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2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沒收部分,非在減刑範圍內,自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 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4.06.23起至94.06.30 │94.06.15起至94.08.23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 │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2050號 │1939號、第2050號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 後├──────┼────────────┼────────────┤│ │ 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705號 │94年度上易字第2161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4.09.29 │95.01.11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確 定├──────┼────────────┼────────────┤│ │ 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705號 │94年度上易字第2161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4.10.24 │95.01.11 ││ │ 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2項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減 刑 條 例 │ │ │├──────────┼────────────┼────────────┤│ 減 刑 後 徒 刑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 │日 │日 │├──────────┼────────────┼────────────┤│ 備註 │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 ││ │2290號 │38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