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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12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96年度訴字第101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2項、第3項條規定甚明。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著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雖於97年1月9日提起上訴,然未敘述具體理由,嗣本院於97年1月31日以基院慧刑樸96訴1012字第03117 號函命上訴人於收受本通知後5日內補提理由書,然上訴人於收受上開通知後迄今仍未補提,有上開函、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郭廷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2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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