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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齊潔王慧惠何怡穎

原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駿宏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交簡上字第1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何怡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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