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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1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鄭景文林淑鳳王美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1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昭宇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乙○○原名何吳
被告
航合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甲○○
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林淑鳳

                 法  官 王美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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