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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許瀞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1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二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二罪減刑後徒刑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二罪,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二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二罪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共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沒收部分,非在減刑範圍內,自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拾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4.07.17起至94.07.27止 │94.08.04起至94.08.26止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 │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1972號 │2340號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最 後├──────┼────────────┼────────────┤│ │ 案 號 │94年度基簡字第823號 │94年度訴字第856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4.10.31 │94.11.24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確 定├──────┼────────────┼────────────┤│ │ 案 號 │94年度基簡字第823號 │94年度訴字第856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4.11.28 │94.12.09 ││ │ 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 │1項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減 刑 條 例  │   │ │├──────────┼────────────┼────────────┤│ 減 刑 後 徒 刑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伍月 ││ │ │ │├──────────┼────────────┼────────────┤│  備註 │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2684│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2713││ │號 │號 │└──────────┴────────────┴────────────┘┌──────────┬────────────┬────────────┐│ 編 號 │ 三 │ │├──────────┼────────────┼────────────┤│ 罪 名 │搶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4.08.23起至94.08.26止 │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第3379│ ││ 年  度  案 號 │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91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4.11.24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912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 │95.03.09 │ ││ │ 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5條第1項 │ ││ │ │ │├──────────┼────────────┼────────────┤│  合於 96 年罪犯 │否 │ ││ 減 刑 條 例  │   │ │├──────────┼────────────┼────────────┤│ 減 刑 後 徒 刑 │不減刑 │ ││ │ │ │├──────────┼────────────┼────────────┤│  備註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617 │ ││ │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瀞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李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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