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2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1月25日因犯搶奪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號(偵查案號: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552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然本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雖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惟非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有期徒刑,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怡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