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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美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受刑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之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嗣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述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編號              │1                │2                │3                │
├─────────┼─────────┼─────────┼─────────┤
│罪名              │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
├─────────┼─────────┼─────────┼─────────┤
│犯罪日期          │94年7月27日起至94 │95年1月17日       │95年1月15日起至95 │
│                  │年9月1日止        │                  │年1 月25日止      │
├─────────┼─────────┼─────────┼─────────┤
│偵查 (自訴)機關年 │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
│度案號            │第3077號          │字第244號         │第1633號          │
│                  │                  │                  │                  │
├──┬──────┼─────────┼─────────┼─────────┤
│最後│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事實├──────┼─────────┼─────────┼─────────┤
│審  │案    號    │94年度易字第402號 │95年度訴字第165號 │95年度易字第280號 │
│    │            │                  │                  │                  │
│    ├──────┼─────────┼─────────┼─────────┤
│    │判決日期    │94年12月6日       │95年3月31日       │95年7月31日       │
├──┼──────┼─────────┼─────────┼─────────┤
│確定│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判決├──────┼─────────┼─────────┼─────────┤
│    │案    號    │94年度易字第402號 │95年度訴字第165號 │95年度易字第280號 │
│    │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95年3月20日       │95年4月24日       │95年9月4日        │
│    │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                  │3、4款            │10條第2項         │3、4款            │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96 年 │是                │是                │是                │
│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