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如附表編號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如附表編號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如附表編號所示偽造文書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如附表編號所示偽造文書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如附表編號所示贓物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甲○○因如附表編號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如附表編號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時間,分別觸犯如附表所示法條罪名,並經本院分別於如附表所示判決日期,就附表編號所示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就附表編號所示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四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就附表編號所示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並先、後移付執行在案,均詳如附表之所示。有各該刑事判決、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足考,並經本院職權審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減刑規定,乃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准為減刑,暨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聲請併就所減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經核所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就附表編號所示七罪之減刑聲請,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暨原判決應適用之法律即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就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各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併均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所減得之刑,暨附表編號所減得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則參照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所揭示意旨,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至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其原確定判決有關「沒收」或「沒收銷燬」之宣告,因核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按:有關沒收、追徵、追繳等,俱不在得併予減刑之列),是關此部分自仍應按諸原確定判決予以執行。特此指明。
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贓物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行使偽造私文書)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故買贓物)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 │ 95年9 月13日 │ 95年9 月13日 │ 95年8 月24日 │ 95年8 月24日 │ 95年9 月2 日 │ 96年3 月25日 │ 96年3 月25日 │ ├─────┼──────────┼──────────┼──────────┼──────────┼──────────┼──────────┼──────────┤ │ 所犯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刑法第216 、210 條 │ 刑法第214 條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第10條第1 項 │ 第10條第2 項 │ │ │ │ 第10條第1 項 │ 第10條第2 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九月 │ 有期徒刑四月 │ 有期徒刑六月 │ 有期徒刑四月 │ 有期徒刑四月 │ 有期徒刑九月 │ 有期徒刑六月 │ │ │ │ │ │ │ │ │ │ │ │ │ │ │ │ │ │ │ ├─────┼──────────┴──────────┼──────────┴──────────┴──────────┼──────────┴──────────┤ │是否曾經合│編號業經本院以如下所述之95年度訴字第88│編號業經本院以如下所述之95年度訴字第991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編號曾經如下所述之本院96年度訴字第340 │ │併定刑 │5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 │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 │ ├─────┼──────────┬──────────┼──────────┬──────────┬──────────┼──────────┬──────────┤ │偵查(自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 │機關年度及│ 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 │ 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 │ 察署95年度偵字第40 │ 察署95年度偵字第40 │ 察署95年度偵字第40 │ 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 │ 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 │ │其案號 │ 1999號 │ 1999號 │ 78號 │ 78號 │ 78號 │ 731 號 │ 731 號 │ ├───┬─┼──────────┼──────────┼──────────┼──────────┼──────────┼──────────┼──────────┤ │ │法│ │ │ │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院│ │ │ │ │ │ │ │ │最 後├─┼──────────┼──────────┼──────────┼──────────┼──────────┼──────────┼──────────┤ │ │案│ │ │ │ │ │ │ │ │ │ │ 95年度訴字第885 號 │ 95年度訴字第885 號 │ 95年度訴字第991 號 │ 95年度訴字第991 號 │ 95年度訴字第991 號 │ 96年度訴字第340 號 │ 96年度訴字第340 號 │ │ │號│ │ │ │ │ │ │ │ │事實審├─┼──────────┼──────────┼──────────┼──────────┼──────────┼──────────┼──────────┤ │ │判│ │ │ │ │ │ │ │ │ │決│ 95年12月11日 │ 95年12月11日 │ 96年1 月31日 │ 96年1 月31日 │ 96年1 月31日 │ 96年5 月18日 │ 96年5 月18日 │ │ │日│ │ │ │ │ │ │ │ │ │期│ │ │ │ │ │ │ │ ├───┼─┼──────────┼──────────┼──────────┼──────────┼──────────┼──────────┼──────────┤ │ │法│ │ │ │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院│ │ │ │ │ │ │ │ │確 定├─┼──────────┼──────────┼──────────┼──────────┼──────────┼──────────┼──────────┤ │ │案│ │ │ │ │ │ │ │ │ │ │ 95年度訴字第885 號 │ 95年度訴字第885 號 │ 95年度訴字第991 號 │ 95年度訴字第991 號 │ 95年度訴字第991 號 │ 96年度訴字第340 號 │ 96年度訴字第340 號 │ │ │號│ │ │ │ │ │ │ │ │判 決├─┼──────────┼──────────┼──────────┼──────────┼──────────┼──────────┼──────────┤ │ │確│ │ │ │ │ │ │ │ │ │定│ 96年1 月2 日 │ 96年1 月2 日 │ 96年3 月9 日 │ 96年3 月9 日 │ 96年3 月9 日 │ 96年6 月11日 │ 96年6 月11日 │ │ │日│ │ │ │ │ │ │ │ │ │期│ │ │ │ │ │ │ │ ├───┴─┼──────────┼──────────┼──────────┼──────────┼──────────┼──────────┼──────────┤ │是否合於減│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刑規定 │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 │ │1 項第3 款 │1 項第3 款 │1 項第3 款 │1 項第3 款 │1 項第3 款 │1 項第3 款 │1 項第3 款 │ ├─────┼──────────┼──────────┼──────────┼──────────┼──────────┼──────────┼──────────┤ │ 減刑結果 │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又十│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如│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如│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如│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如│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又十│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如│ │ │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 │ │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0 元折算1 日 │0 元折算1 日 │0 元折算1 日 │0 元折算1 日 │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0 元折算1 日 │ ├─────┼──────────┴──────────┴──────────┴──────────┴──────────┼──────────┴──────────┤ │ 定刑結果 │編號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惟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不得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編號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惟依刑法第41條│ │ │ │第2 項規定,不得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 │) │ ├─────┼──────────┬──────────┬──────────┬──────────┬──────────┼──────────┬──────────┤ │ 附 註 │基隆地檢96執第191 號│基隆地檢96執第191 號│基隆地檢96執第730 號│基隆地檢96執第430 號│基隆地檢96執第730 號│基隆地檢96執第1498號│基隆地檢96執第149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