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7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73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緯慶律師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張漢榮律師
- 現於臺灣基隆看守所
- 現於臺灣基隆看守所
侯傑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乙○○因傷害致重傷案件,經本院認有串證之虞(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款參照),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2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3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