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20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基簡字第200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現因另案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福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毒偵字第63號
被 告 乙○○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259號
(現因另案在基隆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復經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民國91
年2 月20日期滿執行完畢,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1
年度戒毒偵字第43號不起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
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復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1年
11月8日以91年度基簡字第8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於92年11月17日以92年度易字第254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94年3月14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
悔改,復於95年9月12日,在基隆市○○路55之3號,以鋁箔
紙加熱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95年9 月12日10
時許,因另案遭通緝為警緝獲,警方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獲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乙○○之自白、(二)卷附之昭信科技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體檢驗報告。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前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
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犯罪,請論以
累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 國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