公司(設址臺北縣新店市○○路○段55號1樓,下稱天江公司)之登記暨實際負 責人;丁○○係固宜土木技師事務所(負責人蔡鎮邦)所屬固宜材料試驗室(設址臺北市○○街66號1 樓,認證編號:CNLA0414)之實際負責人,該試驗室之主要業務為土木工程之材料測試。上弘工程行、政揚公司、旭乙公司、彬城公司、鄭江公司、天江公司均有直接或間接承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自來水公司)之各項埋設自來水管線工程 (二)依自來水公司「自來水管埋設工程施工說明書」之規定,工地管線填築其管溝之回填,承包商需就填方材料按一定距離取樣檢驗,並就夯實之工地進行密度試驗,而因工地取樣需會同自來水公司監工人員在場配合,相關試驗報告之成本亦高,承包商為貪圖方便與節省成本之故,時有自行偽造試驗報告或委請民間試驗室出具未經採樣或倒填試驗日期之不實試驗報告,以供自來水公司據以勘驗工程進度、材料檢驗以及辦理估驗計價。 二、緣於88年至90年間,丙○○以實際負責之上弘工程行承攬或轉包施作自來水公司之「石碇鄉管線抽換工程」(已解散之培源興實業有限公司得標後,轉包予上弘工程行)、「深坑石碇系統—臺109線配合工程」、「汐止鎮○○路○段及長青 路供水工程」、「臺二線1K+269M—4K+108M管線抽換工程」、「基隆市○○街管線抽換工程」、「石碇送水管㈣未完部分」(退輔會臺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得標後,轉包予上弘工程行);以政揚公司承攬或轉包施作自來水公司之「新山水庫第二導水管遷埋工程」;以旭乙公司承攬或轉包施作自來水公司之「基隆市○○路供水系統改善工程」、「深坑鄉萬福村土庫村供水工程」、「汐止社后地區供水改善工程」、「基隆市○○○路供水工程」;以彬城公司承攬或轉包施作自來水公司之「基隆市○○區○○街供水工程㈠」等12項工程: (一)丙○○、癸○○利用自來水公司監工人員未共同取樣、送驗之機會,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癸○○或透過不詳姓名年籍之人,連續偽造上開12項工程之健行工商專科學校(88年間改制為健行技術學院,89年1 月間改制為清雲技術學院,92年間改制為清雲科技大學)試驗報告5份、健行技術學院試驗報告9份、中國工商專科學校試驗報告3 份以及中國技術學院試驗報告16份,交付丙○○,再由丙○○將偽造之試驗報告,陸續提供予不知情之自來水公司監工人員張聰德、林正雄、陳亮元、翟新華、胡明進、曾金來、洪堯鵬等人憑以辦理估驗計價,足以生損害於中國技術學院、健行技術學院、自來水公司辦理材料檢驗之正確性以及公眾用水安全(上開偽造之「石碇送水管㈣未完部分」工程試驗報告,經丙○○行使交付自來水公司監工洪堯鵬,但最後未經自來水公司採用,而由自來水公司自行取樣送驗)。 (二)嗣於91年6 月間,丙○○因自業界風聞審計部將針對自來水公司管線工程之試驗報告真偽進行查核,因斯時上開12項工程僅剩「基隆市○○○路供水工程」、「汐止鎮○○路○段及長青路供水工程」、「臺二線1K+269M— 4K+108M 管線工程」及「基隆市○○街管線抽換工程」等4 項工程尚未完工,為避免遭審計部稽查人員發現上情,丙○○亟思補救之道,遂另行起意,就上開4 項工程取樣後委託固宜材料試驗室進行試驗,且因擔心審計部稽查人員發現此為事後補行之試驗,遂與固宜試驗室實際負責人丁○○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丁○○在上開4項工程之7份試驗報告(起訴書誤載為8 份)上回溯填載不實之試驗日期後,交付丙○○,復由丙○○交付予不知情之自來水公司監工人員胡明進等人,致監工人員黃文聰、張聰德、林正雄、陳亮元、黃駿鑫、翟新華、胡明進、曾金來、洪堯鵬等人不察,進而提供予審計人員查核,足以生損害於中國技術學院、健行技術學院、自來水公司辦理材料檢驗以及公眾用水安全。 三、又於89、90年間,癸○○以上弘工程行聯合鑫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改名為祥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攬自來水公司「六家—竹北送水管㈡未完部分」、「石門系統桃園—南崁送水管工程」及以鄭江公司承攬自來水公司「板新系統—八里北53線至風管所供水工程㈠」等3 項工程,癸○○、乙○○利用施工期間自來水公司監工人員未共同取樣、送驗之機會,先由乙○○前往中國技術學院與該校教師戊○○達成無需採樣送驗即可以每件新臺幣(下同)3,000至5,000元之不等代價取得試驗報告之合意後(實際取樣送驗之試驗報告每份需15,000元至16,000元),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乙○○出面與戊○○或戊○○授意之姓名年籍不詳工讀生接洽,再由戊○○或工讀生製作並提供未實際取樣送驗且內容不實之中國技術學院試驗報告10份,再透過工讀生將上開內容不實之試驗報告在該校門口或試驗室交付乙○○,並由乙○○於每次取件時當場支付現金,旋由癸○○或乙○○將上開試驗報告,陸續提供予不知情之自來水公司監工李萬德、許堯昌及莊勝雄等人做為估驗計價之用,足以生損害於中國技術學院、自來水公司處辦理材料檢驗之正確性以及公眾用水安全。 四、乙○○食髓知味,另與戊○○共同承前開摡括犯意聯絡,利用於89、90年間,負責辦理鄭江公司承攬或分包施作自來水公司「淡水六期—淡水鎮中泰國小供水工程(三之一)」、「淡水六期—石門鄉茂林村二至三鄰、草里村一至五鄰供水工程㈠」、「淡水六期—石門鄉茂林村二至三鄰、草里村一至五鄰供水工程㈡」(銓星營造有限公司承攬,分包部分工程予鄭江公司)及天江公司承攬或分包施作自來水公司「基隆市○○路管線工程」(派爾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分包部分工程予天江公司)等4 項工程之回填砂料、碎石級配等材料檢驗事宜時,監工人員未共同取樣、送驗之機會,以前揭事實欄三之手法,由戊○○提供未實際取樣送驗且內容不實之中國技術學院土木系材料實驗室試驗報告41份,再由乙○○將不實之試驗報告,陸續提供予不知情之自來水公司監工人員呂學龍、張聰德等人,做為辦理估驗計價之用,足以生損害於中國技術學院、自來水公司辦理材料檢驗之正確性以及公眾用水安全。 五、戊○○於88至90年間,另基於意圖自已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管理中國技術學院土木系材料試驗室,及負責受理廠商委託該試驗室辦理材料檢驗業務之機會,於139 件廠商委託施作土壤試驗之委託案中,僅將其中29件委託案,依該校會計相關作業規定,開立收據予委託廠商並向校方申報,餘110 件則未依規定開立收據且未向校方申報,而以隱匿之方式,將委託單位向其繳納之試驗費用計520,300 元,侵吞納為己有。 六、案經鑫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告發及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查如起訴書證據清單所示被告丙○○、癸○○、乙○○、戊○○、丁○○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辯護人均表示同意援為本案證據,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提示予被告、辯護人,並告以內容要旨,被告、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且未聲明異議(95年3 月28日審判筆錄參照),依前揭法條意旨,均得援為本案證據,應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就上開犯行全部坦承不諱,另被告丙○○就上開事實欄二㈠部分,被告癸○○就事實欄三「六家竹北送水管㈡未完部分」、「石門系統桃園- 南崁送水管工程」部分之試驗報告,被告戊○○就事實欄五之業務侵占金額部分,亦供承不諱,並有如事實欄二㈠、三、四所示之內容虛偽不實之試驗報告、中國技術學院委託試驗或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土木工程系材料試驗室小型試驗委託紀錄表(第221 號偵查卷㈡第279至285頁、第382至404頁參照)可稽,此部分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至被告戊○○雖辯稱其上開業務侵占所得款項,大多留作支付試驗室之開銷云云,並提出試驗室照片、自行採購及未列帳工具設備清單、自行耗費維修養護訓練紀錄等為證,惟依證人即中國技術學院土木系系主任游本志於檢察官偵查中之結證,該試驗室之所有開支,均可檢具單據核銷,學校會計室也都會准予核銷,被告戊○○不需要也不必將所收取之試驗費用自行留用來支付試驗室開銷(第221號偵查卷㈡第431至434 頁參照)等語,被告戊○○上開辯解之真實性,即屬可疑;況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提出之說明書中,亦自承其「難免公私不分」,所稱相關款項用以支付試驗室開銷乙節,復無單據以供查證,其所為上開辯解,仍無解其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三、訊據被告丙○○、丁○○就事實欄二㈡部分,被告癸○○就事實欄二㈠與三有關「板新系統—八里北53線至風管所供水工程㈠」部分,被告戊○○就事實欄三、四部分,均矢口否認犯罪,被告丙○○、丁○○均辯稱被告丙○○就事實欄二㈡所示4 項工程確實有送交樣品交予固宜試驗室進行試驗並出具報告,並無登載不實;被告癸○○辯稱其並未參與事實欄二㈠所示12項工程以及事實欄三所示「板新系統—八里北53線至風管所供水工程㈠」,對於上開工程試驗報告之真假並不知情;被告戊○○則辯稱事實欄三、四所示工程之試驗報告確非中國技術學院所出具,而屬他人偽造之報告,但絕非其所為,其從未出具未經試驗之內容不實試驗報告云云。經查: (一)被告丙○○係上弘工程行、政揚公司、旭乙公司及彬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上弘工程行登記負責人為被告癸○○,政揚公司、旭乙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被告丙○○之妻鄭淑吟,彬城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羅秀蘭);被告乙○○係鄭江公司登記負責人張寶秀之子,另為天江公司之登記與實際負責人;被告丁○○則係固宜材料試驗室之實際負責人等事實,業經被告丙○○、癸○○、乙○○、丁○○供承在卷,並有卷附公司登記資料可憑。又銘勤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銘勤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被告癸○○之妻鄭蔡麗美,因該公司與被告丙○○間有債務糾紛,並於87年間解散,雙方協商後由被告丙○○出資設立上弘工程行,並由被告癸○○擔任負責人,分工模式係由被告丙○○以上弘工程行或旭乙公司之名義承包工程,由被告癸○○負責施工與管理,所得款項除支付被告癸○○之施工費用與銀行貸款外,其餘償還積欠被告丙○○之借款,因被告癸○○表示尚有餘裕可承接其他工程,經被告丙○○同意後,被告癸○○除以上弘工程行名義,另又以鄭江公司名義在銘勤公司原設址處,對外承接工程等情,業經被告丙○○陳述甚詳,並提出說明書1紙以資佐參。 (二)被告癸○○、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自證人即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被告癸○○對於事實欄二㈠所示工程之不實試驗報告應該知情,因為這些工程都是伊與被告癸○○一起合作進行,陸續以伊公司名義承攬,被告癸○○負責工地,伊從來沒有去過中國技術學院、健行技術學院拿取試驗報告,都是在臺北縣新莊市○○路353 號原銘勤公司所在處向公司(指鄭江公司)會計小姐取得,或由公司派人將報告送到基隆給伊,當時公司表示一份報告3,000 元,但伊實際上沒有付錢,因為當時被告癸○○有欠伊錢,而且這些工程都是伊與被告癸○○合夥等語(95年3 月28日審判筆錄參照),以及證人即被告乙○○結證稱:伊於89年間剛退伍時,在鄭江公司工地工作,被告癸○○帶伊前往中國技術學院作試驗報告,因而結識在該校任教之被告戊○○,被告癸○○表示有關砂石、級配之試驗報告可以來這裡作,剛開始有實際取樣送驗,但商請被告戊○○在報告上倒填日期,後來因為自來水公司要求愈來愈高,伊與被告癸○○提供之試驗報告數量不夠,被告癸○○請伊向被告戊○○拜託,直接提供未實際取樣試驗之虛偽報告,原先被告戊○○不同意,後來伊一直拜託,被告戊○○就表示同意,如此模式進行約二、三次後,被告戊○○表示有時要上課,如果人不在,請伊將報告內容直接交給實驗室門口工讀生,伊就將工程名稱、報告日期等資料交給工讀生,工讀生會告知何時可以來拿報告,都是拿報告時當場付現金取件,並無發票或收據,有時還可以殺價,上開事實欄三、四所示工程之試驗報告,都是以此模式向被告戊○○取得,其中「板新系統─八里北53線至風管所供水工程㈠」,雖然有實際取樣送驗,但試驗結果根本沒有通過,數據內容並不實在等語(同上審判筆錄參照),再參諸證人張寶秀於檢察官偵查中結證稱其原任職銘勤公司擔任總務人員,銘勤公司結束營業後,其與被告癸○○合資成立鄭江公司,水公司工程都由被告癸○○負責接洽,所需提出之資料則由被告癸○○、乙○○負責,其曾與被告癸○○一起到中國技術學院送交取樣材料給被告戊○○,鄭江公司因涉嫌提出虛偽不實之試驗報告而遭公共工程委員會停權後,被告癸○○曾向其表示試驗報告是向學生拿取(第84號偵查卷㈡第258 頁以下參照)等語,足認被告戊○○確有提供未經取樣試驗之不實試驗報告,且被告癸○○就事實欄二㈠所示12項工程之試驗報告均屬偽造,事實欄三所示3 項工程之試驗報告則係被告戊○○明知未經取樣試驗而製作之報告,均屬知情而有犯意聯絡。至被告戊○○雖一再否認其試驗室有被告乙○○所稱之工讀生,然依證人游本志於偵查中之結證,該試驗室比較忙或特別時會找工讀生(第221號偵查卷㈡第545頁參照),甚至被告戊○○亦曾自承88至90年間,有工讀生幫忙打掃(同上偵查卷第588頁參照),更見被告戊○○此部 分之辯解不實。 (三)被告丁○○雖辯稱事實欄二㈡所示4 項工程,均經固宜試驗室實際試驗,且無倒填試驗日期之情事,並聲請傳喚上開試驗室人員甲○○、己○○、辛○○、庚○○到庭作證。惟查: 1、訊據被告丙○○辯稱其確實有將上開4 項工程取樣送請固宜試驗室試驗,且證人甲○○、己○○、辛○○、庚○○均結證稱該試驗室確實有接受送樣並進行試驗才會出具報告(95年3 月21日審判筆錄參照),檢察官復未能舉證證明上開報告未經實際試驗,自難以臆測推論之方式,認定上開報告未經實際試驗。 2、被告丙○○雖以證人身分證稱其並未要求被告丁○○配合填載不實之試驗日期,被告丁○○亦辯稱其均依實際試驗日期填載報告內容云云,然被告丁○○前於93年7 月15日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即坦承:「(綜你前述,旭乙公司及上弘工程行委託之試驗報告多有試驗編號與送樣日期相互矛盾之情形,即試驗編號排序在後,記載之送樣日期卻在前,是否所示試驗報告之送樣日期有部分登載不實?原因為何?)是的,因為本試驗室的編號是在送件時就編列,所以試驗報告上試驗編號較能顯示正確的來件先後順序;之所以會有較晚送件,記載之送樣日期卻在前的情形,是由於某些送驗客戶會要求記載特定的送樣日期,我們為了不得罪客戶,才勉強配合」、「(所示前述試驗報告,係何人前來委託你製作?如何要求你配合填具不實之特定送樣日期?)我印象中,丙○○和他女兒(確實姓名我不清楚)曾來送過件,丙○○向我表示,由於工程進度的關係,希望本實驗室能配合他將送件日期依照他的需求來填寫,我當時認為試驗的過程和結果是否確實才是重點,日期比較無關緊要,所以我才會配合」(第191 號偵查卷第11頁背面、第12頁參照),另於同日接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則供稱:「【(提示固宜材料試驗室編號900432、900435號試驗報告)為何編號少的報告日期反而在編號多的報告日期之後?】因為有時候廠商會要求我們把日期往前填寫,以便於報請政府機關勘驗時可以和他們預定勘驗的日期相符,因為他們何時要勘驗都已經事先固定好,因為會有進度的要求,工程進度有時會超前,有時會落後,政府機關來勘驗的時候會質疑。在此之前對編號的管制沒有那麼嚴格,有時候廠商會要求我們配合勘驗日期來製作試驗報告」等語(同上偵查卷第4、5頁參照),足見被告丁○○確有配合被告丙○○之要求,而在事實欄二㈡所示4 項工程之試驗報告上以倒填試驗日期之方式,填載不實內容。 3、又被告丙○○前就事實欄二㈡所示4 項工程,既如前述已夥同被告癸○○取得偽造之健行技術學院、中國技術學院試驗報告(即事實欄二㈠部分12項工程中之4 項),且依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結證稱:因為自來水公司在板橋之工程被審計部抽驗查到有不實報告,業界傳聞審計部會查核其他工程試驗報告之真實性,當時事實欄二㈠所示12項工程只剩事實欄二㈡所示4 項工程尚未完工,所以伊在聽聞此消息約2、3個月後,主動將未完工之4 項工程取樣送固宜試驗室進行試驗等語(95年3 月28日審判筆錄參照),顯見被告丙○○就上開4 項工程原已提供不實試驗報告供自來水公司查核,嗣因聽聞審計部將查核試驗報告有無偽造或不實情形,始另行取樣送交固宜試驗室進行材料試驗,則若被告丁○○確未配合倒填試驗日期,固宜試驗室所出具試驗報告之試驗日期必定是在被告丙○○原先提出不實報告試驗日期之後。然卷附偽造之中國技術學院土木工程材料試驗室「基隆市○○○路供水工程」岩石試驗報告表(第84號偵查卷第183頁參照),登載之試驗日期為「 90年10月16日」,而固宜試驗室就同一工程之砂、級配所出具之2 紙試驗報告之試驗日期竟同為「90年10月16日」,顯見確有倒填日期之事實。 (四)又事實欄二、三、四所示工程之試驗報告,均係偽造或屬業務登載不實之內容,業經被告供承在卷,並經各該遭偽造之試驗單位查核確認無誤(第221 號偵查卷㈠第95頁以下參照),而試驗報告係自來水公司勘驗工程進度與估驗計價之重要參考文件,偽造內容不實之試驗報告或倒填試驗日期,或嚴重影響自來水公司查核工程是否依約執行之正確性,或將使自來水公司針對工程進度、回填材料是否與合約規範等事項產生誤判,甚至錯付工程款項,均屬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用水安全以及自來水公司材料試驗、估驗計價之正確性。 (五)綜上所陳,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被告丙○○、癸○○均係犯刑法第216條、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以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被告乙○○、丁○○,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戊○○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等罪。被告丙○○、癸○○偽造印章後蓋用印文之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丙○○、癸○○偽造私文書,以及被告戊○○、丁○○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低度行為,均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予論罪。被告丙○○、癸○○以及前揭不詳年籍之人就事實欄二㈠,被告丙○○、丁○○就事實欄二㈡,被告癸○○、乙○○、戊○○以及年籍不詳之工讀生就事實欄三,被告乙○○、戊○○以及年籍不詳之工讀生就事實欄四,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丙○○、癸○○、乙○○、戊○○、丁○○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及被告戊○○多次業務侵占等行為,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法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丙○○、癸○○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二罪;被告戊○○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業務侵占罪等二罪,彼此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本院審酌被告丙○○、癸○○、乙○○明知上開工程攸關民生用水安全,且取樣送驗為合約所規範,僅因節省成本、貪圖方便之故,竟偽造相關試驗報告或委由被告戊○○、丁○○提供內容不實之試驗報告,並持以行使,其所為影響自來水公司勘驗工程進度與估驗計價之正確性,甚且危及民生用水安全,社會示範效應不容小覷,併慮其被告乙○○犯後坦承全部犯行,被告癸○○、乙○○、戊○○坦承部分犯行之態度、各該被告於共犯結構之參與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中被告丙○○、癸○○、戊○○所處徒刑部分,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丙○○、癸○○部分,並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故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應依法宣告沒收。至相關偽造私文書所需之印章,因未據扣案,復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尚無宣告沒收之必要。又事實欄二㈡、三、四所示各項工程之試驗報告,分別係被告丁○○、戊○○基於業務關係而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所作成之試驗報告,均屬有權製作之文書,尚無偽造印章、印文之問題,故相關試驗報告上之印文,並無宣沒收之依據;至事實欄二、三、四各項工程之試驗報告,雖分別係各該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然既經向自來水公司行使,即屬自來水公司所有之物,依法亦無併予沒收之餘地,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10條、第215條、第216條、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19條、第51條第5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王月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事實欄二部分) ┌───┬───────┬─────────┬───────┐ │編 號│ 文件 │ 偽造之印文 │ 備 註 │ ├───┼───────┼─────────┼───────┤ │ 1 │石碇鄉管線抽換│鄒毅君印文1枚 │基隆地方法院檢│ │ │工作私立健行工│ │察署93年度他字│ │ │業專科學校土壤│ │第84號卷㈠頁 │ │ │試驗室砂料篩分│ │140 │ │ │析試驗報告書試│ │ │ │ │驗者欄位 │ │ │ ├───┼───────┼─────────┼───────┤ │ 2 │同上報告書覆核│徐瑞祥印文1枚 │同上卷頁140 │ │ │者欄位 │ │ │ ├───┼───────┼─────────┼───────┤ │ 3 │同上試驗報告書│健行工商專科學校土│同上卷頁140 │ │ │空白處 │木工程科土壤試驗室│ │ │ │ │印文1枚 │ │ ├───┼───────┼─────────┼───────┤ │ 4 │石碇鄉管線抽換│鄒毅君印文1枚 │同上卷頁14 1 │ │ │工作私立健行工│ │ │ │ │業專科學校土壤│ │ │ │ │試驗室級配料篩│ │ │ │ │分析試驗報告書│ │ │ │ │試驗者欄位 │ │ │ ├───┼───────┼─────────┼───────┤ │ 5 │同上報告書覆核│徐瑞祥印文1枚 │同上卷頁141 │ │ │者欄位 │ │ │ ├───┼───────┼─────────┼───────┤ │ 6 │同上試驗報告書│健行工商專科學校土│同上卷頁141 │ │ │空白處 │木工程科土壤試驗室│ │ │ │ │印文1枚 │ │ ├───┼───────┼─────────┼───────┤ │ 7 │石碇鄉管線抽換│鄒毅君印文1枚 │同上卷頁142 │ │ │工作私立健行工│ │ │ │ │業專科學校土壤│ │ │ │ │試驗室級配料At│ │ │ │ │terber限度試驗│ │ │ │ │報告表試驗者欄│ │ │ │ │位 │ │ │ ├───┼───────┼─────────┼───────┤ │ 8 │同上報告表覆核│徐瑞祥印文1枚 │同上卷頁142 │ │ │者欄位 │ │ │ ├───┼───────┼─────────┼───────┤ │ 9 │同上試驗報告表│健行工商專科學校土│同上卷頁142 │ │ │空白處 │木工程科土壤試驗室│ │ │ │ │印文1枚 │ │ ├───┼───────┼─────────┼───────┤ │ 10 │石碇鄉管線抽換│鄒毅君印文1枚 │同上卷頁143 │ │ │工作私立健行工│ │ │ │ │業專科學校土壤│ │ │ │ │試驗室級配料加│ │ │ │ │州承載比試驗報│ │ │ │ │告表試驗者欄位│ │ │ ├───┼───────┼─────────┼───────┤ │ 11 │同上報告表覆核│徐瑞祥印文1枚 │同上卷頁143 │ │ │者欄位 │ │ │ ├───┼───────┼─────────┼───────┤ │ 12 │同上試驗報告表│健行工商專科學校土│同上卷頁143 │ │ │空白處 │木工程科土壤試驗室│ │ │ │ │印文1枚 │ │ ├───┼───────┼─────────┼───────┤ │ 13 │石碇鄉管線抽換│鄒毅君印文1枚 │同上卷頁144 │ │ │工作私立健行工│ │ │ │ │業專科學校土壤│ │ │ │ │試驗室級配料洛│ │ │ │ │杉磯磨損試驗驗│ │ │ │ │報告表試驗者欄│ │ │ │ │位 │ │ │ ├───┼───────┼─────────┼───────┤ │ 14 │同上報告表覆核│徐瑞祥印文1枚 │同上卷頁144 │ │ │者欄位 │ │ │ ├───┼───────┼─────────┼───────┤ │ 15 │同上試驗報告表│健行工商專科學校土│同上卷頁144 │ │ │空白處 │木工程科土壤試驗室│ │ │ │ │印文1枚 │ │ ├───┼───────┼─────────┼───────┤ │ 16 │深坑石碇系統- │黃素雅印文1枚 │基隆地方法院檢│ │ │台109線配合工 │ │察署93年度他字│ │ │程私立健行業專│ │第84號㈡卷頁9 │ │ │科學校砂料篩分│ │ │ │ │析試驗報告表試│ │ │ │ │驗者欄位 │ │ │ ├───┼───────┼─────────┼───────┤ │ 17 │同上報告表覆核│謝榮俊印文1枚 │同上卷頁9 │ │ │者欄位 │ │ │ ├───┼───────┼─────────┼───────┤ │ 18 │同上試驗報告表│私立健行工商專科學│同上卷頁9 │ │ │空白處 │校土木工程科試驗室│ │ │ │ │印文1枚 │ │ ├───┼───────┼─────────┼───────┤ │ 19 │深坑石碇系統- │黃素雅印文1枚 │同上卷頁10 │ │ │台109線管線配 │ │ │ │ │合工程私立健行│ │ │ │ │工業專科學校土│ │ │ │ │壤試驗室級配料│ │ │ │ │Atterber試驗報│ │ │ │ │告表試驗者欄位│ │ │ ├───┼───────┼─────────┼───────┤ │ 20 │同上報告表覆核│謝榮俊印文1枚 │同上卷頁10 │ │ │者欄位 │ │ │ ├───┼───────┼─────────┼───────┤ │ 21 │同上試驗報告表│健行工商專科學校土│同上卷頁10 │ │ │空白處 │木工程科試驗室印文│ │ │ │ │1枚 │ │ ├───┼───────┼─────────┼───────┤ │ 22 │深坑石碇系統- │黃素雅印文1枚 │同上卷頁11 │ │ │台109線配合工 │ │ │ │ │程私立健行工業│ │ │ │ │專科學校土壤試│ │ │ │ │驗室級配料加州│ │ │ │ │承載比試驗報告│ │ │ │ │表試驗者欄位 │ │ │ ├───┼───────┼─────────┼───────┤ │ 23 │同上報告表覆核│謝榮俊印文1枚 │同上卷頁11 │ │ │者欄位 │ │ │ ├───┼───────┼─────────┼───────┤ │ 24 │同上報告表空白│健行工商專科學校土│同上卷頁11 │ │ │處 │木工程科土壤試驗室│ │ │ │ │印文1枚 │ │ ├───┼───────┼─────────┼───────┤ │ 25 │深坑石碇系統- │黃素雅印文1枚 │同上卷頁12 │ │ │台109線配合工 │ │ │ │ │程私立健行工業│ │ │ │ │專科學校級配料│ │ │ │ │洛杉磯磨損試驗│ │ │ │ │報告表試驗者欄│ │ │ │ │位 │ │ │ ├───┼───────┼─────────┼───────┤ │ 26 │同上報告表覆核│謝榮俊印文1枚 │同上卷頁12 │ │ │者欄位 │ │ │ ├───┼───────┼─────────┼───────┤ │ 27 │同上報告表空白│健行工商專科學校土│同上卷頁12 │ │ │處 │木工程科實驗室印文│ │ │ │ │1枚 │ │ ├───┼───────┼─────────┼───────┤ │ 28 │深坑石碇系統- │黃素雅印文1枚 │同上卷頁13 │ │ │台109線配合工 │ │ │ │ │程私立健行工業│ │ │ │ │專科學校土壤試│ │ │ │ │驗室岩塊石試驗│ │ │ │ │報告表試驗者欄│ │ │ │ │位 │ │ │ ├───┼───────┼─────────┼───────┤ │ 29 │同上報告表覆核│謝榮俊印文1枚 │同上卷頁13 │ │ │者欄位 │ │ │ ├───┼───────┼─────────┼───────┤ │ 30 │同上報告表空白│健行工商專科學校土│同上卷頁13 │ │ │處 │木工程科實驗室印文│ │ │ │ │1枚 │ │ ├───┼───────┼─────────┼───────┤ │ 31 │深坑石碇系統- │黃素雅印文1枚 │同上卷頁14 │ │ │台109線配合工 │ │ │ │ │程私立健行工業│ │ │ │ │專科學校土壤試│ │ │ │ │驗室岩塊石試驗│ │ │ │ │報告表試驗者欄│ │ │ │ │位 │ │ │ ├───┼───────┼─────────┼───────┤ │ 32 │同上報告表覆核│謝榮俊印文1枚 │同上卷頁14 │ │ │者欄位 │ │ │ ├───┼───────┼─────────┼───────┤ │ 33 │同上報告表空白│健行工商專科學校土│同上卷頁14 │ │ │處 │木工程科實驗室印文│ │ │ │ │1枚 │ │ ├───┼───────┼─────────┼───────┤ │ 34 │深坑石碇系統- │黃素雅印文1枚 │同上卷頁15 │ │ │台109線配合工 │ │ │ │ │程私立健行工業│ │ │ │ │專科學校土壤試│ │ │ │ │驗室岩塊石試驗│ │ │ │ │報告表試驗者欄│ │ │ │ │位 │ │ │ ├───┼───────┼─────────┼───────┤ │ 35 │同上報告表覆核│謝榮俊印文1枚 │同上卷頁15 │ │ │者欄位 │ │ │ ├───┼───────┼─────────┼───────┤ │ 36 │同上報告表空白│健行工商專科學校土│同上卷頁15 │ │ │處 │木工程科實驗室印文│ │ │ │ │1枚 │ │ ├───┼───────┼─────────┼───────┤ │ 37 │汐止鎮○○路三│黃素雅印文1枚 │同上卷頁16 │ │ │段及長青路供水│ │ │ │ │工程私立健行工│ │ │ │ │業專科學校土壤│ │ │ │ │試驗室岩塊石試│ │ │ │ │驗報告表試驗者│ │ │ │ │欄位 │ │ │ ├───┼───────┼─────────┼───────┤ │ 38 │同上報告表覆核│謝榮俊印文1枚 │同上卷頁16 │ │ │者欄位 │ │ │ ├───┼───────┼─────────┼───────┤ │ 39 │同上報告表空白│健行工商專科學校土│同上卷頁16 │ │ │處 │木工程科實驗室印文│ │ │ │ │1枚 │ │ ├───┼───────┼─────────┼───────┤ │ 40 │汐止鎮○○路三│黃素雅印文1枚 │同上卷頁17 │ │ │段及長青路供水│ │ │ │ │工程私立健行工│ │ │ │ │業專科學校土壤│ │ │ │ │試驗室岩塊石試│ │ │ │ │驗報告表試驗者│ │ │ │ │欄位 │ │ │ ├───┼───────┼─────────┼───────┤ │ 41 │同上報告表覆核│謝榮俊印文1枚 │同上卷頁17 │ │ │者欄位 │ │ │ ├───┼───────┼─────────┼───────┤ │ 42 │同上報告表空白│健行工商專科學校土│同上卷頁17 │ │ │處 │木工程科實驗室印文│ │ │ │ │1枚 │ │ ├───┼───────┼─────────┼───────┤ │ 43 │汐止鎮○○路三│黃素雅印文1枚 │同上卷頁18 │ │ │段及長青路供水│ │ │ │ │工程私立健行工│ │ │ │ │業專科學校土壤│ │ │ │ │試驗室岩塊石試│ │ │ │ │驗報告表試驗者│ │ │ │ │欄位 │ │ │ ├───┼───────┼─────────┼───────┤ │ 44 │同上報告表覆核│謝榮俊印文1枚 │同上卷頁18 │ │ │者欄位 │ │ │ ├───┼───────┼─────────┼───────┤ │ 45 │同上報告表空白│健行工商專科學校土│同上卷頁18 │ │ │處 │木工程科實驗室印文│ │ │ │ │1枚 │ │ ├───┼───────┼─────────┼───────┤ │ 46 │台二線1K+269M │戊○○印文1枚 │同上卷頁19 │ │ │至4K+108M管線 │ │ │ │ │抽換工程中國工│ │ │ │ │商專科學校土木│ │ │ │ │工材料試驗室岩│ │ │ │ │石驗報告表試驗│ │ │ │ │者欄位 │ │ │ ├───┼───────┼─────────┼───────┤ │ 47 │同上報告表覆核│游憶芳印文1枚 │同上卷頁19 │ │ │者欄位 │ │ │ ├───┼───────┼─────────┼───────┤ │ 48 │同上報告表科主│土木系主任試驗專用│同上卷頁19 │ │ │任欄位 │章游本志印文1枚 │ │ ├───┼───────┼─────────┼───────┤ │ 49 │同上報告表空白│中國工商專科學校土│同上卷頁19 │ │ │處 │木工程科材料試驗室│ │ │ │ │印文1枚 │ │ ├───┼───────┼─────────┼───────┤ │ 50 │復興街管線抽換│戊○○印文1枚 │同上卷頁20 │ │ │工程中國技術學│ │ │ │ │院土木工程科土│ │ │ │ │壤試驗室砂料篩│ │ │ │ │分析試驗報告試│ │ │ │ │驗者欄位 │ │ │ ├───┼───────┼─────────┼───────┤ │ 51 │同上報告表覆核│游憶芳印文1枚 │同上卷頁20 │ │ │者欄位 │ │ │ ├───┼───────┼─────────┼───────┤ │ 52 │同上報告表科主│土木工系主任試驗專│同上卷頁20 │ │ │任欄位 │用章游本志印文1枚 │ │ ├───┼───────┼─────────┼───────┤ │ 53 │同上報告表空白│中國技術學院土木工│同上卷頁20 │ │ │處 │程科材料試驗室印文│ │ │ │ │1枚 │ │ ├───┼───────┼─────────┼───────┤ │ 54 │石碇送水管㈣中│戊○○印文1枚 │同上卷頁29 │ │ │國技術學院土木│ │ │ │ │工程科土壤試驗│ │ │ │ │室級配粒料篩分│ │ │ │ │析試驗報告試驗│ │ │ │ │者欄位 │ │ │ ├───┼───────┼─────────┼───────┤ │ 55 │同上報告表覆核│游憶芳印文1枚 │同上卷頁29 │ │ │者欄位 │ │ │ ├───┼───────┼─────────┼───────┤ │ 56 │同上報告表科主│土木系主任試驗專用│同上卷頁29 │ │ │任欄位 │章游本志印文1枚 │ │ ├───┼───────┼─────────┼───────┤ │ 57 │同上報告表空白│中國技術學院土木工│同上卷頁29 │ │ │處 │程系材料試驗室印文│ │ │ │ │1枚 │ │ ├───┼───────┼─────────┼───────┤ │ 58 │石碇送水管㈣中│戊○○印文1枚 │同上卷頁30 │ │ │國技術學院土木│ │ │ │ │工程科土壤試驗│ │ │ │ │室砂料篩分析試│ │ │ │ │驗報告試驗者欄│ │ │ │ │位 │ │ │ ├───┼───────┼─────────┼───────┤ │ 59 │同上報告表覆核│游憶芳印文1枚 │同上卷頁30 │ │ │者欄位 │ │ │ ├───┼───────┼─────────┼───────┤ │ 60 │同上報告表科主│土木系主任試驗專用│同上卷頁30 │ │ │任欄位 │章游本志印文1枚 │ │ ├───┼───────┼─────────┼───────┤ │ 61 │同上報告表空白│中國技術學院土木工│同上卷頁30 │ │ │處 │程系材料試驗室印文│ │ │ │ │1枚 │ │ ├───┼───────┼─────────┼───────┤ │ 62 │基隆市○○路供│戊○○印文1枚 │基隆地方法院檢│ │ │水系統改善工程│ │察署93年度他字│ │ │中國技術學院土│ │第84號㈠卷頁 │ │ │木工程科土壤試│ │173 │ │ │驗室砂料篩分析│ │ │ │ │試驗報告試驗者│ │ │ │ │欄位 │ │ │ ├───┼───────┼─────────┼───────┤ │ 63 │同上報告表覆核│游憶芳印文1枚 │同上卷頁173 │ │ │者欄位 │ │ │ ├───┼───────┼─────────┼───────┤ │ 64 │同上報告表科主│土木系主任試驗專用│同上卷頁173 │ │ │任欄位 │章游本志印文1枚 │ │ ├───┼───────┼─────────┼───────┤ │ 65 │同上報告表空白│中國技術學院土木工│同上卷頁173 │ │ │處 │程系材料試驗室印文│ │ │ │ │1枚 │ │ ├───┼───────┼─────────┼───────┤ │ 66 │基隆市○○路供│戊○○印文1枚 │同上卷頁174 │ │ │水系統改善工程│ │ │ │ │中國技術學院土│ │ │ │ │木工程科土壤試│ │ │ │ │驗室級配粒料篩│ │ │ │ │分析試驗報告試│ │ │ │ │驗者欄位 │ │ │ ├───┼───────┼─────────┼───────┤ │ 67 │同上報告表覆核│游憶芳印文1枚 │同上卷頁174 │ │ │者欄位 │ │ │ ├───┼───────┼─────────┼───────┤ │ 68 │同上報告表科主│土木系主任試驗專用│同上卷頁174 │ │ │任欄位 │章游本志印文1枚 │ │ ├───┼───────┼─────────┼───────┤ │ 69 │同上報告表空白│中國技術學院土木工│同上卷頁17 4 │ │ │處 │程系材料試驗室印文│ │ │ │ │1枚 │ │ ├───┼───────┼─────────┼───────┤ │ 70 │基隆市○○路供│戊○○印文1枚 │同上卷頁175 │ │ │水系統改善工程│ │ │ │ │中國技術學院土│ │ │ │ │木工程科材料試│ │ │ │ │驗室岩石試驗報│ │ │ │ │告表試驗者欄位│ │ │ ├───┼───────┼─────────┼───────┤ │ 71 │同上報告表覆核│游憶芳印文1枚 │同上卷頁175 │ │ │者欄位 │ │ │ ├───┼───────┼─────────┼───────┤ │ 72 │同上報告表科主│土木系主任試驗專用│同上卷頁175 │ │ │任欄位 │章游本志印文1枚 │ │ ├───┼───────┼─────────┼───────┤ │ 73 │同上報告表空白│中國技術學院土木工│同上卷頁175 │ │ │處 │程系材料試驗室印文│ │ │ │ │1枚 │ │ ├───┼───────┼─────────┼───────┤ │ 74 │基隆市○○路供│戊○○印文1枚 │同上卷頁176 │ │ │水系統改善工程│ │ │ │ │中國技術學院土│ │ │ │ │木工程科材料試│ │ │ │ │驗室岩石試驗報│ │ │ │ │告表試驗者欄位│ │ │ ├───┼───────┼─────────┼───────┤ │ 75 │同上報告表覆核│游憶芳印文1枚 │同上卷頁176 │ │ │者欄位 │ │ │ ├───┼───────┼─────────┼───────┤ │ 76 │同上報告表科主│土木系主任試驗專用│同上卷頁176 │ │ │任欄位 │章游本志印文1枚 │ │ ├───┼───────┼─────────┼───────┤ │ 77 │同上報告表空白│中國技術學院土木工│同上卷頁176 │ │ │處 │程系材料試驗室印文│ │ │ │ │1枚 │ │ ├───┼───────┼─────────┼───────┤ │ 78 │基隆市○○路供│戊○○印文1枚 │同上卷頁177 │ │ │水系統改善工程│ │ │ │ │中國技術學院土│ │ │ │ │木工程科材料試│ │ │ │ │驗室岩石試驗報│ │ │ │ │告表試驗者欄位│ │ │ ├───┼───────┼─────────┼───────┤ │ 79 │同上報告表覆核│游憶芳印文1枚 │同上卷頁177 │ │ │者欄位 │ │ │ ├───┼───────┼─────────┼───────┤ │ 80 │同上報告表科主│土木系主任試驗專用│同上卷頁177 │ │ │任欄位 │章游本志印文1枚 │ │ ├───┼───────┼─────────┼───────┤ │ 81 │同上報告表空白│中國技術學院土木工│同上卷頁177 │ │ │處 │程系材料試驗室印文│ │ │ │ │1枚 │ │ ├───┼───────┼─────────┼───────┤ │ 82 │深坑鄉萬福村土│戊○○印文1枚 │同上卷頁178 │ │ │庫村供水工程中│ │ │ │ │國技術學院土木│ │ │ │ │工程科材料試驗│ │ │ │ │室砂料篩分析試│ │ │ │ │驗報告試驗者欄│ │ │ │ │位 │ │ │ ├───┼───────┼─────────┼───────┤ │ 83 │同上報告覆核者│游憶芳印文1枚 │同上卷頁178 │ │ │欄位 │ │ │ ├───┼───────┼─────────┼───────┤ │ 84 │同上報告系主任│土木系主任試驗專用│同上卷頁178 │ │ │欄位 │章游本志印文1枚 │ │ ├───┼───────┼─────────┼───────┤ │ 85 │同上報告空白處│中國技術學院土木工│同上卷頁178 │ │ │ │程系材料試驗室印文│ │ │ │ │1枚 │ │ ├───┼───────┼─────────┼───────┤ │ 86 │深坑鄉萬福村土│戊○○印文1枚 │同上卷頁179 │ │ │庫村供水工程中│ │ │ │ │國技術學院土木│ │ │ │ │工程科材料試驗│ │ │ │ │室級配料篩分析│ │ │ │ │試驗報告試驗者│ │ │ │ │欄位 │ │ │ ├───┼───────┼─────────┼───────┤ │ 87 │同上報告覆核者│游憶芳印文1枚 │同上卷頁179 │ │ │欄位 │ │ │ ├───┼───────┼─────────┼───────┤ │ 88 │同上報告系主任│土木系主任試驗專用│同上卷頁179 │ │ │欄位 │章游本志印文1枚 │ │ ├───┼───────┼─────────┼───────┤ │ 89 │同上報告空白處│中國技術學院土木工│同上卷頁179 │ │ │ │程系材料試驗室印文│ │ │ │ │1枚 │ │ ├───┼───────┼─────────┼───────┤ │ 90 │基隆市○○○路│戊○○印文1枚 │同上卷頁183 │ │ │供水工程中國技│ │ │ │ │術學院土木工程│ │ │ │ │科材料試驗室岩│ │ │ │ │石試驗報告表試│ │ │ │ │驗者欄位 │ │ │ ├───┼───────┼─────────┼───────┤ │ 91 │同上報告表覆核│游憶芳印文1枚 │同上卷頁183 │ │ │者欄位 │ │ │ ├───┼───────┼─────────┼───────┤ │ 92 │同上報告表科主│土木系主任試驗專用│同上卷頁183 │ │ │任欄位 │章游本志印文1枚 │ │ ├───┼───────┼─────────┼───────┤ │ 93 │同上報告空白處│中國技術學院土木工│同上卷頁183 │ │ │ │程系材料試驗室印文│ │ │ │ │1枚 │ │ ├───┼───────┼─────────┼───────┤ │ 94 │汐止社后區管線│戊○○印文1枚 │同上卷頁180 │ │ │抽換工程中國技│ │ │ │ │術學院土木工程│ │ │ │ │科材料試驗室砂│ │ │ │ │料篩分析試驗報│ │ │ │ │告試驗者欄位 │ │ │ ├───┼───────┼─────────┼───────┤ │ 95 │同上報告覆核者│游憶芳印文1枚 │同上卷頁180 │ │ │欄位 │ │ │ ├───┼───────┼─────────┼───────┤ │ 96 │同上報告系主任│土木系主任試驗專用│同上卷頁180 │ │ │欄位 │章游本志印文1枚 │ │ ├───┼───────┼─────────┼───────┤ │ 97 │同上報告空白處│中國技術學院土木工│同上卷頁180 │ │ │ │程系材料試驗室印文│ │ │ │ │1枚 │ │ ├───┼───────┼─────────┼───────┤ │ 98 │汐止社后區管線│戊○○印文1枚 │同上卷頁181 │ │ │抽換工程中國技│ │ │ │ │術學院土木工程│ │ │ │ │科材料試驗室級│ │ │ │ │配料篩分析試驗│ │ │ │ │報告試驗者欄位│ │ │ ├───┼───────┼─────────┼───────┤ │ 99 │同上報告覆核者│游憶芳印文1枚 │同上卷頁181 │ │ │欄位 │ │ │ ├───┼───────┼─────────┼───────┤ │ 100 │同上報告系主任│土木系主任試驗專用│同上卷頁181 │ │ │欄位 │章游本志印文1枚 │ │ ├───┼───────┼─────────┼───────┤ │ 101 │同上報告空白處│中國技術學院土木工│同上卷頁181 │ │ │ │程系材料試驗室印文│ │ │ │ │1枚 │ │ ├───┼───────┼─────────┼───────┤ │ 102 │汐止社后區管線│戊○○印文1枚 │同上卷頁182 │ │ │抽換工程中國技│ │ │ │ │術學院土木工程│ │ │ │ │科材料試驗室岩│ │ │ │ │石試驗報告表試│ │ │ │ │驗者欄位 │ │ │ ├───┼───────┼─────────┼───────┤ │ 103 │同上報告表覆核│游憶芳印文1枚 │同上卷頁182 │ │ │者欄位 │ │ │ ├───┼───────┼─────────┼───────┤ │ 104 │同上報告表科主│土木系主任試驗專用│同上卷頁182 │ │ │任欄位 │章游本志印文1枚 │ │ ├───┼───────┼─────────┼───────┤ │ 105 │同上報告空白處│中國技術學院土木工│同上卷頁182 │ │ │ │程系材料試驗室印文│ │ │ │ │1枚 │ │ ├───┼───────┼─────────┼───────┤ │ 106 │基隆市中山區協│戊○○印文1枚 │同上卷頁123 │ │ │和街供水工程㈠│ │ │ │ │中國技術學院土│ │ │ │ │木工程科材料試│ │ │ │ │驗室砂料篩分析│ │ │ │ │試驗報告試驗者│ │ │ │ │欄位 │ │ │ ├───┼───────┼─────────┼───────┤ │ 107 │同上報告覆核者│游憶芳印文1枚 │同上卷頁123 │ │ │欄位 │ │ │ ├───┼───────┼─────────┼───────┤ │ 108 │同上報告系主任│土木系主任試驗專用│同上卷頁123 │ │ │欄位 │章游本志印文1枚 │ │ ├───┼───────┼─────────┼───────┤ │ 109 │同上報告空白處│中國技術學院土木工│同上卷頁123 │ │ │ │程系材料試驗室印文│ │ │ │ │1枚 │ │ ├───┼───────┼─────────┼───────┤ │ 110 │基隆市中山區協│戊○○印文1枚 │同上卷頁124 │ │ │和街供水工程㈠│ │ │ │ │中國技術學院土│ │ │ │ │木工程科材料試│ │ │ │ │驗室級配料篩分│ │ │ │ │析試驗報告試驗│ │ │ │ │者欄位 │ │ │ ├───┼───────┼─────────┼───────┤ │ 111 │同上報告覆核者│游憶芳印文1枚 │同上卷頁124 │ │ │欄位 │ │ │ ├───┼───────┼─────────┼───────┤ │ 112 │同上報告系主任│土木系主任試驗專用│同上卷頁124 │ │ │欄位 │章游本志印文1枚 │ │ ├───┼───────┼─────────┼───────┤ │ 113 │同上報告空白處│中國技術學院土木工│同上卷頁124 │ │ │ │程系材料試驗室印文│ │ │ │ │1枚 │ │ ├───┼───────┼─────────┼───────┤ │ 114 │新山水庫第二導│戊○○印文1枚 │同上卷頁184 │ │ │水管遷埋工程中│ │ │ │ │國技術學院土木│ │ │ │ │工程科材料試驗│ │ │ │ │室工地密度(沙│ │ │ │ │量法)試驗報告│ │ │ │ │表試驗者欄位 │ │ │ ├───┼───────┼─────────┼───────┤ │ 115 │同上報告表覆核│游憶芳印文1枚 │同上卷頁184 │ │ │者欄位 │ │ │ ├───┼───────┼─────────┼───────┤ │ 116 │同上報告表系主│土木系主任試驗專用│同上卷頁184 │ │ │任欄位 │章游本志印文1枚 │ │ ├───┼───────┼─────────┼───────┤ │ 117 │同上報告表空白│中國技術學院土木工│同上卷頁184 │ │ │處 │程系材料試驗室印文│ │ │ │ │1枚 │ │ ├───┼───────┼─────────┼───────┤ │ 118 │新山水庫第二導│戊○○印文1枚 │同上卷頁185 │ │ │水管遷埋工程中│ │ │ │ │國技術學院土木│ │ │ │ │工程科材料試驗│ │ │ │ │室工地密度(沙│ │ │ │ │量法)試驗報告│ │ │ │ │表試驗者欄位 │ │ │ ├───┼───────┼─────────┼───────┤ │ 119 │同上報告表覆核│游憶芳印文1枚 │同上卷頁185 │ │ │者欄位 │ │ │ ├───┼───────┼─────────┼───────┤ │ 120 │同上報告表系主│土木系主任試驗專用│同上卷頁185 │ │ │任欄位 │章游本志印文1枚 │ │ ├───┼───────┼─────────┼───────┤ │ 121 │同上報告表空白│中國技術學院土木工│同上卷頁185 │ │ │處 │程系材料試驗室印文│ │ │ │ │1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