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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1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1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1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16 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038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非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所列各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減刑後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淑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1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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