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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王美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受刑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載。所犯附表編號第2、3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間犯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述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第2、3號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就附表編號第1號之罪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1                │2                │3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踰越門扇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      │94年10月29日、95年│95年10月25日      │95年8月14日   │
│              │1月19日           │                  │              │
├───────┼─────────┼─────────┼───────┤
│偵查 (自訴)機 │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5年度│
│關年度案號    │字第50號、第1075號│字第2340號        │偵緝字第553號 │
├──┬────┼─────────┼─────────┼───────┤
│最後│法    院│臺灣高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事實├────┼─────────┼─────────┼───────┤
│審  │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1609│96年度訴字第66號  │95年度易字第52│
│    │        │號                │                  │8號           │
│    ├────┼─────────┼─────────┼───────┤
│    │判決日期│95年6月29日       │96年2月14日       │96年5月29日   │
├──┼────┼─────────┼─────────┼───────┤
│確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判決├────┼─────────┼─────────┼───────┤
│    │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1609│96年度訴字第66號  │95年度易字第52│
│    │        │號                │                  │8號           │
│    ├────┼─────────┼─────────┼───────┤
│    │判    決│95年7月21日       │96年3月9日        │96年6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1條第 │
│              │10條第1項         │10條第1項         │1項第2款      │
├───────┼─────────┼─────────┼───────┤
│合於中華民國96│是                │是                │是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科罰金,以銀元叁佰│                  │              │
│              │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              │
│              │算壹日。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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