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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7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597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19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乙○○於民國(下同)95年5 月間起,任職於「首都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首都公司),擔任業務員,平日除負責業務推廣外,並負責代首都公司向往來廠商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自96年4月起至同年5月底止,接續向附表所示廠商收取附表所示之款項後,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計侵占得新臺幣(下同)840256元。嗣首都公司查覺有異,經向廠商查詢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首都公司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乙○○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從而,本案證據之調查,即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迭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且有首都公司對帳單3張、支票1張、支票存根、付款證明等附卷可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證據,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基於同一侵占之目的,於緊接之時間、地點,接續侵占被害人公司財物,侵害同一法益,應為接續犯,而構成單純一罪。爰審酌被告為填補賭博之損失,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所侵占款項、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事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同意書附卷可參,告訴人亦表示原諒,不予追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信其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爰併依新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齊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廠 商 名 稱        │貨款金額(新台幣)    │
├──┼─────────────┼──────────┤
│ 1  │家豪通訊行                │5250元              │
├──┼─────────────┼──────────┤
│ 2  │奇機通訊有限公司          │156474元            │
├──┼─────────────┼──────────┤
│ 3  │東光數位科技商行          │7850元              │
├──┼─────────────┼──────────┤
│ 4  │心視界國際有限公司(告訴人 │230990元            │
│    │所提之明細表誤載為新世界通│                    │
│    │訊)                       │                    │
├──┼─────────────┼──────────┤
│ 5  │全方位通訊行              │10545元             │
├──┼─────────────┼──────────┤
│ 6 │玩家高手通訊行            │2185元              │
├──┼─────────────┼──────────┤
│ 7  │廣澤通訊行                │18210元             │
├──┼─────────────┼──────────┤
│ 8  │廣澤通訊神腦店            │9945元              │
├──┼─────────────┼──────────┤
│ 9 │豐實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17020元             │
├──┼─────────────┼──────────┤
│10  │豐澤電信有限公司          │8192元              │
├──┼─────────────┼──────────┤
│11  │征霸通信行                │20245元             │
├──┼─────────────┼──────────┤
│12 │亞米加科技商行            │117565元            │
├──┼─────────────┼──────────┤
│13  │和記通訊行                │2475元              │
├──┼─────────────┼──────────┤
│14  │千代通訊行                │7915元              │
├──┼─────────────┼──────────┤
│15 │瀚洋通訊行                │106660元            │
├──┼─────────────┼──────────┤
│16  │名喬通訊行                │2915元              │
├──┼─────────────┼──────────┤
│17  │百發百中通訊行            │22430元             │
├──┼─────────────┼──────────┤
│18 │泰吉通信行                │2800元              │
├──┼─────────────┼──────────┤
│19  │睿暘成通信行              │16125元             │
├──┼─────────────┼──────────┤
│20  │蔡天送                    │4455元              │
├──┼─────────────┼──────────┤
│21 │鎮瀧通信行                │4310元              │
├──┼─────────────┼──────────┤
│22  │大時代通訊行              │17285元             │
├──┼─────────────┼──────────┤
│23  │俊偉通信行                │6300元              │
├──┼─────────────┼──────────┤
│24 │名家通訊(百福)            │990元               │
├──┼─────────────┼──────────┤
│25  │廣澤通訊(三重)            │27935元             │
├──┼─────────────┼──────────┤
│26  │欣成通信行                │1565元              │
├──┼─────────────┼──────────┤
│27 │名頂通信行                │8875元              │
├──┼─────────────┼──────────┤
│28  │漢聲通訊行                │2250元              │
├──┼─────────────┼──────────┤
│29  │元勝通訊行                │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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