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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16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許國宏林銓正吳啟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21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17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939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毒偵字第20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原判決認上訴人即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未具理由空言否認犯行,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彬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法 官 林 銓 正

                   法 官 吳 啟 民

書記官 江 采 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161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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