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04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04號
- 聲請人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所列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 、3所載;附表編號1 與附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附表編號3 與附表編號4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法律規定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96年7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情形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3 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3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不得減刑之罪名;而附表編號2 、4 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等罪,係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6款所示之罪名,且宣告刑逾1 年6 月有期徒刑,不合減刑之條件,應不得減刑。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3 之犯罪,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 所列之罪與附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3 所列之罪與附表編號4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如附表所列本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之部分,仍應照原判決執行,不在減刑範圍內,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項 、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 志 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施用麻醉藥品安非他命 │販賣麻醉藥品安非他命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年8月 │ ├───────┼────────────┼─────────────┤ │犯罪日期 │85年4月某日至85年6月14日│84年3月27日至85年2月11日(│ │ │ │聲請書誤載為94年3月至85年2│ │ │ │月11日) │ ├───────┼────────────┼─────────────┤ │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85年度偵字第5663│士林地檢84年度偵字第3080號│ │關年度案號 │號 │ │ ├──┬────┼────────────┼─────────────┤ │最後│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85年度易字第2205號 │86年度上更(一)字第1017號 │ │ ├────┼────────────┼─────────────┤ │ │判決日期│85年9月20日 │87年4月10日 │ ├──┼────┼────────────┼─────────────┤ │確定│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判決├────┼────────────┼─────────────┤ │ │案號 │85年度易字第2205號 │88年度台上字第763號 │ │ ├────┼────────────┼─────────────┤ │ │判決確定│85年10月29日 │88年2月11日 │ │ │日期 │ │ │ ├──┴────┼────────────┼─────────────┤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安非他命第13條之│麻醉藥品安非他命第13條之1 │ │ │1第2項第4款 │第2項第1款 │ ├───────┼────────────┼─────────────┤ │合於中華民國96│是 │否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4月15日 │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註 │士林地檢95年戒執更字第11│士林地檢95年戒執更字第11號│ │ │號(聲請書誤載為96年度基│(聲請書誤載為基隆地檢96年│ │ │隆地檢96年度聲減1125號)│度執字第1125號) │ └───────┴────────────┴─────────────┘ ┌───────┬────────────┬─────────────┐ │編號 │ 3 │ 4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偽造有價證券 │ │ │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 ├───────┼────────────┼─────────────┤ │犯罪日期 │92年12月17日 │92年9月、10月某日 │ ├───────┼────────────┼─────────────┤ │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 │基隆地檢93年度偵字第2195號│ │關年度案號 │600號 │ │ ├──┬────┼────────────┼─────────────┤ │最後│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93年度上易字第1980號 │93年度訴字第767號 │ │ ├────┼────────────┼─────────────┤ │ │判決日期│94年1月18日 │94年2月17日 │ ├──┼────┼────────────┼─────────────┤ │確定│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號 │93年度上易字第1980號 │93年度訴字第767號 │ │ ├────┼────────────┼─────────────┤ │ │判決確定│94年1月18日 │94年3月21日 │ │ │日期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201條第1項 │ │ │2項 │ │ ├───────┼────────────┼─────────────┤ │合於中華民國96│是 │否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3月 │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註 │士林地檢94年度執字第770 │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846號 │ │ │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