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1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敏慧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2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項 │├───────┼─────────────┼─────────────┤│ 犯 罪 日 期 │95年1月11日、12日 │93年11月間至94年5月13日 │├───┬───┼─────────────┼─────────────┤│偵 │機 關│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95 │ 94 ││ 案├───┼─────────────┼─────────────┤│年 │ 字 │ 偵 │毒偵 ││ 號├───┼─────────────┼─────────────┤│度 │ 號 │ 472 │2052 │├───┼───┼─────────────┼─────────────┤│ │法 院│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最 │ │年│95 │94 ││ │案├─┼─────────────┼─────────────┤│ 後 │ │字│易 │上訴 ││ │號├─┼─────────────┼─────────────┤│ 事 │ │號│64 │4150 ││ ├─┼─┼─────────────┼─────────────┤│ 實 │判│年│95 │95 ││ │決├─┼─────────────┼─────────────┤│ 審 │日│月│3 │1 ││ │期├─┼─────────────┼─────────────┤│ │ │日│7 │18 │├───┼─┴─┼─────────────┼─────────────┤│ │法 院│基隆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 │年│95 │94 ││ 確 │案├─┼─────────────┼─────────────┤│ │ │字│易 │台上 ││ 定 │號├─┼─────────────┼─────────────┤│ │ │號│64 │3142 ││ 日 ├─┼─┼─────────────┼─────────────┤│ │確│年│95 │95 ││ 期 │定├─┼─────────────┼─────────────┤│ │日│月│4 │6 ││ │期├─┼─────────────┼─────────────┤│ │ │日│10 │8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884號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2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