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77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調偵字第83號、95年度偵字第2223號、第3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偽造之「己○○」署押總計貳拾叁枚、「廖金鳳」署押總計貳拾叁枚,均沒收之。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偽造之「己○○」署押總計貳拾叁枚、「廖金鳳」署押總計貳拾叁枚,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瑞簡字第108 號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肆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1年2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借住己○○(原名廖金鳳)位於基隆巿樂利二街62巷241號3樓租屋處期間,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文書及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向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之犯行: (一)先於94年5月16日起至同年6月14日止,趁己○○不注意之際,連續竊取己○○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下稱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聯邦商業銀行 (下稱聯邦銀行)信用卡、中華商業銀行 (下稱中華銀行) 信用卡、板信商業銀行(下稱板信銀行)提款卡及萬泰商業銀行 (下稱萬泰銀行) 現金卡各1張,得手後連續持己○○之國泰銀行信用卡於附表一 編號1至11及編號16至23所示之時、地,購買各項與附表一 編號1至11及編號16至23所示刷卡金額等值商品 (品名、數量均不詳),並於結帳付款時,佯稱係「己○○」本人,在簽帳單上偽造己○○之署名,總計19枚,以此方式連續偽造私文書,並先後將該簽帳單持交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1及編號16至23所示特約商店不知情之店員,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己○○、如附表一之編號1 至11及編號16至23之特約商店及國泰銀行。嗣如附表一編號1 至11及編號16至23所示特約商店之不知情店員果因而陷於錯誤,共先後交付丁○○與附表一編號1 至11及編號16至23所示刷卡金額等值之商品,總計新臺幣 (下同)87,662 元,丁○○以此方式連續詐騙取財得手。 (二)於附表一編號12至15所示之時、地,連續持自己○○處竊得之聯邦銀行信用卡,購買各項與附表一編號12至15所示刷卡金額等值商品 (品名、數量均不詳),並於結帳付款時,佯稱係「廖金鳳」本人,在簽帳單上偽造廖金鳳之署名,總計5 枚,以此方式連續偽造私文書,並先後將該簽帳單持交予如附表一編號12至15所示特約商店不知情之店員,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己○○、如附表一之編號12至15之特約商店及聯邦銀行。嗣如附表一編號12至15所示特約商店之不知情店員果因而陷於錯誤,共先後交付丁○○與附表一編號12至15所示刷卡金額等值之商品,總計29,045元,丁○○以此方式連續詐騙取財得手。 (三)於附表一編號24至39所示之時、地,連續持自己○○處竊得之中華銀行信用卡,購買各項與附表一編號24至39所示刷卡金額等值商品 (品名、數量均不詳) ,並於結帳付款時,佯稱係「廖金鳳」本人,在簽帳單上偽造廖金鳳或己○○之署名,總計「廖金鳳」18枚、「己○○」4 枚,以此方式連續偽造私文書,並先後將該簽帳單持交予如附表一編號24至39所示特約商店不知情之店員,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己○○、如附表一之編號24至39之特約商店及中華銀行。嗣如附表一編號24至39所示特約商店之不知情店員果因而陷於錯誤,共先後交付丁○○與附表一編號24至39所示刷卡金額等值之商品,總計79,427元,丁○○以此方式連續詐騙取財得手。 (四)於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時、地,持自己○○處所竊得之萬泰銀行現金卡,操作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各該自動提款設備 (自動櫃員機ATM),以假藉「己○○」名義之不正方式向萬泰銀行預借現金,而連續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萬泰銀行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金錢,總計10萬元。 (五)於附表二編號7 至12所示之時、地,持自己○○處所竊得之板信銀行提款卡,操作如附表二編號7 至12所示各該自動提款設備 (自動櫃員機ATM),以擅自輸入提款卡密碼之不正方式,而連續由自動付款設備領取、轉帳己○○存放於板信銀行如附表二編號7至12所示帳戶內之金錢,總計34,062元。 二、丁○○係戊○○之胞妹,2 人同住於基隆巿深溪路55巷10號2樓,於95年3月下旬某日,丁○○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先趁戊○○不在家中之際,進入伊之房間,自伊抽屜內竊取郵局存摺1 本及印章1個,得手後持前述存摺及印章連續於附表三編號1至3 所示之時、地,以盜蓋戊○○印章於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 下稱提款單) 之方式,偽造屬私文書之提款單,再將存摺連同偽造提款單交付予該郵局之承辦人員提領存款,使郵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為戊○○本人或係取得戊○○之同意,而如數交付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金額,總計26,000元,其偽造郵局提款單之行為,足生損害於臺北縣瑞芳郵局存款業務之正確性及戊○○。 三、丁○○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5年5 月12日13時20分許,至位於臺北縣瑞芳鎮○○路○段74號 (起訴書誤載7 樓) 「胡大發機車行」,向負責人故天偉佯稱欲租用機車,使其陷於錯誤,於丁○○交付租金300 元,並約定於該日21時30分前交還後,即將車牌號碼為UGI─937號之機車一部交付予丁○○。詎其於取得前開機車後,並未依約於當日21時30分交還該車,並不知去向。 四、案經己○○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戊○○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定。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言,證人丁○○、丙○○於警詢中之陳述,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且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規定,惟公訴人及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於證人己○○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所述,告訴人戊○○、丙○○於警詢時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證人己○○、告訴人戊○○、丙○○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證人己○○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告訴人戊○○、丙○○所為之審判外陳述,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得為本案之證據。 二、附卷之國泰世華銀行盜刷明細表1份、簽帳單影本7張,聯邦銀行盜刷明細表1份、簽帳單4 張,中華銀行盜刷明細表1份、簽帳單影本16張,板信銀行盜領明細表1 份、跨行交易資料1份,萬泰銀行跨行盜領明細表1份、跨行提款資料1 份,郵局存簿儲金提款單影本3 張、臺北縣瑞芳郵局錄影機監視畫面翻拍之照片3張,機車租賃契約書1份,均經被告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尚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極小,且對被告持前揭己○○之信用卡消費簽帳、現金卡預借現金、提款卡提領現金及轉帳,戊○○之郵局存摺及印章提款及詐取故天偉之機車等待證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復查無任何違背法定程序之取得情形,因認有證據能力,得為本案之證據。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一,訊據被告丁○○固承認有於附表一編號 1至39所示之時、地,於信用卡簽帳單上簽署「己○○」或「廖金鳳」之姓名,及於附表二編號1 至12所示之時、地,使用己○○之信用卡或提款卡提領現金或轉帳等情事,惟辯稱其係經過己○○之同意,且刷卡及提款時己○○均在場云云。經查: 1.前揭犯罪事實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己○○於94年10月10日警詢稱:「因丁○○跟她男朋友吵架所以借住我的住處,所以才有竊取我信用卡的機會。」、「丁○○係於94年5 月20日開始分別盜用我信用卡,她都是先從我皮包內竊取信用卡得手後就拿去刷卡購物,另現金卡則是拿去預借現金,之後趁我不注意的時候再將卡放回去。」、「 (問:聯邦商業銀行所提供之刷卡上簽名「廖金鳳」係何人所為?) 除全國加油站刷卡單上簽名係我本人所為,餘都是丁○○假冒我筆跡所為的。」、「 (問:板信商業銀行所提供之活儲存款交易對帳單上之明細,何筆係丁○○所盜領?) 除了裡面所有的跨行轉帳係我所為,其它提領的款項則是丁○○所盜領的。」、「 (問:萬泰銀行斗六分行所提供之交易明細計6 筆款項金額共為10萬元係何人所領取?) 全部都是丁○○所盜領。」、「 (問:中華商業銀行所提供之冒刷明細上之刷卡消費及刷卡單上簽名係何人所為?)除94年5月27日時11分在三和汽車刷卡3084元係我本人所消費,之後的16筆款項皆是丁○○假冒我名義簽名消費。」、「 (問:國泰世華銀行所提供之冒刷明細上之20筆刷卡消費及刷卡單上簽名係何人所為?)是丁○○假冒我名義簽名消費。」( 詳見95年度偵字第1070號偵查卷第8、9、11、12頁),另於95年3月15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 (問:提示被害人己○○警詢筆錄、卷附國泰世華銀行、聯邦商銀、萬泰銀行、中華銀行盜刷明細表、板信商銀交易對帳單有何意見?) 這些交易只有聯邦商銀94年6月6日11時26分29秒在全國加油站台肥基隆站是我刷卡,其他的都不是我消費的。」、「 (問:為何失竊後,你仍能在94年6月6 日刷卡?)因為我當時與她最接近,我有問過她,我在約6月1日或2 日去她家找她,她後來有坦承偷竊,並將2張卡還我。分別是遠東銀行 (尚未被刷)、國泰世華銀行,現在有的卡已經被收回銀行了。我在卡背的簽名只有中華商銀的簽廖金鳳,其他的都是簽己○○。」 (詳見95年度偵字第1070號偵查卷第73、74頁)等語綦詳。 2.並有國泰世華銀行盜刷明細表1 份 (持卡人姓名誤載為廖「美」妍)、簽帳單影本7張,聯邦銀行盜刷明細表1 份、簽帳單4張,中華銀行盜刷明細表1份、簽帳單影本16張,板信銀行盜領明細表1份、跨行交易資料1份,萬泰銀行跨行盜領明細表1份、跨行提款資料1份在卷可稽 (詳見95年度偵字第1070號偵查卷第22至29頁、第33至37頁、第44、46至61頁、第40頁、第42頁,95年度調偵字第83號偵查卷第26至28頁、第17頁)。 3.被告固以前揭情詞置辯。惟告訴人並未同意被告使用上開國泰世華銀行、聯邦銀行、中華銀行之信用卡,萬泰銀行之現金卡及板信銀行之提款卡,業據告訴人證結如前。且證人甲○○即被告之男朋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問:你有看過己○○拿信用卡叫丁○○去簽帳?) 在大武崙新好景汽車旅館,曾經看過己○○將信用卡拿給丁○○叫她去登記住宿並簽帳。」、「 (問:只看過這一次?) 我有看過二、三次是這種情形,其他時間我沒有和她們在一起,我不知道。」、「 (問:另外兩、三次你見到刷卡情形如何?) 都是在飯店裡面,我看到的情形是我們出去玩,住飯店時己○○拿她的信用卡,叫丁○○去簽帳,繳交住宿費。」、「 (問:被告拿信用卡去刷的時候,你有無跟過去?)沒有。」、「 (問 :既然是住房刷卡,你也沒有跟過去,你如何知道當時被告不是辦住宿登記?) 我有看到己○○拿卡給被告,但我沒有看到刷卡的情形。」 (詳見本院卷95年11月30日審判筆錄第5 、6、8頁) ,亦與被告所辯甲○○刷信用卡、提領現金時都在場,可證明其沒有竊取己○○信用卡、提款卡、現金卡等情不符 (詳見本院95年11月8 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頁),是上開甲○○之證詞,並不足以作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4.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己○○沒有行動不便等身體障礙之情形。顯見告訴人並無不能自行持信用卡簽帳或持現金卡預借現金、轉帳及提款卡領款之情事,故被告辯稱其刷卡簽帳39次、預借現金6次、提款及轉帳6次,總計51次,均係於告訴人在場之情形下,得告訴人同意所為,顯與常情不符。是被告竊取告訴人之信用卡、現金卡及提款卡,並在未經告訴人同意之情形下,即持前開信用卡刷卡消費、現金卡、提款卡預借現金、轉帳及領款之行為,應堪認定。 (二)犯罪事實二,業據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 (見本院審理筆錄),核與告訴人戊○○於95年4月20日警詢時所述之情節相符 (詳見95年度偵字第2223號偵查卷第8、9 頁),並有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影本3 張、臺北縣瑞芳郵局監視錄影機翻拍之照片3 張在卷可參,堪認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三)犯罪事實三,業據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 (見本院審理筆錄),核與告訴人丙○○於95年5月18日警詢時所述之情節相符 (詳95年度偵字第3052號偵查卷第5、6 頁),並有機車租賃契約書正本、車號UGI-937 號之行車執照影本、丁○○之駕駛執照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信。 (四)綜上所陳,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如本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各項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證據及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自應一律適用上開修正後之規定,而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茲依上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比較適用新舊法及論罪科刑如下: 1.被告於犯罪事實一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第339條之2第1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及犯罪事實二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均有如後述之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舊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然因新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被告所犯各罪依數罪併罰之規定應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仍依舊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2.被告於犯罪事實一39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12次向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之犯行,及於犯罪事實二、3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係基於分別之概括犯意而犯同一罪名(詳如後述),依舊法第56條係屬連續犯,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惟如依新法之規定,因連續犯業經刪除,即應按數罪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仍依舊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 3.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前科紀錄,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完畢,於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舊法第47條,或新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4.舊刑法第51條規定: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其中第5 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惟新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修改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仍依舊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5.綜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適用修正前之相關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上開修正前刑法總則篇相關規定。 (二)犯罪事實一 1.查消費商店1式3聯(第1聯持卡人存根、第2聯商店存根、第3聯收單存根)或1式2聯(無前揭第3聯)之簽帳單,其中「持卡人存根聯」係供持卡人留存;「商店存根聯」則係供特約商店留存,俾其日後對帳能有所據;至「收單存根聯」則係表示持卡人同意,一經按照信用卡使用契約刷卡消費,即有依照刷卡消費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義務,特約商店得據此向收單銀行、發卡銀行表示持卡人消費證明之私文書。換言之,以信用卡作為支付方法之交易行為,不論特約商店所使用者,係1式3聯,抑或1式2聯簽帳單,持卡人一經在特約商店已填妥(或已繕印妥)交易標的暨交易金額等應記載事項之簽帳單上簽名,即表示持卡人承認有此交易行為,該簽帳單之各聯,均屬有關權利義務證明之私文書,而不因其用途不同致有差異(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582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以言,倘行為人於簽帳單上偽簽他人署押,而表示該人消費之證明並持以行使,所觸犯者,即應屬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無誤。又不論特約商店所使用之簽帳單,係1式3聯,抑或1式2聯,持卡人通常僅於第1聯簽署其姓名,並藉複寫之便,使該簽帳單第2聯、第3 聯同時有其姓名之顯現;惟特約商店所使用者,倘係電子簽單,則因電子簽單僅商店存根聯需由持卡人簽名,是其持卡人存根聯上,並無持卡人簽名之複寫。 2.按無付款意思而冒用他人信用卡,於簽帳單上偽簽他人姓名(施用詐術),使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行為人即原持卡人,而交付行為人一定之財物,此一過程,核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符合;即特約商店因誤信行為人乃真正持卡人,致交付行為人一定之財物,此項財物之交付,當使特約商店喪失其持有而妨害其使用財物本身之機能,對特約商店而言,自屬損害,特約商店即為被害人。又就令特約商店可另向發卡銀行請求支付帳款,致其全體財產不生減損,然特約商店按諸契約約定,既恆有對「持有發卡銀行所核發信用卡之人」交付特定財物(刷卡購物)之義務,縱持卡人在特約商店依契約向發卡銀行請領項款以後,並未依其與發卡銀行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約定,在限期以內,對發卡銀行清償該項款,致發卡銀行受有損害(發卡銀行亦為被害人),然行為人因上開刷卡消費行為所詐得者,仍係特約商店交付之財物本身,而非利益;更何況,行為人利用上揭方式行詐騙之實,其主觀上之犯意,亦應為詐取所購買之貨物,而非冀圖發卡銀行預墊貨款之利益;再參以行為人施用詐術行騙之對象,實係特約商店之售貨人員,而非發卡銀行行員,特約商店復因此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則自應認為行為人之所為,係該當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非刑法第339 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3.行為人持自他人處竊取之現金卡或提款卡,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向發卡銀行預借、提領現金或轉帳,核其所詐得者,既係他人之「有體財物」(金錢本身),則其所觸犯者,當係刑法第339條之2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 4.核被告如本判決事實欄一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被告於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告訴人之署押,係偽造信用卡消費簽帳單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後多次竊盜犯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詐欺取財犯行暨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類,所犯復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皆為連續犯,各應依舊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個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20條第1 項竊盜、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並分別加重其刑。又被告係先竊盜告訴人己○○信用卡、現金卡、提款卡,再以「己○○」、「廖金鳳」名義刷卡消費,或以「己○○」名義預借現金、轉帳及提款,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等4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舊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核被告如本判決事實欄二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郵政儲金提款單上盜蓋告訴人戊○○之印章,係偽造郵政儲金提款單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後3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類,所犯復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皆為連續犯,各應依舊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個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係以竊取告訴人戊○○郵局存摺及印章之方式,以「戊○○」之名義填具提款單,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等3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舊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四)核被告如本判決事實欄三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五)被告所犯2 次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互異,應分論併罰。本院審酌被告素行、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六)被告以如本判決事實欄一之方式所偽造之「己○○」署押總計23枚(即附表一編號1 至11、16至23、35至38號簽帳單偽造之「己○○」簽名各1 枚),及同一方式偽造之「廖金鳳」署押總計23枚 (即附表一編號12至14、25、26、30至32、34、39號簽帳單偽造之「廖金鳳」簽名各1 枚,附表一編號15、24、27至29、33、39號簽帳單偽造「廖金鳳」簽名各 2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 2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47條第1 項、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56 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書 記 官 潘端典 附錄犯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 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盜刷信用卡之時地》 ┌─┬────┬────┬─────┬──────┬──────────────┐ │編│刷卡時間│刷卡金額│遭盜刷之信│被告偽簽「廖│認定事實之證據 │ │號│刷卡地點│ │用卡銀行、│姜妍」署名之│ │ │ │ │ │卡號 │個數 │ │ ├─┼────┼────┼─────┼──────┼──────────────┤ │㈠│94年5 月│900 元 │國泰世華商│在電子簽帳單│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6日晚上│ │業銀行信用│之商店存根聯│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7 時54分│ │卡(卡號:│上偽簽「廖姜│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0000000000│妍」署名1 枚│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基隆市中│ │955480號)│。(電子簽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正區義二│ │ │單並無簽名之│ 第73頁至第74頁;95年調偵│ │ │路9 號 │ │ │複寫) │ 字第83號卷第12頁) │ │ │臺灣華歌│ │ │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 │ │爾股份有│ │ │ │ 明細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 │ │限公司─│ │ │ │ 號卷第22頁) │ │ │基隆分公│ │ │ │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司 │ │ │ │ 1070號卷第25頁) │ ├─┼────┼────┼─────┼──────┼──────────────┤ │㈡│94年5 月│9,950 元│國泰世華商│ │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7日上午│ │業銀行信用│ │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10時36分│ │卡(卡號:│ │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0000000000│ │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基隆市仁│ │955480號)│ │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愛區愛二│ │ │ │ 第73頁至第74頁;95年度調│ │ │路32號1 │ │ │ │ 偵字第83號卷第12頁) │ │ │樓 │ │ │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 │ │金和發銀│ │ │ │ 明細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 │ │樓有限公│ │ │ │ 號卷第22頁) │ │ │司 │ │ │ │ │ ├─┼────┼────┼─────┼──────┼──────────────┤ │㈢│94年5 月│1,060 元│國泰世華商│ │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7日上午│ │業銀行信用│ │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11時25分│ │卡(卡號:│ │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0000000000│ │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基隆市仁│ │955480號)│ │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二路234 │ │ │ │ 第73頁至第74頁;95年度調│ │ │號 │ │ │ │ 偵字第83號卷第12頁) │ │ │THE FACE│ │ │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 │ │SHOP │ │ │ │ 明細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 │ │ │ │ │ │ 號卷第22頁) │ ├─┼────┼────┼─────┼──────┼──────────────┤ │㈣│94年5 月│575 元 │國泰世華商│在電子簽帳單│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7日上午│ │業銀行信用│之商店存根聯│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11時50分│ │卡(卡號:│上偽簽「廖姜│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0000000000│妍」署名1 枚│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基隆市仁│ │955480號)│。(電子簽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愛區愛四│ │ │單並無簽名之│ 第73頁至第74頁;95年調偵│ │ │路78號 │ │ │複寫) │ 字第83號卷第12頁) │ │ │何嘉仁書│ │ │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 │ │店─基隆│ │ │ │ 明細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 │ │店 │ │ │ │ 號卷第22頁) │ │ │ │ │ │ │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 │ │ │ │ 1070號卷第26頁) │ ├─┼────┼────┼─────┼──────┼──────────────┤ │㈤│94年5 月│7,290 元│國泰世華商│ │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7日下午│ │業銀行信用│ │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12時5 分│ │卡(卡號:│ │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0000000000│ │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基隆市仁│ │955480號)│ │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愛區愛四│ │ │ │ 第73頁至第74頁) │ │ │路88號之│ │ │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 │ │1 │ │ │ │ 明細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 │ │尚智運動│ │ │ │ 號卷第22頁) │ │ │世界─愛│ │ │ │ │ │ │四分公司│ │ │ │ │ ├─┼────┼────┼─────┼──────┼──────────────┤ │㈥│94年5 月│9,700 元│國泰世華商│在電子簽帳單│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7日下午│ │業銀行信用│之商店存根聯│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1 時57分│ │卡(卡號:│上偽簽「廖姜│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0000000000│妍」署名1 枚│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基隆市仁│ │955480號)│。(電子簽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愛區愛三│ │ │單並無簽名之│ 第73頁至第74頁) │ │ │路100 號│ │ │複寫)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 │ │漢聲企業│ │ │ │ 明細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 │ │行 │ │ │ │ 號卷第22頁) │ │ │ │ │ │ │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 │ │ │ │ 1070號卷第28頁) │ ├─┼────┼────┼─────┼──────┼──────────────┤ │㈦│94年5 月│3,620 元│國泰世華商│ │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7日下午│ │業銀行信用│ │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2 時20分│ │卡(卡號:│ │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0000000000│ │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基隆市仁│ │955480號)│ │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愛區愛四│ │ │ │ 第73頁至第74頁) │ │ │路88號之│ │ │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 │ │1 │ │ │ │ 明細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 │ │尚智運動│ │ │ │ 號卷第22頁) │ │ │世界─愛│ │ │ │ │ │ │四分公司│ │ │ │ │ ├─┼────┼────┼─────┼──────┼──────────────┤ │㈧│94年5 月│198 元 │國泰世華商│ │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7日下午│ │業銀行信用│ │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2 時38分│ │卡(卡號:│ │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0000000000│ │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基隆市中│ │955480號)│ │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正區義二│ │ │ │ 第73頁至第74頁) │ │ │路3 號1 │ │ │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 │ │樓 │ │ │ │ 明細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 │ │娃娃世界│ │ │ │ 號卷第22頁) │ ├─┼────┼────┼─────┼──────┼──────────────┤ │㈨│94年5 月│1,000 元│國泰世華商│ │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6日下午│ │業銀行信用│ │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4 時6 分│ │卡(卡號:│ │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0000000000│ │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基隆市信│ │955480號)│ │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義區深溪│ │ │ │ 第73頁至第74頁) │ │ │路53號B1│ │ │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 │ │萬家福量│ │ │ │ 明細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 │ │販店 │ │ │ │ 號卷第22頁) │ ├─┼────┼────┼─────┼──────┼──────────────┤ │㈩│94年5 月│8,100 元│國泰世華商│在電子簽帳單│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7日下午│ │業銀行信用│之商店存根聯│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6 時44分│ │卡(卡號:│上偽簽「廖姜│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0000000000│妍」署名1 枚│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基隆市仁│ │955480號)│。(電子簽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愛區愛二│ │ │單並無簽名之│ 第73頁至第74頁) │ │ │路9 號1 │ │ │複寫)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 │ │樓 │ │ │ │ 明細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 │ │京采鑽石│ │ │ │ 號卷第22頁) │ │ │金子店 │ │ │ │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 │ │ │ │ 1070號卷第27頁) │ ├─┼────┼────┼─────┼──────┼──────────────┤ ││94年5 月│9,900 元│國泰世華商│在電子簽帳單│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7日晚上│ │業銀行信用│之商店存根聯│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7 時31分│ │卡(卡號:│上偽簽「廖姜│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0000000000│妍」署名1 枚│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基隆市中│ │955480號)│。(電子簽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正區義二│ │ │單並無簽名之│ 第73頁至第74頁) │ │ │路8 號1 │ │ │複寫)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 │ │樓 │ │ │ │ 明細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 │ │瑞暘通信│ │ │ │ 號卷第22頁) │ │ │義二店 │ │ │ │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 │ │ │ │ 1070號卷第24頁) │ ├─┼────┼────┼─────┼──────┼──────────────┤ ││94年5 月│10,900元│聯邦商業銀│在電子簽帳單│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8日晚上│ │行信用卡(│之商店存根聯│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8 時1 分│ │卡號:5409│上偽簽「廖金│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9 秒 │ │0000000000│鳳」署名1 枚│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 │07號) │。(電子簽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基隆市忠│ │ │單並無簽名之│ 第73頁至第74頁) │ │ │二路40號│ │ │複寫) │⑵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玉山銀樓│ │ │ │ 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有限公司│ │ │ │ 第33頁) │ │ │ │ │ │ │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 │ │ │ │ 1070號卷第34頁) │ ├─┼────┼────┼─────┼──────┼──────────────┤ ││94年5 月│7,800 元│聯邦商業銀│在電子簽帳單│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8日晚上│ │行信用卡(│之商店存根聯│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8 時18分│ │卡號:5409│上偽簽「廖金│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28秒 │ │0000000000│鳳」署名1 枚│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 │07號) │。(電子簽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基隆市忠│ │ │單並無簽名之│ 第73頁至第74頁) │ │ │二路11號│ │ │複寫) │⑵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玉福珠寶│ │ │ │ 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銀樓 │ │ │ │ 第33頁) │ │ │ │ │ │ │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 │ │ │ │ 1070號卷第35頁) │ ├─┼────┼────┼─────┼──────┼──────────────┤ ││94年5 月│9,500 元│聯邦商業銀│在電子簽帳單│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8日晚上│ │行信用卡(│之商店存根聯│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8 時48分│ │卡號:5409│上偽簽「廖金│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0000000000│鳳」署名1 枚│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瀚洋通訊│ │07號) │。(電子簽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行 │ │ │單並無簽名之│ 第73頁至第74頁) │ │ │ │ │ │複寫) │⑵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 │ │ 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 │ │ │ │ 第33頁) │ │ │ │ │ │ │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 │ │ │ │ 1070號卷第36頁) │ ├─┼────┼────┼─────┼──────┼──────────────┤ ││94年5 月│845 元 │聯邦商業銀│在簽帳單(一│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8日晚上│ │行信用卡(│式二聯)之商│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10時53分│ │卡號:5409│店存根聯(即│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26秒 │ │0000000000│第一聯)上偽│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 │07號) │簽「廖金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中國石油│ │ │署名1 枚,並│ 第73頁至第74頁) │ │ │股份有限│ │ │藉複寫之便,│⑵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公司─瑞│ │ │使該客戶存根│ 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泉加油站│ │ │聯(即第二聯│ 第33頁) │ │ │ │ │ │)上亦同時顯│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 │ │ │現偽簽之「廖│ 1070號卷第37頁) │ │ │ │ │ │金鳳」署名1 │ │ │ │ │ │ │枚。(簽帳單│ │ │ │ │ │ │之商店存根聯│ │ │ │ │ │ │影本附卷) │ │ ├─┼────┼────┼─────┼──────┼──────────────┤ ││94年5 月│5,820 元│國泰世華商│ │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9日下午│ │業銀行信用│ │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3 時39分│ │卡(卡號:│ │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0000000000│ │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基隆市仁│ │955480號)│ │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愛區愛四│ │ │ │ 第73頁至第74頁) │ │ │路88號之│ │ │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 │ │1 │ │ │ │ 明細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 │ │尚智運動│ │ │ │ 號卷第22頁) │ │ │世界─愛│ │ │ │ │ │ │四分公司│ │ │ │ │ ├─┼────┼────┼─────┼──────┼──────────────┤ ││94年5 月│1,044 元│國泰世華商│ │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9日下午│ │業銀行信用│ │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3 時48分│ │卡(卡號:│ │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0000000000│ │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基隆市仁│ │955480號)│ │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愛區愛四│ │ │ │ 第73頁至第74頁) │ │ │路84號2 │ │ │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 │ │樓 │ │ │ │ 明細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 │ │博士博文│ │ │ │ 號卷第22頁) │ │ │具廣場 │ │ │ │ │ ├─┼────┼────┼─────┼──────┼──────────────┤ ││94年5 月│18,580元│國泰世華商│在電子簽帳單│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9日下午│ │業銀行信用│之商店存根聯│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4 時4 分│ │卡(卡號:│上偽簽「廖姜│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0000000000│妍」署名1 枚│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基隆市仁│ │955480號)│。(電子簽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愛區愛三│ │ │單並無簽名之│ 第73頁至第74頁) │ │ │路57號 │ │ │複寫)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 │ │奇珍銀樓│ │ │ │ 明細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 │ │鐘錶有限│ │ │ │ 號卷第22頁) │ │ │公司 │ │ │ │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 │ │ │ │ 1070號卷第23頁) │ ├─┼────┼────┼─────┼──────┼──────────────┤ ││94年5 月│722 元 │國泰世華商│在電子簽帳單│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9日晚上│ │業銀行信用│之商店存根聯│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9 時19分│ │卡(卡號:│上偽簽「廖姜│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0000000000│妍」署名1 枚│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基隆市中│ │955480號)│。(電子簽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正區新豐│ │ │單並無簽名之│ 第73頁至第74頁) │ │ │街385 號│ │ │複寫)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 │ │1 樓 │ │ │ │ 明細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 │ │康是美生│ │ │ │ 號卷第22頁) │ │ │活藥店─│ │ │ │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豐隆店 │ │ │ │ 1070號卷第29頁) │ ├─┼────┼────┼─────┼──────┼──────────────┤ ││94年5 月│1,773 元│國泰世華商│ │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20日凌晨│ │業銀行信用│ │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零時31分│ │卡(卡號:│ │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0000000000│ │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基隆市安│ │955480號)│ │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樂區安樂│ │ │ │ 第73頁至第74頁) │ │ │路2段159│ │ │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 │ │號1 樓 │ │ │ │ 明細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 │ │屈臣氏─│ │ │ │ 號卷第22頁) │ │ │廟口分公│ │ │ │ │ │ │司 │ │ │ │ │ ├─┼────┼────┼─────┼──────┼──────────────┤ ││94年5 月│130 元 │國泰世華商│ │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20日凌晨│ │業銀行信用│ │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零時31分│ │卡(卡號:│ │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0000000000│ │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基隆市安│ │955480號)│ │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樂區安樂│ │ │ │ 第73頁至第74頁) │ │ │路2段159│ │ │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 │ │號1 樓 │ │ │ │ 明細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 │ │屈臣氏─│ │ │ │ 號卷第22頁) │ │ │廟口分公│ │ │ │ │ │ │司 │ │ │ │ │ ├─┼────┼────┼─────┼──────┼──────────────┤ ││94年5 月│2,880 元│國泰世華商│ │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20日上午│ │業銀行信用│ │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11時16分│ │卡(卡號:│ │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0000000000│ │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基隆市中│ │955480號)│ │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正區北寧│ │ │ │ 第73頁至第74頁) │ │ │路250 號│ │ │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 │ │之6 │ │ │ │ 明細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 │ │萬仕達有│ │ │ │ 號卷第22頁) │ │ │限公司 │ │ │ │ │ ├─┼────┼────┼─────┼──────┼──────────────┤ ││94年5 月│4,420 元│國泰世華商│ │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20日下午│ │業銀行信用│ │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2 時1 分│ │卡(卡號:│ │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 │0000000000│ │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 │955480號)│ │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基隆市信│ │ │ │ 第73頁至第74頁) │ │ │義區深溪│ │ │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 │ │路53號B1│ │ │ │ 明細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 │ │樓 │ │ │ │ 號卷第22頁) │ │ │萬家福量│ │ │ │ │ │ │販店 │ │ │ │ │ ├─┼────┼────┼─────┼──────┼──────────────┤ ││94年5 月│1,015 元│中華商業銀│在簽帳單(一│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30日下午│ │行信用卡(│式二聯)之商│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6 時41分│ │卡號:5454│店存根聯(即│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0000000000│第一聯)上偽│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基隆市深│ │12號) │簽「廖金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溪路53號│ │ │署名1 枚,並│ 第73頁至第74頁) │ │ │萬家福量│ │ │藉複寫之便,│⑵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販店 │ │ │使該客戶存根│ 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 │ │ │聯(即第二聯│ 第44頁) │ │ │ │ │ │)上亦同時顯│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 │ │ │現偽簽之「廖│ 1070號卷第46頁) │ │ │ │ │ │金鳳」署名1 │ │ │ │ │ │ │枚。(簽帳單│ │ │ │ │ │ │之商店存根聯│ │ │ │ │ │ │影本附卷) │ │ ├─┼────┼────┼─────┼──────┼──────────────┤ ││94年5 月│11,690元│中華商業銀│在電子簽帳單│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31日晚上│ │行信用卡(│之商店存根聯│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8 時50分│ │卡號:5454│上偽簽「廖金│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1 秒 │ │0000000000│鳳」署名1 枚│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 │12號) │。(電子簽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基隆市安│ │ │單並無簽名之│ 第73頁至第74頁) │ │ │和二街15│ │ │複寫) │⑵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號B 棟 │ │ │ │ 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東帝士─│ │ │ │ 第44頁) │ │ │基隆店 │ │ │ │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 │ │ │ │ 1070號卷第47頁) │ ├─┼────┼────┼─────┼──────┼──────────────┤ ││94年5 月│3,920元 │中華商業銀│在電子簽帳單│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31日晚上│ │行信用卡(│之商店存根聯│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8 時57分│ │卡號:5454│上偽簽「廖金│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46秒 │ │0000000000│鳳」署名1 枚│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 │12號) │。(電子簽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基隆市安│ │ │單並無簽名之│ 第73頁至第74頁) │ │ │和二街15│ │ │複寫) │⑵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號B 棟 │ │ │ │ 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東帝士─│ │ │ │ 第44頁) │ │ │基隆店 │ │ │ │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 │ │ │ │ 1070號卷第48頁) │ ├─┼────┼────┼─────┼──────┼──────────────┤ ││94年6 月│1,136 元│中華商業銀│在簽帳單(一│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 日下午│ │行信用卡(│式二聯)之商│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12時41分│ │卡號:5454│店存根聯(即│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 │0000000000│第一聯)上偽│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 │12號) │簽「廖金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基隆市深│ │ │署名1 枚,並│ 第73頁至第74頁) │ │ │溪路53號│ │ │藉複寫之便,│⑵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萬家福量│ │ │使該客戶存根│ 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販店 │ │ │聯(即第二聯│ 第44頁) │ │ │ │ │ │)上亦同時顯│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 │ │ │現偽簽之「廖│ 1070號卷第49頁) │ │ │ │ │ │金鳳」署名1 │ │ │ │ │ │ │枚。(簽帳單│ │ │ │ │ │ │之商店存根聯│ │ │ │ │ │ │影本附卷) │ │ ├─┼────┼────┼─────┼──────┼──────────────┤ ││94年6 月│1,850 元│中華商業銀│在簽帳單(一│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 日下午│ │行信用卡(│式二聯)之商│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12時13分│ │卡號:5454│店存根聯(即│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 │0000000000│第一聯)上偽│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 │12號) │簽「廖金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基隆市深│ │ │署名1 枚,並│ 第73頁至第74頁) │ │ │溪路53號│ │ │藉複寫之便,│⑵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萬家福量│ │ │使該客戶存根│ 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販店 │ │ │聯(即第二聯│ 第44頁) │ │ │ │ │ │)上亦同時顯│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 │ │ │現偽簽之「廖│ 1070號卷第50頁) │ │ │ │ │ │金鳳」署名1 │ │ │ │ │ │ │枚。(簽帳單│ │ │ │ │ │ │之商店存根聯│ │ │ │ │ │ │影本附卷) │ │ ├─┼────┼────┼─────┼──────┼──────────────┤ ││94年6 月│892 元 │中華商業銀│在簽帳單(一│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 日下午│ │行信用卡(│式二聯)之商│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12時19分│ │卡號:5454│店存根聯(即│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0000000000│第一聯)上偽│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基隆市深│ │12號) │簽「廖金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溪路53號│ │ │署名1 枚,並│ 第73頁至第74頁) │ │ │萬家福量│ │ │藉複寫之便,│⑵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販店 │ │ │使該客戶存根│ 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 │ │ │聯(即第二聯│ 第44頁) │ │ │ │ │ │)上亦同時顯│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 │ │ │現偽簽之「廖│ 1070號卷第51頁) │ │ │ │ │ │金鳳」署名1 │ │ │ │ │ │ │枚。(簽帳單│ │ │ │ │ │ │之商店存根聯│ │ │ │ │ │ │影本附卷) │ │ ├─┼────┼────┼─────┼──────┼──────────────┤ ││94年6 月│2,136 元│中華商業銀│在電子簽帳單│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 日下午│ │行信用卡(│之商店存根聯│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3 時56分│ │卡號:5454│上偽簽「廖金│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 │0000000000│鳳」署名1 枚│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 │12號) │。(電子簽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基隆市仁│ │ │單並無簽名之│ 第73頁至第74頁) │ │ │愛區孝二│ │ │複寫) │⑵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路54號 │ │ │ │ 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全國運動│ │ │ │ 第44頁) │ │ │鞋店 │ │ │ │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 │ │ │ │ 1070號卷第52頁) │ ├─┼────┼────┼─────┼──────┼──────────────┤ ││94年6 月│590 元 │中華商業銀│在電子簽帳單│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 日下午│ │行信用卡(│之商店存根聯│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4 時13分│ │卡號:5454│上偽簽「廖金│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 │0000000000│鳳」署名1 枚│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 │12號) │。(電子簽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基隆市仁│ │ │單並無簽名之│ 第73頁至第74頁) │ │ │愛區愛四│ │ │複寫) │⑵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路78號 │ │ │ │ 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何嘉仁書│ │ │ │ 第44頁) │ │ │店─基隆│ │ │ │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店 │ │ │ │ 1070號卷第53頁) │ ├─┼────┼────┼─────┼──────┼──────────────┤ ││94年6 月│2,290 元│中華商業銀│在電子簽帳單│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 日下午│ │行信用卡(│之商店存根聯│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4 時26分│ │卡號:5454│上偽簽「廖金│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52秒 │ │0000000000│鳳」署名1 枚│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 │12號) │。(電子簽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基隆市仁│ │ │單並無簽名之│ 第73頁至第74頁) │ │ │愛區愛四│ │ │複寫) │⑵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路88號之│ │ │ │ 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1 │ │ │ │ 第44頁) │ │ │尚智運動│ │ │ │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用品店─│ │ │ │ 1070號卷第54頁) │ │ │愛四分公│ │ │ │ │ │ │司 │ │ │ │ │ ├─┼────┼────┼─────┼──────┼──────────────┤ ││94年6 月│120 元 │中華商業銀│在簽帳單(一│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 日下午│ │行信用卡(│式二聯)之商│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5 時15分│ │卡號:5454│店存根聯(即│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31秒 │ │0000000000│第一聯)上偽│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 │12號) │簽「廖金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基隆市成│ │ │署名1 枚,並│ 第73頁至第74頁) │ │ │功一路10│ │ │藉複寫之便,│⑵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5 號 │ │ │使該客戶存根│ 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中油加油│ │ │聯(即第二聯│ 第44頁) │ │ │站─成功│ │ │)上亦同時顯│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一路站 │ │ │現偽簽之「廖│ 1070號卷第55頁) │ │ │ │ │ │金鳳」署名1 │ │ │ │ │ │ │枚。(簽帳單│ │ │ │ │ │ │之商店存根聯│ │ │ │ │ │ │影本附卷) │ │ ├─┼────┼────┼─────┼──────┼──────────────┤ ││94年6 月│21,900元│中華商業銀│在電子簽帳單│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1日晚上 │ │行信用卡(│之商店存根聯│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7 時25分│ │卡號:5454│上偽簽「廖金│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 │0000000000│鳳」署名1 枚│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 │12號) │。(電子簽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基隆市仁│ │ │單並無簽名之│ 第73頁至第74頁) │ │ │愛區愛三│ │ │複寫) │⑵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路57號 │ │ │ │ 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奇珍銀樓│ │ │ │ 第44頁) │ │ │鐘錶 │ │ │ │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 │ │ │ │ 1070號卷第56頁) │ ├─┼────┼────┼─────┼──────┼──────────────┤ ││94年6 月│20,000元│中華商業銀│在電子簽帳單│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3 日下午│ │行信用卡(│之商店存根聯│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12時17分│ │卡號:5454│上偽簽「廖姜│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 │0000000000│妍」署名1 枚│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 │12號) │。(電子簽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基隆市安│ │ │單並無簽名之│ 第73頁至第74頁) │ │ │樂區基金│ │ │複寫) │⑵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一路168 │ │ │ │ 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號1 樓 │ │ │ │ 第44頁) │ │ │寶華銀樓│ │ │ │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 │ │ │ │ 1070號卷第57頁) │ ├─┼────┼────┼─────┼──────┼──────────────┤ ││94年6 月│5,350元 │中華商業銀│在電子簽帳單│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3 日下午│ │行信用卡(│之商店存根聯│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6 時3 分│ │卡號:5454│上偽簽「廖姜│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 │0000000000│妍」署名1 枚│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 │12號) │。(電子簽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基隆市仁│ │ │單並無簽名之│ 第73頁至第74頁) │ │ │愛區孝二│ │ │複寫) │⑵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路54號 │ │ │ │ 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全國運動│ │ │ │ 第44頁) │ │ │鞋店 │ │ │ │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 │ │ │ │ 1070號卷第58頁) │ ├─┼────┼────┼─────┼──────┼──────────────┤ ││94年6 月│3,350元 │中華商業銀│在電子簽帳單│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3 日下午│ │行信用卡(│之商店存根聯│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6 時22分│ │卡號:5454│上偽簽「廖姜│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2 秒 │ │0000000000│妍」署名1 枚│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 │12號) │。(電子簽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基隆市忠│ │ │單並無簽名之│ 第73頁至第74頁) │ │ │一路15號│ │ │複寫) │⑵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CUTIE │ │ │ │ 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E─妹│ │ │ │ 第44頁) │ │ │兒) │ │ │ │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 │ │ │ │ 1070號卷第59頁) │ ├─┼────┼────┼─────┼──────┼──────────────┤ ││94年6 月│565 元 │中華商業銀│在電子簽帳單│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3 日晚上│ │行信用卡(│之商店存根聯│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7 時2 分│ │卡號:5454│上偽簽「廖姜│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59秒 │ │0000000000│妍」署名1 枚│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 │12號) │。(電子簽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基隆市忠│ │ │單並無簽名之│ 第73頁至第74頁) │ │ │一路15號│ │ │複寫) │⑵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金石堂─│ │ │ │ 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基一店 │ │ │ │ 第44頁) │ │ │ │ │ │ │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 │ │ │ │ 1070號卷第60頁) │ ├─┼────┼────┼─────┼──────┼──────────────┤ ││94年6 月│2,623元 │中華商業銀│在簽帳單(一│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4 日下午│ │行信用卡(│式二聯)之商│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2 時56分│ │卡號:5454│店存根聯(即│ 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 │ │ │ │0000000000│第一聯)上偽│ 第9 頁、第10頁至第12頁)│ │ ├────┤ │12號) │簽「廖金鳳」│ ②偵訊(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基隆市深│ │ │署名1 枚,並│ 第73頁至第74頁) │ │ │溪路53號│ │ │藉複寫之便,│⑵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萬家福量│ │ │使該客戶存根│ 表1 件(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販店 │ │ │聯(即第二聯│ 第44頁) │ │ │ │ │ │)上亦同時顯│⑶簽帳單影本1 件(95年偵字第│ │ │ │ │ │現偽簽之「廖│ 1070號卷第61頁) │ │ │ │ │ │金鳳」署名1 │ │ │ │ │ │ │枚。(簽帳單│ │ │ │ │ │ │之商店存根聯│ │ │ │ │ │ │影本附卷) │ │ └─┴────┴────┴─────┴──────┴──────────────┘ 《附表二:盜領存款之時地》 ┌──┬───────┬───────┬─────┬──────────────┐ │編號│盜領時間、地點│盜領銀行卡片 │盜領金額 │認定事實之證據 │ │ │ │ │(新臺幣)│ │ ├──┼───────┼───────┼─────┼──────────────┤ │㈠ │94年5 月20日 │萬泰商業銀行 │1,000元 │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下午1 時42分17│斗六分行現金卡│ │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秒 │(卡號:029182│ │ 第4 頁至第6 頁、第10頁至│ │ ├───────┤141703號) │ │ 第12頁) │ │ │基隆市○○○路│ │ │ ②偵訊(95年度偵字第1070號│ │ │31巷51號 │ │ │ 卷第73頁至第74頁) │ │ │中國國際商業銀│ │ │⑵萬泰商業銀行現金卡小額循環│ │ │行基隆分行之自│ │ │ 貸款跨行提款明細表1 件(95│ │ │動提款機 │ │ │ 年偵字第1070號卷第42頁) │ │ │ │ │ │⑶萬泰商業銀行斗六分行95.06.│ │ │ │ │ │ 23斗六字第09502990097 號函│ │ │ │ │ │ 1 件(95年調偵字第83號卷第│ │ │ │ │ │ 17頁) │ ├──┼───────┼───────┼─────┼──────────────┤ │㈡ │94年5 月20日 │萬泰商業銀行 │20,000元 │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下午1 時43分19│斗六分行現金卡│ │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秒 │(卡號:029182│ │ 第4 頁至第6 頁、第10頁至│ │ ├───────┤141703號) │ │ 第12頁) │ │ │基隆市○○○路│ │ │ ②偵訊(95年度偵字第1070號│ │ │31巷51號 │ │ │ 卷第73頁至第74頁) │ │ │中國國際商業銀│ │ │⑵萬泰商業銀行現金卡小額循環│ │ │行基隆分行自動│ │ │ 貸款跨行提款明細表1 件(95│ │ │提款機 │ │ │ 年偵字第1070號卷第42頁) │ │ │ │ │ │⑶萬泰商業銀行斗六分行95.06.│ │ │ │ │ │ 23斗六字第09502990097 號函│ │ │ │ │ │ 1 件(95年調偵字第83號卷第│ │ │ │ │ │ 17頁) │ ├──┼───────┼───────┼─────┼──────────────┤ │㈢ │94年5 月20日 │萬泰商業銀行 │19,000元 │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下午1 時46分21│斗六分行現金卡│ │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秒 │(卡號:029182│ │ 第4 頁至第6 頁、第10頁至│ │ ├───────┤141703號) │ │ 第12頁) │ │ │基隆市○○○路│ │ │ ②偵訊(95年度偵字第1070號│ │ │31巷51號 │ │ │ 卷第73頁至第74頁) │ │ │中國國際商業銀│ │ │⑵萬泰商業銀行現金卡小額循環│ │ │行基隆分行之自│ │ │ 貸款跨行提款明細表1 件(95│ │ │動提款機 │ │ │ 年偵字第1070號卷第42頁) │ │ │ │ │ │⑶萬泰商業銀行斗六分行95.06.│ │ │ │ │ │ 23斗六字第09502990097號函 │ │ │ │ │ │ 1 件(95年調偵字第83號卷第│ │ │ │ │ │ 17頁) │ ├──┼───────┼───────┼─────┼──────────────┤ │㈣ │94年5 月21日 │萬泰商業銀行 │20,000元 │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凌晨零時12分51│斗六分行現金卡│ │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秒 │(卡號:029182│ │ 第4 頁至第6 頁、第10頁至│ │ ├───────┤141703號) │ │ 第12頁) │ │ │基隆市○○路60│ │ │ ②偵訊(95年度偵字第1070號│ │ │號 │ │ │ 卷第73頁至第74頁) │ │ │彰化銀行基隆分│ │ │⑵萬泰商業銀行現金卡小額循環│ │ │行之自動提款機│ │ │ 貸款跨行提款明細表1 件(95│ │ │ │ │ │ 年偵字第1070號卷第42頁) │ │ │ │ │ │⑶萬泰商業銀行斗六分行95.06.│ │ │ │ │ │ 23斗六字第09502990097號函 │ │ │ │ │ │ 1 件(95年調偵字第83號卷第│ │ │ │ │ │ 17頁) │ ├──┼───────┼───────┼─────┼──────────────┤ │㈤ │94年5 月21日 │萬泰商業銀行 │20,000元 │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凌晨零時14分24│斗六分行現金卡│ │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秒 │(卡號:029182│ │ 第4 頁至第6 頁、第10頁至│ │ ├───────┤141703號) │ │ 第12頁) │ │ │基隆市○○路60│ │ │ ②偵訊(95年度偵字第1070號│ │ │號 │ │ │ 卷第73頁至第74頁) │ │ │彰化銀行基隆分│ │ │⑵萬泰商業銀行現金卡小額循環│ │ │行之自動提款機│ │ │ 貸款跨行提款明細表1件(95 │ │ │ │ │ │ 年偵字第1070號卷第42頁) │ │ │ │ │ │⑶萬泰商業銀行斗六分行95.06.│ │ │ │ │ │ 23斗六字第09502990097號函 │ │ │ │ │ │ 1 件(95年調偵字第83號卷第│ │ │ │ │ │ 17頁) │ ├──┼───────┼───────┼─────┼──────────────┤ │㈥ │94年5 月21日 │萬泰商業銀行 │20,000元 │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下午1 時56分24│斗六分行現金卡│ │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秒 │(卡號:029182│ │ 第4 頁至第6 頁、第10頁至│ │ ├───────┤141703號) │ │ 第12頁) │ │ │基隆市○○路60│ │ │ ②偵訊(95年度偵字第1070號│ │ │號 │ │ │ 卷第73頁至第74頁) │ │ │彰化銀行基隆分│ │ │⑵萬泰商業銀行現金卡小額循環│ │ │行之自動提款機│ │ │ 貸款跨行提款明細表1 件(95│ │ │ │ │ │ 年偵字第1070號卷第42頁) │ │ │ │ │ │⑶萬泰商業銀行斗六分行95.06.│ │ │ │ │ │ 23斗六字第09502990097號函 │ │ │ │ │ │ 1 件(95年調偵字第83號卷第│ │ │ │ │ │ 17頁) │ ├──┼───────┼───────┼─────┼──────────────┤ │㈦ │94年6 月9 日 │板信商業銀行 │5,062元 │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 │中正分行提款卡│(轉帳) │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 │(帳號:048220│ │ 第4頁至第6頁、第10頁至第│ │ ├───────┤00000000號) │ │ 12頁) │ │ │臺北縣瑞芳鎮三│ │ │ ②偵訊(95年度偵字第1070號│ │ │爪子坑路125 號│ │ │ 卷第73頁至第74頁;95年度│ │ │OK超商三爪子店│ │ │ 調偵字第83號卷第12頁) │ │ │附設之國泰世華│ │ │⑵被害人己○○之板信商業銀行│ │ │商業銀行自動提│ │ │ 帳戶之交易對帳單(95年偵字│ │ │款機(提款機編│ │ │ 第1070號卷第40頁) │ │ │號:013OVC4J)│ │ │⑶板信商業銀行作業部95.06.22│ │ │ │ │ │ 板信作業字第0958070776號函│ │ │ │ │ │ 1 件(95年調偵字第83號卷第│ │ │ │ │ │ 26頁至第28頁) │ ├──┼───────┼───────┼─────┼──────────────┤ │㈧ │94年6 月13日 │板信商業銀行 │2,000元 │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 │中正分行提款卡│ │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 │(帳號:048220│ │ 第4頁至第6頁、第10頁至第│ │ ├───────┤00000000號) │ │ 12頁) │ │ │基隆市中山區中│ │ │ ②偵訊(95年度偵字第1070號│ │ │山一路25號 │ │ │ 卷第73頁至第74頁;95年度│ │ │OK超商基隆新民│ │ │ 調偵字第83號卷第12頁) │ │ │店附設之國泰世│ │ │⑵被害人己○○之板信商業銀行│ │ │華商業銀行自動│ │ │ 帳戶之交易對帳單(95年偵字│ │ │提款機 │ │ │ 第1070號卷第40頁) │ │ │(提款機編號:│ │ │⑶板信商業銀行作業部95.06.22│ │ │013OVC5F) │ │ │ 板信作業字第0958070776號函│ │ │ │ │ │ 1 件(95年調偵字第83號卷第│ │ │ │ │ │ 26頁至第28頁) │ ├──┼───────┼───────┼─────┼──────────────┤ │㈨ │94年6 月13日 │板信商業銀行 │3,000元 │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 │中正分行提款卡│ │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 │(帳號:048220│ │ 第4頁至第6頁、第10頁至第│ │ ├───────┤00000000號) │ │ 12頁) │ │ │基隆市中山區中│ │ │ ②偵訊(95年度偵字第1070號│ │ │山一路25號 │ │ │ 卷第73頁至第74頁;95年度│ │ │OK超商基隆新民│ │ │ 調偵字第83號卷第12頁) │ │ │店附設之國泰世│ │ │⑵被害人己○○之板信商業銀行│ │ │華商業銀行自動│ │ │ 帳戶之交易對帳單(95年偵字│ │ │提款機 │ │ │ 第1070號卷第40頁) │ │ │(提款機編號:│ │ │⑶板信商業銀行作業部95.06.22│ │ │013OVC5F) │ │ │ 板信作業字第0958070776號函│ │ │ │ │ │ 1 件(95年調偵字第83號卷第│ │ │ │ │ │ 26頁至第28頁) │ ├──┼───────┼───────┼─────┼──────────────┤ │㈩ │94年6 月13日 │板信商業銀行 │20,000元 │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 │中正分行提款卡│ │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 │(帳號:048220│ │ 第4頁至第6頁、第10頁至第│ │ ├───────┤00000000號) │ │ 12頁) │ │ │基隆市中山區中│ │ │ ②偵訊(95年度偵字第1070號│ │ │山一路25號 │ │ │ 卷第73頁至第74頁;95年度│ │ │OK超商基隆新民│ │ │ 調偵字第83號卷第12頁) │ │ │店附設之國泰世│ │ │⑵被害人己○○之板信商業銀行│ │ │華商業銀行自動│ │ │ 帳戶之交易對帳單(95年偵字│ │ │提款機 │ │ │ 第1070號卷第40頁) │ │ │(提款機編號:│ │ │⑶板信商業銀行作業部95.06.22│ │ │013OVC5F) │ │ │ 板信作業字第0958070776號函│ │ │ │ │ │ 1 件(95年調偵字第83號卷第│ │ │ │ │ │ 26頁至第28頁) │ ├──┼───────┼───────┼─────┼──────────────┤ │ │94年6 月13日 │板信商業銀行 │2,000元 │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 │中正分行提款卡│ │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 │(帳號:048220│ │ 第4頁至第6頁、第10頁至第│ │ ├───────┤00000000號) │ │ 12頁) │ │ │基隆市中山區中│ │ │ ②偵訊(95年度偵字第1070號│ │ │山一路25號 │ │ │ 卷第73頁至第74頁;95年度│ │ │OK超商基隆新民│ │ │ 調偵字第83號卷第12頁) │ │ │店附設之國泰世│ │ │⑵被害人己○○之板信商業銀行│ │ │華商業銀行自動│ │ │ 帳戶之交易對帳單(95年偵字│ │ │提款機 │ │ │ 第1070號卷第40頁) │ │ │(提款機編號:│ │ │⑶板信商業銀行作業部95.06.22│ │ │013OVC5F) │ │ │ 板信作業字第0958070776號函│ │ │ │ │ │ 1 件(95年調偵字第83號卷第│ │ │ │ │ │ 26頁至第28頁) │ ├──┼───────┼───────┼─────┼──────────────┤ │ │94年6 月14日 │板信商業銀行 │2,000元 │⑴被害人己○○之指訴 │ │ │ │中正分行提款卡│ │ ①警詢(95年偵字第1070號卷│ │ │ │(帳號:048220│ │ 第4頁至第6頁、第10頁至第│ │ ├───────┤00000000號) │ │ 12頁) │ │ │基隆市安樂區基│ │ │ ②偵訊(95年度偵字第1070號│ │ │金一路168 號 │ │ │ 卷第73頁至第74頁;95年度│ │ │統一超商新武嶺│ │ │ 調偵字第83號卷第12頁) │ │ │店附設之中國信│ │ │⑵被害人己○○之板信商業銀行│ │ │託商業銀行永吉│ │ │ 帳戶之交易對帳單(95年偵字│ │ │分行之自動提款│ │ │ 第1070號卷第40頁) │ │ │機 │ │ │⑶板信商業銀行作業部95.06.22│ │ │(提款機編號:│ │ │ 板信作業字第0958070776號函│ │ │000-00000000)│ │ │ 1 件(95年調偵字第83號卷第│ │ │ │ │ │ 26頁至第28頁) │ └──┴───────┴───────┴─────┴──────────────┘ 《附表三:盜領之時地》 ┌──┬──────┬───┬────────┬──────┬─────┐ │編號│盜領日期 │被害人│郵局帳戶、帳號 │盜領地點 │盜領金額 │ │ │ │ │ │ │(新臺幣)│ ├──┼──────┼───┼────────┼──────┼─────┤ │㈠ │95年3 月27日│戊○○│0000000-0000000 │臺北縣瑞芳鎮│20,000元。│ │ │上午8 時45分│ │ │瑞芳郵局 │ │ ├──┼──────┼───┼────────┼──────┼─────┤ │㈡ │95年3 月30日│戊○○│0000000-0000000 │臺北縣瑞芳鎮│3,000元。 │ │ │上午8 時14分│ │ │瑞芳郵局 │ │ │ │21秒 │ │ │ │ │ ├──┼──────┼───┼────────┼──────┼─────┤ │㈢ │95年3 月31日│戊○○│0000000-0000000 │臺北縣瑞芳鎮│3,000元。 │ │ │下午12時24分│ │ │瑞芳郵局 │ │ │ │38秒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