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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鄭景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減為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減為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5號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至4所列之日期,犯傷害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附表編號

1、3至4所列之罪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不得減刑之罪,又附表編號2之罪雖為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惟其非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有期徒刑,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4之罪,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就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5號所示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施鴻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1                │2                │3            │
├───────┼─────────┼─────────┼───────┤
│罪名          │傷害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宜檢 │有期徒刑11月(│
│              │                  │95執332號)       │板檢95執612號 │
│              │                  │                  │)            │
├───────┼─────────┼─────────┼───────┤
│犯罪日期      │94年8月13日       │94年2月17日       │93年7月間某日 │
│              │                  │                  │起至同年9月14 │
│              │                  │                  │日止          │
├───────┼─────────┼─────────┼───────┤
│偵查 (自訴)機 │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宜蘭地檢94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4年毒│
│關年度案號    │第3240號          │第524號           │偵字第112號   │
├──┬────┼─────────┼─────────┼───────┤
│最後│法    院│基隆地方法院      │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988號 │94年度羅簡字第57號│94年度上訴字第│
│    │        │                  │                  │2491號        │
│    │        │                  │                  │              │
│    ├────┼─────────┼─────────┼───────┤
│    │判決日期│94年12月29日      │94年3月21日       │94年11月18日  │
│    │年.月.日│                  │                  │              │
├──┼────┼─────────┼─────────┼───────┤
│確定│法    院│基隆地方法院      │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判決├────┼─────────┼─────────┼───────┤
│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988號 │94年度羅簡字第57號│94年度上訴字第│
│    │        │                  │                  │2491號        │
│    ├────┼─────────┼─────────┼───────┤
│    │判    決│95年2月6日        │95年3月13日       │95年1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    │年.月.日│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              │                  │第1項第3款(聲請書│例第10條第1項 │
│              │                  │誤載為刑法第320條 │              │
│              │                  │第1項)           │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款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5月又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15日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註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宜蘭地檢95年度執助│基隆地檢95年執│
│              │第339號           │字第195號         │助字第213號   │
└───────┴─────────┴─────────┴───────┘
┌───────┬─────────┬─────────┬───────┐
│編號          │4                │5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強盜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      │95年2月上旬起至同 │95年2月13日       │              │
│              │年月14日止        │                  │              │
│              │                  │                  │              │
├───────┼─────────┼─────────┼───────┤
│偵查 (自訴)機 │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              │
│關年度案號    │字第760號         │第1062號          │              │
├──┬────┼─────────┼─────────┼───────┤
│最後│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事實├────┼─────────┼─────────┼───────┤
│審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320號 │95年度訴字第275號 │              │
│    │        │                  │                  │              │
│    │        │                  │                  │              │
│    ├────┼─────────┼─────────┼───────┤
│    │判決日期│95年5 月18日      │95年6 月27日      │              │
│    │年.月.日│                  │                  │              │
├──┼────┼─────────┼─────────┼───────┤
│確定│法    院│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
│判決├────┼─────────┼─────────┼───────┤
│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320號 │95年度訴字第275號 │              │
│    │        │                  │                  │              │
│    ├────┼─────────┼─────────┼───────┤
│    │判    決│95年6月16日       │95年7月24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年.月.日│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30條第1項  │              │
│              │10條第1項         │                  │              │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符合減刑條例    │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                  │              │
│              │                  │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4月       │不減刑            │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註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              │
│              │第1415號          │第1672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