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鄭景文、黃永定、陳姵君
- 當事人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甲○○ 上列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坤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1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貳年。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辛○○於民國85年至92年6月29日間,擔任大世界有線電視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世界公司,址設基隆市○○區○○路181號10樓,原名旭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係 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及稅捐稽徵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辛○○之妻甲○○則於87年10月25日至92年6月29日間 擔任大世界公司之監察人,並兼任財務、會計主管,係商業會計法規定之主辦會計人員,製作大世界公司薪資印領清冊、員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稅捐申報等事務均為2 人之附隨業務,2人就上開事項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大世界 公司於92年6月30日至94年11月8日間雖改由甲○○之兄卯○○擔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惟該公司自85年設立起,至94年11月8日止之期間,均由辛○○與甲○○2人實際負責公司上開業務。大世界公司主要從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務,因於88年10月27日遭行政院新聞局撤銷有線電視廣播電視之籌設許可,直至91年12月16日始經准許復播,致公司業務於該停播期間(88年11月至91年11月)無法運作而處於停止營業之狀態,公司財務亦陷入困境。辛○○與甲○○身膺實際處理與負責業務之職責,受託處理公司事務,本應盡力改善公司營運狀況,惟不思此途,2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為 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利用實際處理與總攬公司事務權限之機會,以虛列人頭員工領取薪資、持假交易憑證開立付款支票等方式詐欺取得大世界公司資產,以及借籌措公司營運週轉資金之便,侵占大世界公司所屬款項,簽發本票以支付股東往來,而違背其任務,簽發本票之金額超過股東往來之數額,嚴重損害於大世界公司,茲將違法事項臚列如下:㈠辛○○與甲○○均明知L○○並未在大世界公司任職,亦未支領薪資或任何報酬,而S○○雖於91年10月15日至92年2 月28日擔任公司會計人員,已於92年3月1日離職等情事,於92年間,共謀以虛列人頭員工L○○及S○○領取虛報薪資以謀利,進而指示不知情的會計人員於各月份製作不實之薪資印領清冊,虛列L○○及S○○的薪資金額,再由甲○○以現金及指示匯入其子劉承達帳戶的方式向財務部門領取金錢。其中以L○○名義部分,自92年5月至92年10月,由甲 ○○自大世界公司領取薪資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 元,以S○○名義部分自92年3月至92年9月領取薪資金額為308,215元,辛○○及甲○○利用上開行為,共計詐得大世 界公司資產628,215元(詳附表一),足以生損害於大世界 公司。辛○○與甲○○又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L○○、S○○在大世界公司支薪之不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持向稅捐機關行使申報課稅而行使之,雖大世界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虧損,縱扣除該虛報薪資後仍屬無漏稅額,惟其行為已足生損害於L○○、S○○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之正確性。 ㈡甲○○於88年11、12月間,以發票銷售額6%的代價,連續收購名人電腦有限公司(下稱名人公司,址設新竹市○○路○段220號)、安新有限公司(下稱安新公司,址設新竹市○ ○○路222號1樓)、訊音有限公司(下稱訊音公司,址設新竹市○○路158巷6號1樓)、高訊有限公司(下稱高訊公司 ,址設新竹市○○路158巷18號)、乙岐電腦有限公司(下 稱乙岐公司,址設高雄縣鳳山市○○路158號3樓)、乙弘電腦商行、銓通資訊有限公司(下稱銓通公司,址設屏東市○○○路41號1樓)、華銨資訊有限公司(下稱華銨公司,址 設於高雄市左營區○○○路35號)及允騰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允騰公司,址設臺北市○○○路○段59巷24號1樓)之統一 發票共75張,金額合計30,906,844元部分,以之充當大世界公司之進項憑證,除記入公司帳冊外,並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製作之營業稅申報書上,交由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而行使之,進而幫助大世界公司逃漏應付之營業稅達1,471,759元(詳附表二),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㈢甲○○與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及業務侵占之概括犯意聯絡,將前述收購之名人等9家公司未實際交易之不實統一發票,交由 不知情的會計人員,將上開假發票金額登載為大世界公司的應付帳款,再利用業務上總管公司財務持有公司資金之機會,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開立轉帳傳票及付款支票,先自大世界公司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南門分行000-00-00000-0-00帳 戶(以下簡稱大世界乙存帳戶)存款轉匯至大世界公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南門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以下簡稱 大世界甲存帳戶),再由大世界甲存帳戶開立支票以清償上開帳列的應付帳款,惟所開立的付款支票隨即於同日存入甲○○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南門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以下簡稱甲○○北商銀帳戶)兌現,甲○○以此手法透過層層轉帳及化整為零之方式,共計詐欺取得大世界公司30,906,844元(詳附表三),其資金流向細節如下: ⒈於89年2月16日以支付允騰公司88年12月1日帳載應付帳款1,207,500元,以及支付名人公司88年12月10日帳載應付 帳款1,000,000元之不實名目,自大世界乙存帳戶轉匯2,254,561元至大世界甲存帳戶,再由大世界甲存帳戶開立支票2紙,金額合計2,207,500元,該2紙支票並於同日存入 甲○○北商銀帳戶兌現。 ⒉於89年2月16日,以支付名人公司88年12月10日帳載應付 帳款912,580元之不實名目,自大世界乙存帳戶轉匯912,580元至大世界甲存帳戶,再由大世界甲存帳戶開立支票1 紙,票面金額912,580元,該支票並於同日存入甲○○北 商銀帳戶兌現。 ⒊於89年2月22日,以支付訊音公司88年12月31日2筆帳載應付帳款1,370,615元、1,500,000元及支付乙岐公司88年12月31日帳載應付帳款1,582,425元之不實名目,自大世界 乙存帳戶轉匯4,453,040元至大世界甲存帳戶,再由大世 界甲存帳戶開立支票3紙,合計票面金額4,453,040元,該3紙支票並於同日存入甲○○北商銀帳戶兌現。 ⒋於89年2月22日以支付訊音公司88年12月31日帳載應付帳 款1,000,000元、支付乙岐公司88年12月31日帳載應付帳 款1,000,000元、支付高訊公司88年12月31日帳載應付帳 款1,553,115元及支付安新公司88年11月8日帳載應付帳款797,444元之虛假名目,自大世界乙存帳戶轉匯4,350,559元至大世界甲存帳戶,再由大世界甲存帳戶開立支票4紙 ,合計票面金額4,053,559元,該4紙支票並於同日存入甲○○北商銀帳戶兌現。 ⒌於89年2月22日以支付華銨公司88年12月31日帳載應付帳 款1,053,633元及支付高訊公司88年12月31日二筆帳載應 付帳款1,500,000元、1,500,000元之虛偽名目,自大世界乙存帳戶轉匯4,053,633元至大世界甲存帳戶,再由大世 界甲存帳戶開立支票3紙,合計票面金額4,053,633元,該3紙支票並於同日存入甲○○北商銀帳戶兌現。 ⒍於89年2月23日以支付銓通公司88年12月31日帳載應付帳 款365,000元、支付訊音公司88年12月31日帳載應付帳款 1,500,000元及支付乙弘電腦行88年12月31日帳載應付帳 款1,300,000元為由,自大世界乙存帳戶轉匯3,165,000元至大世界甲存帳戶,再由大世界甲存帳戶開立支票3紙, 合計票面金額3,165,000元,該3紙支票並於同日存入甲○○北商銀帳戶兌現。 ⒎於89年2月23日以支付乙弘電腦行88年12月31日帳載應付 帳款1,377,576元及支付名人公司88年12月10日帳載應付 帳款1,535,686元為由,自大世界乙存帳戶轉匯2,913,262元至大世界甲存帳戶,再由大世界甲存帳戶開立支票2紙 ,合計票面金額2,913,262元,該2紙支票並於同日存入甲○○北商銀帳戶兌現。 ⒏於89年2月23日以支付銓通公司88年12月31日帳載應付帳 款1,000,000元及支付名人公司88年12月10日帳載應付帳 款1,500,000元為由,自大世界乙存帳戶轉匯2,500,000元至大世界甲存帳戶,再由大世界甲存帳戶開立支票2紙, 票面金額2,500,000元,該2紙支票並於同日存入甲○○北商銀帳戶兌現。 ⒐於89年2月24日以支付訊音公司88年12月31日帳載二筆應 付帳款1,500,000及1,500,000元為由,自大世界乙存帳戶轉匯3,000,000元至大世界甲存帳戶,再由大世界甲存帳 戶開立支票2紙,合計票面金額3,000,000元,該2紙支票 並於同日存入甲○○北商銀帳戶兌現。 ⒑於89年2月24日以支付訊音公司88年12月31日帳載二筆應 付帳款918,932元及2,000,000元為由,自大世界乙存帳戶轉匯2,918,932元至大世界甲存帳戶,再由大世界甲存帳 戶開立支票2紙,合計票面金額2,918,932元,該2紙支票 並於同日存入甲○○北商銀帳戶兌現。 ⒒於89年3月17日以支付訊音公司88年12月31日帳載應付帳 款432,338元之不實名目,自大世界乙存帳戶轉匯432,338元至大世界甲存帳戶,再由大世界甲存帳戶開立支票1紙 ,票面金額432,338元,該支票並於同日存入甲○○北商 銀帳戶兌現。 ㈣辛○○及甲○○於88年至92年間,以大世界公司代表人身分,向張文菊、黃○○、R○○、子○○、亥○○、未○○、丁○○、張振豪等人借款,而以大世界公司名義開立本票或簽署借款契約書交予各債權人以為擔保,惟所貸得之款項,僅有部分資金匯入大世界公司之銀行帳戶內,且辛○○及甲○○又指示不知情的會計人員將匯入之資金登載於股東甲○○之股東往來科目項下,佯作甲○○個人貸與資金予大世界公司,其餘借得之資金則被辛○○及甲○○侵占入己,而未交回大世界公司,嗣債權人陸續向大世界公司求償,大世界公司始知有上開債務。總計辛○○與甲○○2人收受他人對 大世界公司之借款後,存入公司帳戶惟登載為甲○○股東往來之金額總計為16,705,854元(起訴書記載為21,253,854元,業據蒞庭檢察官更正為20,705,854元),未存入公司帳戶而侵占入己之金額則為58,295,890元(起訴書記載為53,747,890 元,業據蒞庭檢察官更正為54,295,890元)(詳附表 四),茲分述如下: ⒈張文菊部分:辛○○與甲○○以大世界公司名義向張文菊借款3,800,000元,並簽發大世界公司本票交予張文菊以 為擔保,惟其2人取得款項後竟侵占入己,且大世界公司 會計帳冊上亦無任何記錄。 ⒉黃○○(原名林錦銘)部分:辛○○與甲○○以大世界公司名義向黃○○借款3,000,000元,黃○○於88年4月30日存入3,000,000元於大世界公司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南門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以下簡稱大世界公司北 商銀帳戶)後,辛○○與甲○○即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該筆款項帳列為股東往來,佯作係大世界公司向甲○○借貸而來,致大世界公司會計帳冊發生不實之結果。 ⒊R○○部分:辛○○與甲○○以大世界公司之名向R○○借款4,600,000元,R○○分別於92年7月14日由其妻林宇嬌存入3,000,000元於大世界公司北商銀帳戶及92年9月1 日存入1,600,000元於大世界公司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大世界公司彰銀帳戶),惟該2筆匯 入大世界公司的款項,經辛○○與甲○○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帳列為股東往來,佯作係大世界公司向甲○○借貸而來,致大世界公司會計帳冊發生不實之結果。 ⒋子○○部分:辛○○與甲○○以大世界公司名義向其借款26,162,796元,王瑞隆僅於92年10月13日分3筆共存入5,000,000元至大世界公司彰銀帳戶,惟該筆匯入之款項,經辛○○與甲○○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帳列為股東往來,佯作係大世界公司向甲○○借貸而來,致大世界公司會計帳冊發生不實之結果。另21,162,796元則由辛○○及甲○○收取後侵占入己,大世界公司之會計帳冊上則無任何紀錄。 ⒌亥○○部分:辛○○與甲○○以大世界公司名義向其借款3,300,000元,經亥○○於92年間分別以自己及其夫徐敏 隆名義,分4筆共計存入700,000元(起訴書記載為1,248,000元,業據蒞庭檢察官更正)於大世界公司彰銀帳戶後 ,辛○○與甲○○竟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該數筆匯入款項,帳列為股東往來,佯作係大世界公司向甲○○借貸而來,致大世界公司會計帳冊發生不實之結果。另2,600,000元(起訴書記載為2,052,000元,業據蒞庭檢察官更正)則由辛○○及甲○○個人取得後侵占入己,大世界公司之會計帳冊無任何紀錄。 ⒍未○○部分,辛○○與甲○○以大世界公司之名向其借款19,738,948元,其中14,000,000元部分,經未○○於92年間以本人及其夫謝明峻名義,將預扣利息90,000元後之13,910,000 元分數筆存入於大世界公司銀行帳戶及大世界 公司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惟除其中10,000,000元已列帳為公司借款外(其餘4,000,000元部分,未帳列為股東往來,起訴書記載為其餘4,000,000 元部分,則經辛○○與甲○○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 員帳列為股東往來,佯作係大世界公司向甲○○借貸而來),致大世界公司會計冊發生不實之結果。另9,738,948 元(起訴書記載為5,738,948元)部分則由辛○○與甲○ ○個人取得後侵占入己,且大世界公司會計帳冊上亦無任何紀錄。 ⒎丁○○部分:辛○○與甲○○以大世界公司之名向其借款22,000,000元,經丁○○於91年8月26日匯入1,405,854元於大世界公司北商銀帳戶後,辛○○與甲○○竟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其帳列為股東往來,佯作係大世界公司向甲○○借貸而來,致大世界公司會計帳冊發生不實之結果。另20,594,146元則由辛○○及甲○○收取後侵占入己,大世界公司的會計帳冊無任何紀錄。 ⒏張振豪部分,辛○○與甲○○以大世界公司之名借款2,400,000元,張振豪僅於92年7月14日及92年7月22日分2筆存入2,000,000元於大世界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惟該筆匯入之款項,經辛○○與甲 ○○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帳列為股東往來,佯作係大世界公司向甲○○借貸而來,致大世界公司會計帳冊發生不實之結果。另400,000元則由甲○○個人取得後侵占入己 ,大世界公司之會計帳冊無任何紀錄。 ㈤辛○○與甲○○均係為大世界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本應依正常會計作業程序管理使用公司資金,2人明知大世界公司股 東往來科目已因前開犯罪事實㈣所示之虛偽記載行為,而有餘額過高之不實情形,竟仍違背其受託之任務,利用辛○○擔任大世界公司負責人,持有大世界公司印鑑章之便,由辛○○代大世界公司於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之發票日,簽發本票5張交付予甲○○以抵沖股東往來科目餘額。其中辛○○ 於簽發附表五編號3之本票前,大世界公司帳列對甲○○之 股東往來科目餘額僅1億3038萬8831元(起訴書誤載為1億3118萬4199元),惟其竟將本票面額填載為1億7984萬2695元 。辛○○與甲○○先虛增公司帳列股東往來餘額在前,又未真正探求大世界公司帳列股東往來科目之正確金額,擅自以公司名義簽發高額本票沖抵股東往來科目,此舉不僅有違正常會計作業程序,所簽發本票(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之本票金額合計為2億1739萬6570元)又未據實入帳,致大世界公 司會計帳冊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案經告訴人大世界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法律有規定者」,係指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及第206條等規定。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 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復有明定。所稱「不可信之情況」,法院應審 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故係決定陳述有無證據能力,而非決定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參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9點)。 壹、證人黃○○、N○○、子○○、亥○○、丁○○、Q○○於基隆市調查站、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查此部分之陳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且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不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例外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故此部分證人黃○○、N○○、子○○、亥○○、丁○○、Q○○於基隆市調查站、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自不得作為本案認定事實存否之證據。 貳、證人黃○○、N○○、子○○、亥○○、Q○○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本條之立法意旨乃認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於法官面前所為之陳述(含書面及言詞),因其陳述係在法官面前為之,故不問係其他刑事案件之準備程序、審判期日或民事事件或其他訴訟程序之陳述,均係在任意陳述之信用性已受確定保障之情況下所為,因此該等陳述應得作為證據。而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必須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就審判程序之訴訟構造言,檢察官係屬與被告相對立之當事人一方(參照本法第3條),是故偵查 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且常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自理論上言,如未予被告反對詰問、適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與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不無扞格之處,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所妨礙;然而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爰於第2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 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二、查證人黃○○、N○○、子○○、亥○○、Q○○係由檢察官合法傳喚至偵查庭具結作證,而證人黃○○、N○○、子○○、亥○○、Q○○均未曾主張檢察官有何違法取供情事,顯見證人黃○○、N○○、子○○、亥○○、Q○○於偵查之陳述係出於其自由意志,並未受到外力干擾,故其等於偵查時所為之陳述應具有任意性及可信性,是以渠等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證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依此當可認證人等於檢察官面前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至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 所指「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係指證人於審判中有傳喚之必要,經於審判時傳喚作證時,應給予被告詰問權,其審判時之證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證人於偵查時之證述,如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且經依法具結,其陳 述自不因未經被告對質詰問,而不具證據能力,故辯護人以證人黃○○、N○○、子○○、亥○○、Q○○於偵查時之證詞,因未經對質詰問,此部分之證詞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云云,顯有誤會。 參、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審判期日時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復經法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調查,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他證據(包含人證 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事項: 壹、訊據被告辛○○對於L○○不是大世界公司之員工,S○○已經在92年3月1日離職,有簽立事實一㈤部分大世界公司的本票等事實供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事實一㈠詐欺取財、㈡㈢㈣㈤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詐欺取財、業務侵占、背信等犯行,辯稱:「事實一㈠部分:因為大世界公司、其個人、甲○○個人支票拒絕往來沒有支票使用,才向L○○借他的支票來給大世界公司用,是用付他薪水的方式當作他借用支票的代價;S○○部分是甲○○處理,S○○已經在92年3月1日離職,但是她在大世界公司任職之前已經先到中和景平路426號上班,做大世界公司的帳,甲○○提出申 請說S○○之前在中和景平路上班的薪水是由甲○○代墊,說要補發,92年3月到9月,領S○○的薪水,這個錢就是歸還甲○○代墊的錢。事實一㈡部分:買發票的事情,其都不曉得,都是甲○○在處理,將買來的發票記帳部分其也不知道,也是甲○○處理的,是在檢察官偵查庭開庭時,其看到檢查人的檢查報告,才知道有這件事情。事實一㈢部分,其不清楚,這部分是甲○○在處理。事實一㈣部分,這部分是甲○○用她個人的名義對外向這些人借款,這些錢都有借到,這個部分都是甲○○在處理;剛開始是大世界公司籌設階段並不能營業,沒有收入,所以大世界要對外借營運資金借不到錢,才向甲○○借錢,甲○○才對外借錢給大世界公司使用,剛開始都是甲○○自己的錢,不夠的話才對外借錢,甲○○借錢的時候都是開她自己的支票給借款人,後來大世界公司的執照被新聞局撤銷,造成大世界沒辦法營業,沒有辦法還錢給甲○○,使其跟甲○○的支票都拒絕往來,大世界公司的支票後來也拒絕往來,對外借錢都是以甲○○個人名義向外借錢,至於簽借款契約書部分其不清楚,簽本票部分,是借款人要保證,沒辦法才由其簽本票;這部分的借款,借來的錢都是大世界公司用掉,起訴侵占部分,這部分沒有侵占,因為甲○○都把錢匯到公司帳戶,甲○○匯到大世界公司的帳戶內應該有2億多,詳細資料其另外再補正,甲 ○○匯款應該可以看台北商銀南門分行的大世界公司的帳戶。事實一㈤部分:附表五編號3大世界公司的帳上並沒有記 載甲○○支付借款人的利息,所以簽立本票的時候還要再加上部分的利息,這部分本票金額超過股東往來金額的部分都是利息;附表五編號1跟2的部分,甲○○確實有借款給大世界公司,這個部分沒有背信的犯行。」云云。 貳、訊據被告甲○○對於事實一㈡部分之事實自白,並對L○○不是大世界公司的員工,S○○在92年3月1日離職,92年3 月至9月,伊有領S○○這6個月的薪水,伊有把買來的發票當做應付帳款,伊有向張文菊等8人借錢,附表五編號1至3 的本票是要付大世界公司向伊之借款等事實供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事實一㈠詐欺取財、㈡㈢㈣㈤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詐欺取財、業務侵占、背信等犯行,辯稱:「事實一㈠部分:大世界公司、伊個人、辛○○個人的支票都拒絕往來,沒有支票使用,L○○是伊祥意計程車車行的司機,伊跟他借支票使用,他的信用可以,所以伊就帶他去彰化銀行基隆分行開立他個人的支票存款戶,借給大世界公司使用,付給L○○的薪水就是支付向他借用支票的代價;S○○的部分,91年4月份左右伊叫她去中和景平路整理大世界 公司的帳,那時候大世界公司沒有營運沒有收入,伊個人先付她薪水,是伊代墊大世界公司付她的薪水,後來大世界公司營運之後,伊有向董事長辛○○、楊總經理報告說要補伊代墊S○○的薪水,S○○92年3月至9月的薪水,伊有領,這個時候S○○已經離開大世界,伊領的這6個月的薪水只 是歸墊伊代墊S○○的薪水。事實一㈢部分:為了美化帳面,不讓大世界公司向伊借款的利息浮出帳面,這部分的3千 多萬就是大世界公司要付給伊的利息(實際上要付給伊的利息更多),所以伊才把買來的發票當做應付帳款,實際上這個應付帳款的錢就是大世界公司要付給伊的利息,伊是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的部分,但是伊沒有詐欺取財,大世界公司向伊借錢算的利息,就是按照伊向外面借款算的利息,伊並沒有多算利息,伊有提出一部分支付利息的借款明細表(被證4)。事實一㈣部分:大世界公司還沒有開始營業,沒有收 入的時候,但是要用錢時,就由伊以個人名義向張文菊等8 人借錢,這些錢都有借到,而且伊都有把這些錢匯到大世界公司台北商銀南門分行的帳戶、L○○彰銀基隆分行的帳戶,伊全部匯到大世界公司及L○○的帳戶共有2億多元,檢 查人調資料並沒有調齊全,應該從87年就要調資料,因為伊87年就有匯款給大世界公司。事實一㈤部分:附表五編號3 的部分這部分的差額就是大世界公司要付給伊的利息,簽立本票的時候有加上部分的利息,所以本票的金額才會超過股東往來金額,差額的部分就是利息;附表五編號1、2的部分,伊有借款給大世界公司,而且大世界公司有開立本票給伊,這2筆有匯到大世界公司的帳戶,伊不知道會計小姐怎麼 沒有記到帳,對帳時有對出來,這部分沒有背信。」云云。參、經查: 一、訊據被告辛○○對於自85年至92年6月29日間,擔任大世界 公司董事長,被告甲○○對於自87年10月25日至92年6月29 日間擔任大世界公司之監察人,並兼任財務、會計主管,大世界公司自92年6月30日至94年11月8日間改由甲○○之兄卯○○擔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惟該公司自85年設立起,至94年11月8日止之期間,均由辛○○與甲○○2人實際負責公司業務乙節,分別於基隆市調查站詢問、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偵訊時、本院審判時供承不諱。被告甲○○為大世界公司之財務、會計主管,負責大世界公司之財物、會計等業務乙節,並據大世界公司歷任會計即證人S○○於基隆市調查站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證人I○○於基隆市調查站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證人O○○於本院審判時結證,證人M○○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及檢察官偵訊時結證,證人鐘蕙婷於基隆市調查站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證人K○○於基隆市調查站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證人楊財勝即大世界公司前總經理於基隆市調查站詢問時證述、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綦詳。並有大世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表、監察人名單、股東名簿等附卷可稽,因之被告辛○○既於上開時間擔任大世界公司董事長,係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及稅捐稽徵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被告甲○○於上開時間擔任大世界公司之監察人,並兼任財務、會計主管,係商業會計法規定之主辦會計人員,製作大世界公司薪資印領清冊、員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會計憑證、會計帳冊及稅捐申報等事務均為2人之附隨業務,2人就上開事項均為從事業務之人首堪認定。 二、事實一㈠部分: ㈠訊據被告辛○○、甲○○對於L○○不是大世界公司之員工,S○○在92年3月1日自大世界公司離職等事實皆供承不諱。 ㈡並據證人S○○於基隆市調查站詢問時證述:「其於91年7 、8月間應徵祥記等10家計程車行(址設:台北縣中和市○ ○路4百餘號、負責人:甲○○)擔任會計工作,直到91年 10月間,甲○○才以電話通知我到位於基隆市的大世界公司擔任會計,於92年2月間我即再回到前述祥記等10家計程車 行擔任會計工作,另又再兼寶福視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址設台北市○○街,負責人辛○○)會計,其後直到93年4月 間我才離開該車行,赴桃園縣中壢市另一家私人公司負責記帳業務迄今。」(見93年12月16日基隆市調查站詢問筆錄)、於檢察事務官訊問時證述及檢察官偵訊時結證:「91年10月間至92年2月間其在大世界公司擔任會計。92年3月1日離 職,休息1、2星期後其到甲○○中和計程車行作財務等工作。92年3月1日離職後沒有領取大世界公司的薪水。其在中和計程車行薪資是從司機收款部分支付,薪水也是領現金。92年3月1日到92年8月沒有領大世界公司薪水。」(均見96年1月17日偵訊筆錄)、於本院審判時到庭結證證稱:「曾在大世界公司任職過,其擔任會計。有領過薪資,剛開始月薪3 萬2千左右,大致上其薪水都有領到,其做不到半年,幾個 月而已。其離職後,休息了約半個月到一個月,後來甲○○叫其到她的中和車行上班。其到中和車行上班後,應該是沒有再處理大世界公司的會計。其在到大世界公司任職之前一份工作,是在在家裡休息沒有上班,但在家休息前是在新店擔任房屋仲介。其在大世界公司任職期間是到92年2月28日 沒錯。其在偵訊時所言實在。至於其在中和車行拿到的薪資,其不知道甲○○是從哪裡籌來的。其只知道有部分是其向靠行司機收來的錢。92年3月1日起到92年8月間沒有領過大 世界公司的薪水。(審判長問:妳從92年3月1日起到92年9 月間有沒有在大世界公司任職?有無領取大世界公司的薪水共308215元?)沒有。也沒有領大世界公司的薪水。(審判長問:91年4月份,甲○○是否有叫你整理大世界公司的帳 ,大約有6個月左右期間?)沒有,那時我還不認識甲○○ ,當時還在家裡。(審判長問:對甲○○在97年2月13日本 院準備程序筆錄第4頁第20行到31行有關妳的部分,有何意 見?)我的部分,91年4月份起我沒有替大世界公司做帳, 甲○○講的不對,她可能記錯人。」等語(見本院98年3月 23日審判筆錄)。因之證人S○○既不可能於91年4月份起 大約6個月,有為甲○○整理大世界公司帳冊之事。 ㈢證人K○○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大世界公司薪資印領清冊是其製作,辛○○、S○○、L○○的薪資是其發放,簽據是甲○○簽的。大世界公司轉帳清冊上開薪資的入帳傳票是其製作。L○○有無在大世界公司任職,為何可以支領薪水,其不知道。其只記得S○○是92年2月底離職。(問:據S○○到庭證稱伊於92年3月1 日離職,為何大世界還繼續記載薪資支出?)我們問過甲○○,是甲○○要求這麼做的,薪資也都是甲○○領走。(問:非根據真實事項,妳為何填製傳票,記入帳冊?)老闆要發給誰薪水,我們無權過問,是甲○○要求這麼記的,我們也沒辦法求證S○○有無與老闆協議。(問:上開薪資印領清冊的簽名「8/8蘇麗娟」是何人簽署?)是甲○○簽的。 (問:是否知道是「蘇麗娟」或「S○○」?)我們一直以為是「蘇麗娟」。(問:上開傳票所記載支付薪資,有無實際支付?)有,是甲○○領走。」等語(見96年3月6日偵訊筆錄)。足見此部分L○○及S○○之薪資係由被告甲○○領取。 ㈣參以,被告甲○○於本院審判時供稱:「:大世界公司、伊個人、辛○○個人的支票都拒絕往來,沒有支票使用,L○○是伊祥意計程車車行的司機,伊跟他借支票使用,他的信用可以,所以伊就帶他去彰化銀行基隆分行開立他個人的支票存款戶,借給大世界公司使用,付給L○○的薪水就是支付向他借用支票的代價;S○○的部分,91年4 月份左右伊叫她去中和景平路整理大世界公司的帳,那時候大世界公司沒有營運沒有收入,伊個人先付她薪水,是伊代墊大世界公司付她的薪水,後來大世界公司營運之後,伊有向董事長辛○○、楊總經理報告說要補伊代墊S○○的薪水,S○○92年3月至9月的薪水,伊有領,這個時候S○○已經離開大世界,伊領的這6個月的薪水只是歸墊伊代墊S○○的薪水。 」,被告辛○○於本院審判時供稱:「因為大世界公司、其個人、甲○○個人支票拒絕往來沒有支票使用,才向L○○借他的支票來給大世界公司用,是用付他薪水的方式當作他借用支票的代價;S○○已經在92年3月1日離職,但是她在大世界公司任職之前已經先到中和景平路426號上班,做大 世界公司的帳,甲○○提出申請說S○○之前在中和景平路上班的薪水是由甲○○代墊,說要補發,92年3月到9月,領S○○的薪水,這個錢就是歸還甲○○代墊的錢。」云云,然查,被告辛○○、甲○○均未提出有支付L○○、S○○上開大世界公司薪資32萬元、30萬8215元以作為向L○○借用支票帳戶之代價、或91月4月起至9月止S○○整理大世界公司帳由甲○○先行代墊薪資之證據。 ㈤且查,大世界公司92年5月薪資印領清冊(2189號偵卷第二 宗第101頁)上有被告辛○○代領L○○及S○○薪資之簽 名,大世界公司92年6月10日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0號(大 世界公司92年5月薪資支出、2189號偵卷第二宗第100頁)董事長欄上有被告辛○○之簽名核可、大世界公司92年7月24 日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0號共2頁(大世界公司92年6月薪資支出、2189號偵卷第二宗第103頁)董事長欄上有被告辛○ ○之簽名核可、大世界公司92年8月8日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 號(大世界公司92年6月薪資費用、2189號偵卷第二宗第 108 頁)董事長欄上有被告辛○○之簽名核可,被告辛○○自不能諉稱其不知情。 ㈥復有大世界公司87年度至92年度檢查人報告(大世界公司有虛列L○○及S○○薪資之情事)、大世界公司91-92年度 出勤打卡統計表,大世界公司92年3月至10月薪資印領清冊 、薪資明細表、轉帳傳票、帳戶交易資料(詳見附件編號22至27號)、S○○之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大世界公司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2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2 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1份、在卷可考。是被告辛○○、甲○○確有領取L○○及S○○此部分之薪資。 ㈦從而,被告辛○○、甲○○此部分辯解顯係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其此部分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 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之犯行,至堪認定。 三、事實一㈡㈢部分: ㈠訊據被告甲○○對於事實一㈡部分之事實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對於事實一㈢部分將上揭假發票金額登載為大世界公司之應付帳款,開立付款支票存入其上開帳戶兌現之事實供承不諱。 ㈡並據證人宮樹容於基隆市調查站詢問及檢察事務官詢時證證,證人J○○於基隆市調查站詢問證述及檢察官偵訊時結證,證人己○○於基隆市調查站及檢察事務官詢問證述、檢察官偵訊結證、本院審理時證述,證人壬○○、庚○○及戊○○於檢察官偵訊結證、本院審理時證述,證人乙○○於基隆市調查站及檢察事務官詢問證述、檢察官偵訊結證、本院審理時證述,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 ㈢又據證人M○○即大世公司前會計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及檢察官偵訊時結證:「約87到89年間,其擔任大世界公司之會計。任職期間大世界公司的會計主管及財務主管是董娘甲○○。基隆市調查站證據六卷附大世界有線電視轉帳傳票)傳票編號:JC038-1之傳票右上角的製表人:『SUE』, 是其製作的,sue是其代號。(問:(提示基隆市調查站證 據六卷附大世界有線電視轉帳傳票)寶福、允騰、名人、訊音、乙岐、高訊、安新、華銨、銓通、乙弘等架設工程的傳票是何人製作?)其。除了安新電腦之外。依據是憑證及內部表單。(問:憑證是什麼?)發票或者收據。(問:內部表單呢?)送貨單、採購單、要由相關部門權責之人簽名。(問:上開傳票只有發票,沒有內部表單?)是。(問:依規定上開架設工程的傳票只要有統一發票就可以記帳?)還要內部表單。(問:沒有檢附完整的憑證,無法確認是否有真實交易,你為何會填製傳票,記入帳冊?)甲○○叫其記。(問:上開傳票是否有真實交易?)其不知道,甲○○叫其記我就記。」等語(見96年2月6日偵訊筆錄),是以此部分假交易由證人M○○填製傳票,記入帳冊乙節,確係被告甲○○所指示。 ㈣且據證人宙○○即富峰聯合會計事務所會計師亦即檢查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大世界公司87年度至92年度檢查人報告,由其擔任檢查人。(問:上開檢查報告製作依據?)案件由股東林錦明提起,再由法院選其擔任檢查人。查核範圍是87年度至92年度,調閱帳冊憑證、董監事會議記錄、法院文件。(問:是否有核對資金往來明細?)有核對大世界公司資金帳戶。(問: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股東往來科目正確的記帳方式?)須有實際資金往來、確認交易及用途真實性。(問:檢查人報告中二、(一)、帳列股東往來-甲○○有虛記情事,如何認定?)依據上開傳票帳冊發現內容沒有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入帳,及沒有實際資金往來。」等語(見96年2月6日偵訊筆錄),證人宙○○經本院傳喚到庭具結證稱:「(檢察官問:請提示96年度他字第3號 第54-57頁、95年度偵字第2189號卷四第7-10頁,檢查報告 、補充說明是否你出具的?)是。(檢察官問:請提示95年度偵字第2189號卷三第82-83頁,前述檢查報告、補充說明 是依據哪些資料出具的?)是依據大世界公司的87年1月1日-92年12月31日,為了審核帳列的負債金額、股東往來這兩 個科目,來確認交易的性質(進貨、銷貨)是否有異常的情事,負債、股東往來的資金流程是否確實,入帳是否允當,有檢查大世界公司上開年度的總分類帳、日記帳、傳票、交易憑證(內部控制的表單)、公司銀行帳戶(帳戶是針對股東往來有異常的部分才去調帳戶的資料,不是調上開的全部年度,沒有調股本的資料)、法院的訴訟文件等公文書、董監事會議紀錄。公司銀行帳戶大世界公司原來就有存摺,上開所有資料都是在大世界公司裡面。另外其從基隆地院拿到的是甲○○要扣押大世界公司的本票。另外其透過律師向基隆法院調大世界公司所有相關訴訟文件。(檢察官問:出具前述檢查報告、補充說明之前,有無詢問大世界公司主辦會計或出納,有無詢問被告,或請被告提供資料?)主辦會計S○○已經離職,沒有問,其只有問當時在職的會計K○○,不清楚時我就問當時公司的副總經理黃○○,被告2人都 不在公司,其曾經有向辛○○提過要提供交易憑證給我(因為大世界公司支票存款已經拒絕往來,所以交易比較複雜,必須借用他人的支票去支付,公司入帳的錢再付給辛○○、甲○○,必須被告2人提供他們支付的憑證),被告2人都沒有提供。並沒有查被告2人私人帳戶跟公司之間的往來,因 為被告沒有提供。其曾經向法院聲請調閱被告2人私人帳戶 ,但法院並沒有准許,理由是如果有案件的話,法院就會偵辦。檢查時有受到限制,其在95年7月17日有呈報基隆法院 ,主要是針對兩項不確定的事項,全球財金1200萬元的收入,假交易3400多萬元這兩個部分,檢查報告這部分有提到,寫在檢查報告第7頁(三)的部分。(檢察官問:檢查報告 及補充說明與起訴書內容有無不符的部分?)補充說明三的第9點,丁○○部分即誤入帳2200萬元,應更正為起訴書附 表四第32頁編號7丁○○部分所記載之140萬5854元,起訴書記載正確。」等語(見本院98年4月20日上午審判筆錄)。 足認此部分確係證人宙○○在本院民事庭裁定選任為檢查人,經由查閱相關帳冊等資料而查得。 ㈤參以被告辛○○於檢察官偵訊時對於大世界公司之傳票由會計製作,由其覆核核准,大世界公司的請款流程,由廠商送請款單、發票到公司交給財務部,再由會計製作傳票開支票,大世界公司銀行帳戶之印鑑章由其保管,存摺及支票簿是財務部管理,大世界公司支票印章都是由其蓋的,支票內容是會計寫的等節供承不諱(見96年1月23日偵訊筆錄)、又 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問:據大世界公司清查帳冊及資金往來,上開寶福、允騰、名人、訊音、乙岐、高訊、安新、華銨、銓通、乙弘公司共計3400多萬元的虛偽貨款最後均匯入甲○○的帳戶,意見?)是否有一些公關費無法報。而以此方式沖銷。(問:何謂公關費?)請人家幫忙看要如何救回這一家公司。(問:以何種方式可以請人家幫忙看救回公司?)這些事是不能講的。」等語(見96年1月23日偵 訊筆錄)、又供稱:「(檢察官問:卷附資料出現登載與事實不符,並非誤記,而是顯然與事實不符的虛偽記載,你的辯解如果不能說服檢察官是不小心所造成的,你是否作認罪的答辯?)因為黃○○與甲○○為了補發票事情發生爭執,原來是黃○○要作,但是黃○○沒有這樣做,甲○○打電話叫黃○○不用這樣做,甲○○已經自己處理好了,因為甲○○、我本人匯進去公司款項沒有記載成股東往來,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只好用假的發票讓我們的損失降低,我承認我的出發點主觀上錢是應該還我們,但是用的方法是不合法律的規定,這是黃○○想出來的,但是黃○○卻置身事外,還告我們。(檢察官問:你所謂黃○○想出來的,所指何事?)是因為黃○○總經理該做事情都沒有作,害得我們損失無法回收,以致週轉不靈,借的錢都無法還,我承認為了拿回損失有違反稅捐稽徵法或文書上有登載不實情形。」等語(見96年3月20日偵訊筆錄),是此部分被告辛○○自難諉稱其不 知情。況證人黃○○於本院審判時到庭結證稱:「(被告辛○○問:88年建議購買發票是不是你建議的?你的動機為何?)我沒有建議。沒有動機。」等語(見本院98年4月13日 審判筆錄),足見被告辛○○所指因黃○○建議而購買假發票乙情,並無確切證據以實其說。 ㈥再者,有大世界公司87年度至92年度檢查人報告、附表六所示名人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影本13紙、附表七所示安新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影本2紙、附表八所示訊音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影 本25紙、附表九所示高訊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影本7紙、附表 十所示乙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影本10紙、附表十一所示乙弘電腦行開立統一發票影本3紙、附表十二所示銓通公司開立 統一發票影本6紙、附表十三所示華銨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影 本4紙、附表十四所示允騰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影本5紙、大世界公司轉帳傳票5紙(名人公司部分,傳票日期:88年12月 10日、傳票編號:JC123)、大世界公司轉帳傳票1紙(安新公司部分,傳票日期:88年11月8日、傳票編號:JB143)、大世界公司轉帳傳票5紙(訊音公司部分,傳票日期:88年 12月31日、傳票編號:JC126)、大世界公司轉帳傳票3紙(高訊公司部分,傳票日期:88年12月31日、傳票編號:JC121)、大世界公司轉帳傳票5紙(乙岐公司部分,傳票日期:88年12月31日、傳票編號:JC128)、大世界公司轉帳傳票2紙(乙弘電腦商行部分,傳票日期:88年12月31日、傳票編號:JC127)、大世界公司轉帳傳票2紙(詮通公司部分,傳票日期:88年12月31日、傳票編號:JC125)、大世界公司 轉帳傳票3紙(華銨公司部分,傳票日期:88年12月31日、 傳票編號:JC121)、大世界公司轉帳傳票2紙(允騰公司部分,傳票日期:88年12月1日、傳票編號:JC124)等(詳見附件編號14至21號)附卷可憑。 ㈦從而,被告辛○○、甲○○所辯,顯係飾詞卸責,不足採信,此部分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7條 第1款、第41條、第43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等之犯行,至堪認定。 四、事實一㈣部分: ㈠被告辛○○、甲○○對於有向附表四之債權人張文菊等人借款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惟均辯稱係由甲○○以其名義向該等債權人借款後,再由甲○○將借得之款項匯入大世界公司之銀行帳戶云云。 ㈡大世界公司與附表四之債權人間確有借款等節,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12648號支付命令影本1紙(債權人張文菊、債務人大世界公司,金額380萬元,及聲請狀影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5827號支付命令影本1 紙(債權人子○○、債務人大世界公司,金額2616萬2796元,及聲請狀影本、協議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321號本票裁定影本1紙(債權人亥○○、債務人大世界公司,金額330萬元,聲請狀影本、大世界公司辛○○為發票 人之本票1紙,發票日期92年10月30日,)、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93年度促字第2256號支付命令影本1紙(債權人未○○ 、債務人大世界公司,金額3000萬元,借據:金額3000萬元、借款人大世界公司辛○○,同意於92年12月31日全部清 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12486號支付命令影 本1紙(債權人丁○○、債務人大世界公司,金額3157萬元 ,及借貸契約書:金額3000萬元、借款人大世界公司辛○○)、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3號民事判決影本1份(債權人張振豪、債務人大世界公司,金額240萬元,張振 豪匯款申請書2紙、發票人為大世界公司之本票1紙:金額240萬元)等在卷可考。又債權人黃○○、R○○、子○○、 亥○○、未○○、丁○○、張振豪等人之上開借款,係分別匯入大世界公司上揭帳戶內之金額為300萬元、460萬元、500萬元、124萬8000元、1391萬元、140萬5854元、200萬元,亦有大世界公司台北商業銀行南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1.黃○○於88年4月30日匯款3,000,000元至大世界公司。2.林宇嬌(R○○妻)於92年7月14日匯3,000,000元至大世界公司。3.丁○○於91年8月26日匯1,405,854元至大世界公司」、大世界公司彰化銀行東基隆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內頁:「1.R○○於92年9月1日匯款1,600,000元。2.徐敏隆(亥○○夫)於92年8月25日匯548,000元、亥○○於92年9月10日匯200,000元、徐敏隆(亥○○夫)於92年9月29日匯400,000元、亥○○於92年10月7日匯100,000元。3.子○○於92年10月13日分三筆匯入5,000,000元。4.未○○於92年7月31日匯4,910,000元 、於92年8月4日匯3,600,000元、於92年8月8日匯900,000元及1,500,000元、於92年8月13日匯1,000,000元。」、大世 界公司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號)存 摺內頁:「謝明峻(未○○夫)於92年7月23日匯款2,000,000元至大世界公司。」、大世界公司中國國隆商銀(帳號000-00-00000-0)存摺內頁:「張振豪於92年7月14日及92年7月22日共匯2,000,000元元至大世界公司。」等(詳附件編 號1至6、28號)可資佐證,上開債權人若非借款予大世界公司,當不會將上開款項匯入大世界公司之銀行帳戶內。又起訴書記載向未○○借款1400萬元部分惟除其中10,000,000元已列帳為大世獲公司借款外,其餘4,000,000元部分,帳列 為股東往來部分,經查並未入帳列為股東往來,詳見股東往來分類帳(詳見附件編號7至13、28號),因之此部分應予 更正,再按起訴書記載被告辛○○與甲○○取走部分5,738,948元部分,應加計未帳列為股東往來之4,000,000元部分,應更正為9,738,948元,併此說明。 ㈢再查: ⒈證人黃○○於本院審判時結證:「在88年時,辛○○跟甲○○一起跟我說大世界有線電視公司缺錢,陸陸續續有很多筆,是用匯款方式,其中有一筆300萬元是匯到大世界 公司的帳戶,其餘都是匯到甲○○的戶頭,我有問甲○○為什麼要匯到她的戶頭,她說大世界公司的負責人是辛○○,她比較擔當得起,所以要匯到她的戶頭,每一筆借款甲○○都有開她個人或車行的支票,都是開支票,沒有約定利息,支票全部都退票,全部的借款金額大約有1300多萬元。(共同選任辯護人問:支票最後壹張支票號碼QA0000000,面額300萬元,是否就是你剛剛所講88年借款300 萬元,甲○○所開的支票?)對。(共同選任辯護人問:該張支票有無兌現?)沒有。借款沒有約定利息,沒有寫合同,我跟甲○○講我的500萬元是向銀行貸款的,我要 繳本金跟利息給銀行,甲○○說她要付利息給銀行。(共同選任辯護人問:被證十一的300萬元支票是甲○○還是 大世界公司跟你借錢?)甲○○跟我說公司缺錢。(共同選任辯護人問:在你的認知你是借錢給甲○○還是大世界公司?)大世界公司。(共同選任辯護人問:為何你會這樣的認知?)我當時是大世界公司的總經理,大世界公司的董事長是辛○○,財務長是甲○○,當時公司財務部是設在中和市○○路426號甲○○計程車行那裡,因為甲○ ○當時是說大世界公司缺錢。」等語(見本院98年4月13 日審判筆錄)。因之大世界公司的董事長係被告辛○○,財務長係被告甲○○,向證人黃○○即大世界公司的總經理借款供大世界公司使用,且上開300萬元既已匯入大世 界公司之帳戶內,足認被告辛○○及甲○○係以大世界公司名義,向證人黃○○借款。 ⒉證人R○○於本院審判時到庭結證:「(共同選任辯護人問:是否曾經借錢給辛○○或甲○○,借錢的時間、地點、金額、如何交付、有無約定利息、如何支付利息?)有借給甲○○,是辛○○、甲○○一起到我家,大約是89年,詳細時間我記不得,他們二人都有開口向我借錢,他們兩人說他們經營大世界公司財務上有困難,需要跟我調錢周轉,約定利息是月息一分半,陸陸續續借了2020萬元,都是匯款,300萬元是匯到大世界公司的戶頭,其他部分 是匯到甲○○的戶頭,最早是甲○○拿大世界公司及另一家(好像是東森系統,我必須另外查證)股票拿給我做質押,後來是甲○○說她必須把股票拿回去調錢,91年時甲○○才開本票,一張是1560萬元、一張300萬元、一張160萬元,後來都沒有還,前面借比較少的時候,利息有付一、二個月,後來都沒有再付。(共同選任辯護人問:你是借錢給大世界公司還是借給甲○○?)我是借給甲○○,甲○○再轉給公司。」等語(見本院98年4月13日審判筆 錄)。雖證人證人R○○認知係借款予甲○○,惟證人R○○將上開460萬元匯入大世界公司之帳戶內,且被告甲 ○○係將大世界公司之股票質押予證人R○○,並以大世界公司財務有困難乙情借款,足認應係被告辛○○及甲○○以大世界公司名義,向證人R○○借款。 ⒊證人子○○於本院審判時到庭結證:「(共同選任辯護人問:是否曾經借錢給辛○○或甲○○,借錢的時間、地點、金額、如何交付、有無約定利息、如何支付利息?)有,他們兩人一起來我公司借錢,兩個一起開口借錢,應該是89年或90年間,應該是借給甲○○,那時有開甲○○的本票,我都請我的會計領現金交給甲○○,大部分是借現金,有約定利息,多少忘了,甲○○還有押大世界公司的股票(何人名義,我不清楚)給我,陸陸續續分很多次,4、5年間總共借了2600萬元,其中有100萬元是利息,本 金約2500萬元,有一次法院退還保證金,我領回300萬元 ,還欠我約2200萬元,後來去年跟大世界公司以1600多萬元達成和解,包含所有的本金、利息,我有拿到1600多萬元。最初甲○○有押大世界公司的股票,後來甲○○說要拿給我質押的股票跟別人借錢,我才要求甲○○把之前的借款改為以大世界公司的名義借款,後來都是用大世界公司名義借款,時間大概是第一筆借款之後3年左右。(共 同選任辯護人問:98年2月11日答辯二狀被證13正面協議 書,萬里達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你是什麼關係?)我是萬里達公司的負責人。(共同選任辯護人問:後來改成大世界公司的借款是否就是該偵查卷內的協議書所記載?)是。因為甲○○把質押的股票拿回去,我才要求借款名義由甲○○變更為大世界公司。」等語(見本院98年4月 13日審判筆錄)。證人子○○認知最初之借款係借款予甲○○,惟參以2616萬2796元其中之500萬元既已匯入大世 界公司之帳戶內,已如上述,且被告甲○○係將大世界公司之股票質押予證人子○○,後借款人名義改為大世界公司名義,該借款嗣由大世界公司還款,足認應係被告辛○○及甲○○以大世界公司名義,向證人子○○借款。 ⒋證人亥○○借款部分,業據證人D○○即亥○○之夫於本院審判時到庭結證:「(共同選任辯護人問:是否曾經借錢給辛○○或甲○○?)有。(共同選任辯護人問:何人向你借錢,時間、地點、金額?)當時甲○○跟我說大世界公司經營不好,需要週轉金,第一次借3百萬元,時間 是在91年間借的,是我與我太太拿彰化銀行東基隆分行開的現金票(我太太亥○○的戶頭),拿到南榮路181號10 樓大世界公司給甲○○,甲○○有開一張300萬元的支票 給我,是個人還是公司的票我不記得,但後來退票,我就把支票還給甲○○,甲○○又借了30萬元左右,所以後來甲○○另外開了一張大世界公司名義的面額330萬元的本 票給我,該紙本票已經取得本票裁定。後來又陸陸續續借了7、80萬元,另外開了兩張大世界公司名義的本票,一 張面額20幾萬元,一張面額50多萬元,這兩張本票都還在我家,所以甲○○總共向我借了410萬元左右,都沒有算 利息,也都沒有還過錢。我取得本票裁定330萬元部分, 大世界公司現在的股東已經跟我談好要賠償,但只賠我 150萬元,我有同意,這部分我有立和解書。(檢察官問 :向你借錢的是被告甲○○還是辛○○?)是他們夫妻兩人一起來借,我把現金票拿到大世界公司時也是他們兩人一起拿走的。(檢察官問:被告還你多少錢?)都沒有還。(共同選任辯護人問:就你的認知,你錢是借給甲○○夫妻還是大世界公司?)我是借給大世界公司。(審判長問對亥○○96年1月23日偵訊筆錄所證,大世界公司總共 借款424萬4146元,有何意見?提示2189號偵卷第2宗第153頁偵訊筆錄)金額正確,財務部份是我太太亥○○在負 責處理,所以她講的正確。(審判長問:上開偵卷第207 之後-209頁,你稱的上開三紙本票TSNO195079、CHNO489249、CHNO0000000,是否一張發票人為大世界公司名義, 兩張發票人為辛○○名義?)是上開三張本票沒錯,但發票人為辛○○名義的本票兩張背面都有大世界公司保證。被告辛○○只跟我說大世界公司欠錢,要向我借錢,而我認為大世界公司是被告經營的,所以借錢給被告辛○○就是借錢給大世界公司,要救公司。」等語(見本院98年3 月16日下午審判筆錄)。證人D○○就其認知上開款項係借款予大世界公司,並有取得大世界公司為發票人名義、金額330萬元之本票,且上開330萬元其中70萬元既已匯入大世界公司之帳戶內,足認被告辛○○及甲○○以大世界公司名義,向證人亥○○借款。 ⒌證人丁○○於本院審判時到庭結證:「(共同選任辯護 人問:是否曾經借錢給辛○○或甲○○,借錢的時間、地點、金額、如何交付、有無約定利息、如何支付利息?)有,都是甲○○帶一個會計來跟我借錢,大部分都是約在華泰銀行古亭分行,我領現金出來就直接交給甲○○,陸陸續續借過好幾次,第一次是甲○○透過黃澤民跟我講說大世界公司有一筆退稅400多萬將近500萬元,因為稅捐處拖延一直領不到,所以須要週轉,因為是同行一打聽就知道車行應該沒有問題,我就答應借錢,第一次答應借500 萬元,分了幾次借她,後來甲○○說稅捐處的退稅還沒下來,大世界公司的開銷很大,答應要借6000萬元,我提出一個條件,有什麼可以擔保,甲○○說大世界公司的股票27.5%要給我質押,我之前沒有去過大世界公司,對大世界公司的財務不了解,因為那時有線電視是獨佔事業,應該不錯,而且有擔保,我陸陸續續借給她,甲○○付了幾個月利息,後來就沒付利息,沒有按照約定每個月付利息,我那時就只有借出2200萬元,就沒有再借了,利息月息約定一分半。(共同選任辯護人問:你是借錢給甲○○還是借給大世界公司?)甲○○跟我說是大世界公司要用錢,車行不需要什麼大筆資金,我的認知是要借錢給大世界公司,因為甲○○說要用大世界公司的股票跟我質押。(共同選任辯護人問:既然是借錢給大世界公司,為何會收甲○○日英交通公司的支票?)當時甲○○有跟我講,大世界公司週轉困難,支票都不能用,當時車行甲○○還有一、兩百部車子,我認為拿車行的支票對我比較有保障,所以我就接受車行的支票。(共同選任辯護人問:95年偵字第2189號卷二第127頁借貸契約書,第129頁甲方丁○○是不是你簽名的?)對,這是在律師事務所寫的。(共同選任辯護人問:契約書第一條講到「民國90年初由甲方經手向第三人所借貸,91年4月30日時到期之本金500萬元」是否就是你剛講的500萬元的借款?)是。(共同選任辯 護人問:請陳述簽署該契約書的過程?)通常借款到期多多少少會還一點,但是甲○○借這麼大筆錢500萬元,但 是只付了幾期利息而已,我想錢的數目這麼大,到律師事務所請律師見證,這樣會比較有公信力,才會簽這份契約書。(共同選任辯護人問:契約書第1行,乙方是記載「 大世界有限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辛○○及甲○○」,借錢的人究竟是何人?)我是先請教余鐘柳律師,余律師問我大世界公司的負責人是何人,我去問,是辛○○,余律師跟我講如果說要以公司的名義來簽,必須負責人也要簽名,所以乙方是律師幫我擬出來的,而且辛○○、甲○○是夫妻,所以律師說要這樣。(共同選任辯護人問:96年度他字第3號檢查人報告第217頁本院93年度促字第12486號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聲請狀,是否就是基於剛 剛所提的借貸契約書而去聲請的?)對。(共同選任辯護人問:支付命令聲請狀主張的金額是3157萬元,本金部分是2200萬元,如果扣除你剛剛所稱的拍賣股票的幾百萬元,應該無法得出3157萬元的金額,你主張的金額有無扣除拍賣所得的金額?)我參與大世界公司的經營是和黃○○、施清松先講好,我去經營公司把公司經營起來,後來賣掉,利潤就是1.5倍,如果我投入資金100萬元,公司如果賣掉,要給我150萬元,這部分比較複雜。我有把利潤算 到金額裡面。大世界公司有還黃○○錢,是以大世界公司的名義還,黃○○持有大世界公司15%的股票及一些股東往來的單據,當時我人在大陸,當時副董事長曹淑官並沒有跟我打招呼,利用我人在大陸,他跟黃○○談,他自己開我的支票給黃○○,大約2000萬元出頭,大世界公司15%的股票過戶到我名下。大世界公司有付R○○錢還債,是大世界公司的名義還,是用協商的方式。另外謝明峻的部分,也是用協商方式,付給他太太未○○1000多萬元,另外有付給施清松500萬元。我要補充,都是以大世界公 司的名義還這些債務,另外有清償一部分。」等語(見本院98年4月13日審判筆錄)。證人丁○○就其認知上開款 項係借款予大世界公司,被告甲○○用大世界公司的股票予證人丁○○質押,證人丁○○並取得借款人為大世界有限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辛○○及甲○○名義之借貸契約書,又2200萬元其中上開140萬5854元既已匯入 大世界公司之帳戶內,足認應係被告辛○○及甲○○以大世界公司名義,向證人丁○○借款。且觀大世界公司有還黃○○借款約2000萬元、還R○○借款、還謝明峻他太太未○○借款1000多萬元等情,若該借款之借款人並非大世界公司,大世界公司焉有為被告辛○○、甲○○還款之理,益證向黃○○、R○○、未○○等借款,應係被告辛○○及甲○○以大世界公司名義,向該等證人借款。 ⒍證人Q○○於本院審判時到庭結證:「(共同選任辯護人問:(是否曾經借錢給辛○○或甲○○,借錢的時間、地點、金額、如何交付、有無約定利息、如何支付利息?)我有借錢給辛○○,總共借270萬元,是用匯款及拿現金 方式借,陸續借了好多次,匯款是匯到大世界公司的帳戶,沒有約定利息,他說只是短期要借,沒有約定利息,後來還了70萬元,再借40萬元現金,現在還欠240萬元,我 有拿到辛○○名義的本票。(共同選任辯護人問:你的認知你是借錢給辛○○還是大世界公司?)借給辛○○,他說是大世界公司要用的,所以匯款到大世界公司的帳戶。(共同選任辯護人問:96年度他字第3號卷檢查人報告第 220頁,你剛說錢借給辛○○,為何你是告大世界公司? )我錢是匯到大世界公司,辛○○說錢是大世界公司要用的。(共同選任辯護人問:錢是辛○○跟妳借的,妳應該跟辛○○要?)辛○○說大世界公司要用的,要付薪水、費用等。(共同選任辯護人問:辛○○跟你說是大世界公司要用的,這可能是他跟妳借錢的原因,妳究竟是把錢借給辛○○還是借給大世界公司?)我不知道他是用個人還是大世界名義借錢,但我知道他是要借錢給大世界公司發薪水、費用的。我借錢當時不知道大世界公司道負責人是誰,但我知道大世界公司是他們2人的。」等語(98年4月13日審判筆錄)。雖證人Q○○認知係借款予辛○○,惟證人Q○○將上開200萬元以張振豪名義匯入大世界公司 之帳戶內,張振豪並取得發票人為大世界公司名義、金額為240萬元之本票,足認被告辛○○及甲○○係以大世界 公司名義,向證人張振豪借款。 ⒎證人地○○於本院審判時到庭具結證稱:「張文菊是我先生,一年前約97年2月間,我先生張文菊過世。(共同選 任辯護人問:你是否知道妳先生張文菊生前有借錢給甲○○、或辛○○?)我知道,被告夫婦一起來我家,被告兩人一起跟我先生說要借錢,我先生說沒錢,被告夫婦就叫我先生用房子貸款借錢給他們,總共借了380萬元,是直 接從銀行貸款下來後匯給被告夫婦,匯到那個戶頭我不知道,當時是純粹好朋友幫忙,沒有付利息,一開始我房屋貸款的利息是被告夫婦付的,付了多久我不記得,後來都是我自己付的。(共同選任辯護人問:你先生是借錢給甲○○還是給辛○○?)當時是甲○○跟辛○○一起來借,錢匯到誰的戶頭,我不知道。(共同選任辯護人問:你是否知道你先生有借錢給大世界公司?)被告夫婦一起來借錢的時候,跟我先生說是大世界公司要用的,叫我先生要幫他們救大世界公司,我先生之前在東湖經營金頻道有線電視,是跟人家合夥。(共同選任辯護人問:在你的認知,妳先生把錢借給甲○○夫婦,是借給他們夫婦,還是借給大世界公司?)是借給甲○○夫婦,然後使用到大世界公司。(共同選任辯護人問:妳先生曾經以大世界公司為債務人名義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妳確認妳先生是借錢給大世界公司還是借給甲○○?)甲○○來借時是說她要救大世界公司用的,沒有付利息,聲請支付命令內說有付利息到我的帳號,是指我房子貸款付銀行的利息,付不到一年就沒付了,後來的房貸的利息都是我幫人打掃賺錢付的。」等語(見本院98年3月30日審判筆錄)。雖證人地 ○○認知係其夫張文菊借款予甲○○夫婦,且被告夫婦向張文菊稱,借款係大世界公司要用的,要幫被告夫婦救大世界公司,再者,張文菊係以大世界公司為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足認上開380萬元,應係被告辛○○及甲 ○○以大世界公司名義,向張文菊借款。 ㈣證人宙○○同上之證述及結證、又於本院審判時具結證稱:「(檢察官問:98年3月16日下午審判筆錄第6頁有關亥○○先生D○○(原名徐敏隆)到庭作證所說的數字與起訴書附表四第32頁編號5亥○○部分金額不符,究竟何者為正確? )補充報告說明第1頁亥○○部分的合計應該是124萬8千元 ,我誤載為148萬元,另外D○○有54萬8千元漏未扣除,實際上亥○○的金額應該是70萬元,起訴書附表四第32頁編號5亥○○部分股往金額應該更正為70萬元,甲○○取走的金 額應該更正為260萬元。(檢察官問起訴書其他部分有無錯 誤?)起訴書第4頁附表三金額與檢查報告不一致,檢查報 告的金額比較大。其餘沒有差異。(檢察官問:起訴書第9 頁8張振豪部分有40萬元在會計帳冊內無任何紀錄,及補充 說明第4頁張振豪部分,記載有無錯誤?)沒有錯誤。我查 的資料是根據張振豪向法院聲請判決。(選任辯護人問:你是否能確定資料齊全?)除了95年7月17日陳報給法院的兩 個無法確定的事項之外,其他都齊全。(選任辯護人問:是否除了檢查人報告所列的問題以外,沒有其他的問題?)檢查人報告是只針對負債、股東往來的部分,如我剛才所陳述,就負債、股東往來的部分沒有其他的問題。股本部分我沒有去檢查,有沒有問題,我不知道。(選任辯護人問:請提示98年4月13日上午審判筆錄第11頁,倒數第8-5行,R○○作證稱,他是把錢借給甲○○個人,甲○○再借給公司,如果此說法為真,檢查人報告第6頁,檢查人報告是否應更正 ?)如果就律師這個問題的說法,檢查人的報告是應該要更正,但是大世界公司已經向R○○清償,就不用更正,因為我的認定是看誰收到錢,現在R○○收到大世界公司的錢,所以是R○○借給大世界公司,就不用更正。(選任辯護人問:你剛說不會依據形式文件認定事實,會看實際資金的往來,就張文菊這筆款項,實際的資金往來為何?)張文菊並未存入大世界公司,我判斷張文菊借款給大世界公司的依據就是支付命令聲請狀,如果事實不是的話,我願意更正。(選任辯護人問:請提示98年3月30日下午審判筆錄第16頁第 13-17行,張文菊的太太地○○到法院作證稱,該筆借款是 借給甲○○夫婦,然後使用到大世界公司,如果依據該證詞檢查人報告是否要更正?)因為支付命令求償對象是大世界公司,但是地○○證詞跟支付命令是不一樣,我必須向地○○取得切結,才可以做更正。檢查人報告是有時效性,必須在時限內做出判斷。」等語(見本院98年4月20日上午審判 筆錄)、又具結證稱:「(檢察官問:被告2人以大世界公 司名義向外借款,實際資金未匯入公司,事後債權人持公司名義的本票或借款契約書向公司求償,對大世界公司的資產,是否有損害?)法院支付命令上的債權人來向公司請款,甲○○也來向公司請款,會造成重複請款,公司如果重複支付,當然會受損害。當時我還在擔任大世界公司檢查人時就有遇到甲○○持本票裁定對大世界公司強制執行,子○○則持法院核發的債權憑證來參與分配。子○○債權憑證債權額是2000多萬,甲○○的本票債權金額是2億1700多萬元,但 查核前帳面上甲○○股往的金額只有1億3000多萬元,我擔 心有可能公司會重複付款,或者公司被掏空,我以檢查人即公司負責人的身分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檢察官問:辯護人先前問你『就目前帳面記載,大世界公司有誤入甲○○股東往來的情形,但是大世界公司也漏未記載上開債權人之負債,就大世界公司的資產負債面來看,大世界公司是否有損害,你回答:不會』。針對此問題,是針對『誤入帳』還是『漏未沖減』,漏未記載上開債權人之負債,但是公司確實必須償還該借款,為何會沒有損害於公司?)誤入帳是指錢有進公司帳戶,但是入的對象錯誤而已,對公司沒有損失,漏未沖減部分因為我們有適時阻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所以沒有造成損害,如果沒有適時發現阻止,可能就沒有大世界公司的存在。經查核後,漏未沖減部分,我是直接調減甲○○的股往,如果甲○○將28萬3961元還給公司,公司就沒有損失,因為請款部分,公司都有很審慎的在付款,沒有發生重複付款的情形。」等語(見本院98 年4月20日下午審判筆錄) ㈤再就被告辛○○所提有關股東往來所提出質疑之問題點一、二部分,證人宙○○又具結證稱:「(共同選任辯護人問:可否請證人就前述文件問題點一來說明,根據我們的查證,兩者有差距,附件二有4張支票票號QF0000000、QF0000000 、QF0000000、QF0000000,金額為58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登載的金額與附件一股東往來科目借 方交易額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不符?)被告辛○○是陳述說大世界公司股東往來在90年1月5日、12日、15日、16日四天股東往來科目借方交易額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這四筆與大世界公司應付票據台北國際銀行18698-8帳號參考號碼QF0000000、QF0000000、QF0000000、QF0000000,金額58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兩者不符,大世界公司當時會計帳是由甲○○負責,我有調出當時的原始傳票4張,上 面並無製表人之蓋章,也沒有附件,依據辛○○寄給我的附件四的大世界公司台北國際商銀客戶歷史資料明細表,就借方金額有提領3筆支票,金額為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支票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經推算附件一的借方交易額是由好幾張支票去沖抵股東往來,但是附件二應付票據的參考號碼只有記載其中之一的支票號碼,如90年1月15日該筆僅記載QF0000000,另外兩筆並沒有記載。另外90年1月16日股東往來0000000元,在附件四90年1月16日借方金額0000000元、支票號碼0000000,借方金 額0000000元、支票號碼0000000,該筆股東往來是由兩張支票去沖抵,但是參考號碼只有記載QF0000000。90年1月5日 、12日對不出來,90年1月12日0000000股東往來科目借方交易額在附件四可以找到,90年1月16日借方金額0000000元、支票號碼0000000,90年1月5日股東往來科目借方交易額0000000元,在附件四可以找到,90年1月16日借方金額580000 元、支票號碼0000000元。在附件四大世界公司開給甲○○ 的支票沒有計算到股東往來的有支票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我是依照公司所留下來的 原始傳票加以說明的。(共同選任辯護人問:請證人說明關於被告辛○○前開文件問題點二,我方是依據甲○○台北國際銀行南門分行00000000-000帳號客戶歷史資料有轉帳至大世界公司台北國際銀行0000000000-000帳號有三筆資金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但是大世界公司總分類帳 沒有這三筆,是否附件一股東往來科目有漏記這三筆?)我依據公司所留下的原始傳票在90年1月16日甲○○個人的帳 戶有轉入公司帳戶0000000元,90年1月16日第2張傳票甲○ ○的個人帳戶又轉入公司帳戶861087元,是要付一筆0000000元的支票,0000000元是有記在附件一股東往來科目的貸方交易額,另外,90年1月17日的傳票甲○○個人的帳戶轉入 公司帳戶0000000元,0000000元是有記在附件一股東往來科目貸方交易額。我查的結果是公司要付支票,該支票是要支付給甲○○,公司沒有錢,所以由甲○○的帳戶轉入公司的帳戶以支付公司要付給甲○○個人的支票票款,問題點二甲○○個人帳戶轉入大世界公司帳戶有00000000元,這三筆確實有存入,但是公司股東往來貸方交易額只記載00000000元,兩相差距0000000元,目前傳票看不出來。目前有發現附 件一股東往來科目在90年4月16日、17日貸方交易額有記載 0000000元、0000000元,這兩筆增加的金額,並沒有看到甲○○有將個人的資金存入大世界公司的帳戶,如果有需要的話,我可以就股東往來科目逐筆查核,我必須要問傳票的製票人TUNG。(共同選任辯護人問:問題點二附件三90年1月 16日甲○○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語音 轉帳830000元、0000000元、20000元、190000元有入大世界公司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內,證人宙○○有提到大世界 公司附件一股東往來科目貸方金額0000000元要再加計上開 四筆?)是。但是90年4月16日、17日股東往來科目貸方交 易金額各增加0000000元、0000000元,並沒有由甲○○的銀行帳戶資金存入大世界公司帳戶的紀錄。附件一股東往來科目記帳是依據原始傳票來記帳,跟公司的存摺、甲○○的存摺有出入,我必須要問公司記原始傳票的人記帳的邏輯,才能得知,或者依據甲○○的存摺、存款往來去核對重新紀錄股東往來科目,才能找出真正的金額。我製作檢查人報告是相信大世界公司所留下的傳票、帳冊的餘額,另外我再舉證甲○○有虛增股往去減除,我建議看看我是否有多減或多扣除的部分來舉證。另外假交易的部分,大世界公司有付給甲○○,甲○○再從她的個人帳戶轉入大世界公司,也不能認為股東往來有增加。如果再由我整理的話,會不會像我所出具的檢查人報告,他們也認為有疑問,如果要再整理必須重新整理,而且被告從哪個始點不相信股東往來,我就必須從那個時間開始查,而且帳是甲○○整理的。」等語(見本院98年6月18日審判筆錄)。足見檢查人報告之查核結果,有 關股東往來部分應無錯誤。 ㈥況證人P○○經本院傳喚到庭具結證稱:「其有在大世界公司擔任過會計。任職一年多,中間也有離職過,後來再回去。(共同選任辯護人問:大世界公司90年4月17日轉帳傳票 即證人K○○98年6月18日提出7張轉帳傳票影本,這幾張傳票傳票日期90年1月5日到90年1月17日,製票人為TUNG,是 否你製作的?)對。(共同選任辯護人問:製作這些傳票的依據為何?)我有看到憑證才有記帳。(共同選任辯護人問:這些傳票上面的參考號碼都只有列出一張票據的號碼,是否代表一筆票據的款項?)不一定,有可能是好幾筆,因為受限電腦可輸入的字數,有可能輸入好幾筆的票據號碼,但只能印出一張票據號碼而已。(共同選任辯護人問:你所記載的參考號碼的票據金額,與你登載的貸方金額有落差?)可能會有一筆以上的支票的金額合計為貸方金額,但是只有顯示壹張票據的號碼而已,所以兩者有落差。(共同選任辯護人問:被告辛○○98年6月18日提出之附件三、附件四, 針對辛○○所提出的問題點二所列三筆資金,金額分別是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這三筆資金是由甲○○ 的銀行帳戶轉入大世界公司的帳戶,但是從大世界公司的期間總分類帳科目是股東往來以及90年1月16日的傳票中均未 登載,是否有漏記的情形?)有可能,我記帳當時是由出納把相關的憑證拿給我看,我才會登帳,沒有任何的憑證,我是不會登帳。(檢察官問:大世界公司傳票上面製表人YUNG、TUNG都是你?)是的。都是我。(檢察官問:請確認你在大世界公司任職期間?)89年4、5月開始做到90年農曆年過後不久,約二月間,過約一年才又回去大世界公司幫忙,每天大概只有做半天,做了約一、二個月。(檢察官問:同上卷卷三第240-241頁,為何偵查中你說是甲○○要你這樣記 載,不是葉繪香,有何意見?)出納葉繪香有拿一些付款的支票給我看,因為沒有進項憑證,我有問過甲○○,照正常記帳的話,應該要有進項憑證才可記帳,甲○○說有幾家廠商要先付款後才拿到進項憑證,如果我沒有記帳的話,帳就會不平衡,所以我先記帳。(審判長問:對證人宙○○查核上開問題一的說明,有何意見?)沒有。應該是以宙○○的查核為準。(審判長問:對證人宙○○查核上開問題二的說明,有何意見?)沒有。應該是以宙○○的查核為準。甲○○的資金有進來大世界公司,其數額應以會計師宙○○查核為準。」等語(見本院98年7月6日審判筆錄)。益證證人宙○○所製作之檢查人報告有關股東往來部分之查核結果,應係正確。 ㈦參諸,被告辛○○於檢察事務官偵訊時對於其代表大世界公司向張文菊、R○○、子○○、亥○○、未○○、張振豪、謝明峻等借錢乙情供承不諱(見96年1月23日檢察事務官偵 訊筆錄及檢察官偵訊筆錄),益見被告辛○○係代表大世界公司向張文菊、R○○、子○○、亥○○、未○○、張振豪、謝明峻等人借錢。再者,證人N○○於偵訊時結證:「(問:存摺交易明細表即轉帳傳票張振豪的匯入大世界的款項,為何要記入甲○○的股東往來?)該交易原本傳票是做大世界向張振豪的短期借款,但是後來辛○○說張振豪是他的朋友,該筆金額雖然是張振豪匯入大世界公司,但是事實上不是大世界向張振豪借錢,而是辛○○個人向張振豪借款,與大世界無關,辛○○要求我改成貸記股東往來,記為劉及王借款給公司。(問:為何張振豪的匯款你會有印象?)因為張振豪這個名字我很有印象,我記得辛○○跟我講過上開的那段話,但是林宇嬌及R○○沒有印象。(問:交易明細表、存摺交易明細表及轉帳傳票丁○○匯入大世界的款項,為何要記入甲○○的股東往來?)該傳票的交易日期是91年8月26日,我是92年4月10日製作,是我到職後,應該是將原本手寫的傳票轉成電腦,所以我也不記得了。(問:是否有甲○○沒有資金匯入的情事,卻記載甲○○的股東往來?)有,因為有匯款進到公司,我們都會去問甲○○,甲○○只要說是她的錢,我們就記甲○○的股往,而不論實際匯款人是誰,因為實際匯款人我不認識,我一定要問甲○○,甲○○怎麼說,我們就怎麼記。」等語(見96年3月6日檢察官偵訊筆錄),足見將此部分借款是否記載於大世界公司之帳冊內會計科目股東往來,被告辛○○及甲○○均有指示會計如何記帳。 ㈧此部分有上開㈡之書證等資料、大世界公司轉帳傳票:「甲○○以大世界公司名義向張振豪等人借款,卻將張振豪等人匯入大世界公司的款項以甲○○借款的名義記載為股東往來,虛列股東往來的科目餘額。」、大世界公司股東往來分類明細帳及銀行帳戶資料(詳附件編號7至13、28)等附卷可 按。 ㈨至被告所聲請傳喚之證人寅○○、D○○、酉○○、C○○○、宇○○、玄○○、天○○、丑○○、巳○○○、戌○、A○○○、辰○○、申○○、H○○、卯○○、T○○、F○○、午○○、G○○○、地○○、黃○○、R○○、子○○、亥○○、丁○○、Q○○、B○○、沈峻立等人之證詞均不足以證明被告辛○○及甲○○係以個人名義向張文菊、黃○○、R○○、子○○、亥○○、未○○、丁○○、張振豪等人借款。 ㈩從而,被告辛○○、甲○○此部分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之犯行,至堪認定。 五、事實一㈤部分: ㈠被告辛○○、甲○○對於辛○○有簽發附表五所示之大世界公司為發票人之本票交予甲○○乙節於本院審判時均坦承不諱。 ㈡此有如附表五所示大世界公司本票影本5紙(本票號碼:WG0000000、WG0000000、TH093584、TH093581、TH093580)在卷可憑,而大世界公司股東往來分類明細帳上並未就該5紙本 票之數額扣抵甲○○之股東往來數額。參以被告辛○○於91年10月30日簽發附表五編號3之本票時,大世界公司甲○○ 股東往來科目之數額為1億3038萬8831元,惟附表五編號3本票之金額卻高達1億7984萬2695元,2者已有差額4945萬38 64元。又92年12月31日大世界公司甲○○股東往來科目之數額為1億3153萬0606元,而附表五全部5張本票之金額總計為2億1739萬6570元,2者之差額高達8586萬5964元。 ㈢證人宙○○上開四、證詞。 ㈣且觀,被告辛○○對於有開檢查人報告第8頁本票明細2億多的本票給甲○○乙節坦承不諱(見96年1月23日檢察事務官 偵訊筆錄及檢察官偵訊筆錄、96年3月20日檢察事務官偵訊 筆錄)。 ㈤此部分有大世界公司87年度至92年度檢查人報告、大世界公司股東往來分類明細帳、大世界公司本票影本5紙(本票號 碼:WG0000000、WG0000000、TH093584、TH093581、TH093580)等在卷可憑。 ㈥至被告所聲請傳喚之證人寅○○、D○○、酉○○、C○○○、宇○○、玄○○、天○○、丑○○、巳○○○、戌○、A○○○、辰○○、申○○、H○○、卯○○、T○○、F○○、午○○、G○○○、地○○、黃○○、R○○、子○○、亥○○、丁○○、Q○○、B○○、沈峻立等人之證詞均不足以證明被告辛○○及甲○○此部分簽發本票之金額與大世界公司股東往來之數額有影響。 ㈦從而,被告辛○○、甲○○此部分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之犯行,至堪認定。 七、論罪科刑 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下稱新刑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刑法),而新刑法第2條乃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 適用之準據法,故於95年7月1日新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新刑法即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一、(一)( 四)參照)。被告行為後,本案所涉之刑 法第33條第5款之修正,新刑法刪除舊刑法第55條牽連犯、 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等,均屬法律之變更,故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茲比較如下: ⒈刑法第28條有關共犯之規定,修正前第28條規定:「2人 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亦即 修正後規定,係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乃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自應比較新舊法,惟本案被告2人係共同 為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逃漏稅捐、背信、詐欺取財、業務侵占等犯罪行為,不論適用修正前、後之刑法第28條規定,被告2人均應成立共同正犯,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 定,對被告二人並無不利。 ⒉刑法第33條第5款有關罰金之最低數額部分,刑法分則編 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1元以上」,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 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 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⒊被告行為後,經總統於95年6月14四日公布之增訂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台幣。94年1 月7日刑法修法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 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 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此為刑 法分則貨幣單位之變更,經換算結果,與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就有關罰金刑提高之規定,數額並無不同。自無法律變更比較適用之問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適用裁判時法即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417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⒋連續犯之刪除: 被告所為多次違反商業會計法、逃漏稅捐、業務侵占、詐欺取財、背信之行為,均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依舊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均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新刑法既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則所犯多次違反商業會計法、逃漏稅捐、業務侵占、詐欺取財、背信之行為,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結果,此部分以被告行為時之舊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⒌牽連犯之刪除: 舊刑法第55條後段有關「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之規定,業經修正公佈刪除,亦即新刑法第55條,已無牽連犯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所犯之數罪,應按其具體情形論罪。查被告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逃漏稅捐、業務侵占、詐欺取財、背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舊刑法第55條後段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如依新刑法第55條,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開5罪即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結果,此部 分以被告行為時之舊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⒍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可知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就共同正犯部分,對被告並無不利,惟修正後之罰金最低數額之折算標準,較修正前提高,連續犯及牽連犯之刪除,顯然不利於被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㈡查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已於民國95年5月24 日經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5月26日生效;依新修正之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內容與修正前之同條第1款內容相同;惟該條本文之刑度,修正前原規定: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度則規定: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應適用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對於被告有利。 ㈢按商業會計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 法第9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商業會計法第4條定有明文,被告辛○○乃商業登記法所載之負責人,自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指之商業負責人,而被告甲○○為大世界公司之會 計主管,自係負責會計業務之人。又公司與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規定, 納稅義務人係公司組織而應受處罰者,僅以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處徒刑之規定,轉嫁處罰公司負責人;若非公司負責人,即非轉嫁之對象,其縱有參與逃漏稅捐之行為,應適用殊別規定,成立同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犯(最高法院75年度台 上字第6183號判例及93年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是公司之監察人就公司申報稅捐部分,應非屬公司之負責人,縱有幫助公司逃漏稅捐,應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合先敘明。核被告辛○○、甲○○所為: ⒈就事實一㈠部分:被告辛○○甲○○於業務上填製不實之薪資印領清冊部分行為,係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被告2人領取虛報員工L○○、S ○○薪資部分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就後者認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尚有未洽,惟基本事實同一,應變更起訴法條。 ⒉就事實一㈡部分:被告辛○○與甲○○均係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以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被告辛○○另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漏稅捐罪。被告甲○○另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 助逃漏稅捐罪。起訴書認被告甲○○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公司之罪,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有未洽 ,惟基本事實同一,應變更起訴法條。 ⒊就事實一㈢部分:被告辛○○與甲○○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明知不實 之事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就後者認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尚有未洽,惟基本事實同一,應變更起訴法條。⒋就事實一㈣部分:被告辛○○與甲○○係犯刑法第336條 第2項業務侵占、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以明知不實之事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 ⒌就事實一㈤部分:被告辛○○與甲○○均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1項背信罪。 ⒍被告辛○○與甲○○,就上開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36條第2項 之業務侵占、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等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⒎被告辛○○與甲○○於上述期間,多次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之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以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被告辛○○部分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甲 ○○部分)、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36條 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均顯係基 於概括犯意為之,請均依修正前刑法連續犯規定,論以1 罪,並加重其刑。被告2人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製不 實之大世界公司商業會計帳冊以詐欺取財、逃漏稅捐(被告辛○○部分)、幫助逃漏稅捐(被告甲○○部分)、業務侵占罪,均為間接正犯。被告辛○○與甲○○2人連續 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與上述事實一㈠、㈢ 之連續詐欺取財罪、事實一㈡連續逃漏稅捐罪(被告辛○○部分)、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甲○○部分)、事實一㈣連續業務侵占罪、事實一㈤連續背信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依連續業務侵占罪處斷。起訴書認被告辛○○與甲○○於事實一㈤所犯之背信罪嫌,與前述事實一㈠、㈡、㈢、㈣犯罪之犯意不同,行為態樣有別,均請予分論併罰乙節尚有未洽,併此敘明。 ⒏末查被告辛○○與甲○○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4日公布,並自同年7月16日起施行,依 該條例第2條第1項3款規定: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且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查被告辛○○與甲○○本件犯罪時間係自88年起至92年12月30日止,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惟所犯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 之業務侵占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均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之罪,且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2年、2年6月, 已逾有期徒刑1年6月,自不得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併此敘明。 八、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犯罪所得非微,惟被告經營大世界公司,因自有資金不足,屢向外借款,又遇到停播,導致公司營運陷入困境,被告猶舉債戳力維持公司生存,然因債務龐大,為維持公司之經營而誤觸法網,並非純粹掏空公司資產、攫取暴利,惟被告為經營公司而觸法誠不可取,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九、被告己○○、壬○○、乙○○、庚○○、戊○○、丙○○部分,本院另行判決。另被告癸○○現通緝中,本院另行審結。 丙、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95 年2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第342條第1項,修正前第56條、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蒞庭檢察官E○○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黃永定 法 官 陳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書 記 官 簡羽勤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95年2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虛報薪資明細部分 ┌──┬──────────┬────────┬────────┬───────┬──────┐ │編號│ 虛報薪資年月 │ L○○薪資 │ S○○薪資 │ 卷 頁 │ 備 註 │ ├──┼──────────┼────────┼────────┼───────┼──────┤ │ 1 │ 92年3月 │ 0 │ 50,000元 │※統計表 │ │ │ │ │ │ │95年偵字2189 │ │ │ │ │ │ │號㈡卷頁83 │ │ ├──┼──────────┼────────┼────────┼───────┼──────┤ │ 2 │ 92年4月 │ 0 │ 50,000元 │※統計表 │ │ │ │ │ │ │95年偵字2189 │ │ │ │ │ │92年4月薪資印領 │號㈡卷頁83 │ │ │ │ │ │清冊(S○○) │ │ │ │ │ │ │(95年偵字2189號│ │ │ │ │ │ │㈡卷頁96) │ │ │ ├──┼──────────┼────────┼────────┼───────┼──────┤ │ 3 │ 92年5月 │ 100,000元 │ 45,929元 │※統計表 │L○○部分薪│ │ │ │92年5月薪資印領 │92年5月薪資印領 │95年偵字2189 │資印領清冊僅│ │ │ │清冊(L○○) │清冊(S○○) │號㈡卷頁83 │載領60,000元│ │ │ │(95年偵字2189號│(95年偵字2189號│ │ │ │ │ │㈡卷頁96) │㈡卷頁101) │ │ │ │ │ │ │ │ │ │ ├──┼──────────┼────────┼────────┼───────┼──────┤ │ 4 │ 92年6月 │ 100,000元 │ 48,643元 │※統計表 │ │ │ │ │92年6月薪資印領 │92年6月薪資印領 │95年偵字2189 │ │ │ │ │清冊(L○○) │清冊(S○○) │號㈡卷頁83 │ │ │ │ │(95年偵字2189號│(95年偵字2189號│ │ │ │ │ │㈡卷頁104、108)│㈡卷頁104、108)│ │ │ ├──┼──────────┼────────┼────────┼───────┼──────┤ │ 5 │ 92年7月 │ 100,000元 │ 48,643元 │※統計表 │ │ │ │ │92年7月薪資印領 │92年7月薪資印領 │95年偵字2189 │ │ │ │ │清冊(L○○) │清冊(S○○) │號㈡卷頁83 │ │ │ │ │(95年偵字2189號│(95年偵字2189 │ │ │ │ │ │㈡卷頁110) │號㈡卷頁110) │ │ │ │ │ │ │ │ │ │ ├──┼──────────┼────────┼────────┼───────┼──────┤ │ 6 │ 92年8月 │ 0 │ 48,643元 │※統計表 │S○○部分薪│ │ │ │ │92年7月薪資印領 │95年偵字2189 │資印領清冊僅│ │ │ │ │清冊(S○○) │號㈡卷頁83 │載領20,000元│ │ │ │ │(95年偵字2189 │ │ │ │ │ │ │號㈡卷頁115、119│ │ │ │ │ │ │、122) │ │ │ ├──┼──────────┼────────┼────────┼───────┼──────┤ │ 7 │ 92年9月 │ 0 │ 16,357元 │※統計表 │ │ │ │ │ │ │95年偵字2189 │ │ │ │ │ │ │號㈡卷頁83 │ │ ├──┼──────────┼────────┼────────┼───────┼──────┤ │ 8 │ 92年10月 │ 200,000元 │ 0 │※統計表 │ │ │ │ │ │ │95年偵字2189 │ │ │ │ │ │ │號㈡卷頁83 │ │ ├──┼──────────┼────────┼────────┼───────┼──────┤ │合計│ │ 320,000元 │ 308,215元 │ │ │ │ │ │ │ │ │ │ └──┴──────────┴────────┴────────┴───────┴──────┘ 附表二:大世界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編號│賣方(開立發票公司)│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額 │營業稅額│ 合計 │備註(卷頁)│ ├──┼──────────┼─────┼──┼─────┼────┼─────┼──────┤ │ 1 │名人電腦有限公司 │88年11月至│ 13 │4,712,631 │235,635 │4,948,266 │96年他字3 號│ │ │ │12月 │ │元 │元 │元 │卷頁119反面 │ │ │ │ │ │ │ │ │至120反面※ │ │ │ │ │ │ │ │ │統計資料調查│ │ │ │ │ │ │ │ │卷㈠卷頁5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安新有限公司 │88年11月 │ 2 │759,470元 │37,974元│797,444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 │卷頁109反面 │ │ │ │ │ │ │ │ │※統計資料 │ │ │ │ │ │ │ │ │調查卷㈠卷頁│ │ │ │ │ │ │ │ │60 │ ├──┼──────────┼─────┼──┼─────┼────┼─────┼──────┤ │ 3 │訊音有限公司 │88年11月至│ 25 │11,163,700│ 558,185│11,721,885│96年他字3號 │ │ │ │12月 │ │元 │元 │元 │卷頁128至130│ │ │ │ │ │ │ │ │反面 │ │ │ │ │ │ │ │ │※統計資料 │ │ │ │ │ │ │ │ │調查卷㈠卷頁│ │ │ │ │ │ │ │ │59 │ ├──┼──────────┼─────┼──┼─────┼────┼─────┼──────┤ │ 4 │高訊有限公司 │88年11月至│ 7 │4,336,300 │ 216,815│ 4,553,115│96年他字3號 │ │ │ │12月 │ │元 │元 │元 │卷頁113至反 │ │ │ │ │ │ │ │ │面 │ │ │ │ │ │ │ │ │※統計資料 │ │ │ │ │ │ │ │ │調查卷㈠卷頁│ │ │ │ │ │ │ │ │60 │ ├──┼──────────┼─────┼──┼─────┼────┼─────┼──────┤ │ 5 │乙岐電腦有限公司 │88年11月至│ 10 │4,009,524 │200,477 │4210,001元│96年他字3號 │ │ │ │12月 │ │元 │元 │(公司誤載│卷頁138至反 │ │ │ │ │ │ │ │為2,677.57│面、調查卷㈠│ │ │ │ │ │ │ │6元) │卷頁125、126│ │ │ │ │ │ │ │ │※統計資料 │ │ │ │ │ │ │ │ │調查卷㈠卷頁│ │ │ │ │ │ │ │ │60 │ │ │ │ │ │ │ │ │ │ ├──┼──────────┼─────┼──┼─────┼────┼─────┼──────┤ │ 6 │乙弘電腦行 │88年12月 │ 3 │1,000,000 │ 50,000 │1,050,000 │96年他字3號 │ │ │ │ │ │元 │元 │元 │卷頁133至反 │ │ │ │ │ │ │ │ │面 │ │ │ │ │ │ │ │ │※統計資料 │ │ │ │ │ │ │ │ │調查卷㈠卷頁│ │ │ │ │ │ │ │ │61 │ ├──┼──────────┼─────┼──┼─────┼────┼─────┼──────┤ │ 7 │詮通資訊有限公司 │88年12月 │ 6 │1,300,000 │ 65,000 │1,365,000 │96年他字3號 │ │ │ │ │ │元 │元 │元 │卷頁124反面 │ │ │ │ │ │ │ │ │至125 │ │ │ │ │ │ │ │ │※統計資料 │ │ │ │ │ │ │ │ │調查卷㈠卷頁│ │ │ │ │ │ │ │ │61 │ ├──┼──────────┼─────┼──┼─────┼────┼─────┼──────┤ │ 8 │華銨資訊有限公司 │88年12月 │ 4 │1,003,460 │50,173元│1,053,633 │96年他字3號 │ │ │ │ │ │元 │元 │元 │卷頁116 │ │ │ │ │ │ │ │ │※統計資料 │ │ │ │ │ │ │ │ │調查卷㈠卷頁│ │ │ │ │ │ │ │ │60 │ ├──┼──────────┼─────┼──┼─────┼────┼─────┼──────┤ │ 9 │允騰國際有限公司 │88年11月至│ 5 │1,150,000 │ 57,500 │1,207,500 │96年他字3號 │ │ │ │12月 │ │元 │元 │元 │卷頁122反面 │ │ │ │ │ │ │ │ │※統計資料 │ │ │ │ │ │ │ │ │調查卷㈠卷頁│ │ │ │ │ │ │ │ │59 │ ├──┴──────────┴─────┼──┼─────┼────┼─────┼──────┤ │合計 │ 75 │29,435,085│1,471,75│30,906,844│ │ │ │ │元 │9元 │元 │ │ └───────────────────┴──┴─────┴────┴─────┴──────┘ 附表三:以支付假貨款為由,侵占大世界資金流向表 ※編號9至11因支票泡水,所以無法核對,因此係參考檢查人報告、檢查 人補充報告資料 ┌──┬────┬───────┬───────────┬────┬────┬────────┐ │編號│ 日期 │北商銀南門分行│大世界甲存戶(北商銀南│大世界公│兌現金額│ 備註(卷頁) │ │ │ │(000000000000│門:0000000000000帳戶 │司傳票支│(北商銀│ │ │ │ │0)匯出金額 │) │出科目 │南門0702│ │ │ │ │ ├─────┬─────┤ │00000000│ │ │ │ │ │ 支票號碼 │支票金額 │ │0帳戶) │ │ │ │ │ │ │ │ │ │ │ ├──┼────┼───────┼─────┼─────┼────┼────┼────────┤ │ 1 │ 89.2.16│ 2,254,561元 │0000000000│1,207,500 │允騰公司│2,207,50│※檢查人報告 │ │ │ │ │※支票 │元 │應付帳款│0元 │96年他字3號卷頁 │ │ │ │ │證據㈤卷頁│ │ │ │17) │ │ │ │ │100 │ │ │※帳戶交│※金額統計表 │ │ │ │※帳戶交易明細├─────┼─────┼────┤易明細 │調查卷㈠卷頁57至│ │ │ │95偵字2189號㈢│0000000000│1,000,000 │名人公司│證據㈢卷│58 │ │ │ │卷頁155 │ │元 │應付帳款│頁79 │※匯入甲○○帳戶│ │ │ │ │※帳戶交易│ │ │ │統計表 │ │ │ │ │明細 │ │※匯入王│ │調查卷㈠卷頁207 │ │ │ │ │證據㈡⑴卷│ │雪娥帳戶│ │※大世界公司傳票│ │ │ │ │頁194 │ │金額統計│ │支出科目 │ │ │ │ │※支票 │ │表 │ │證據㈥卷頁10至11│ │ │ │ │證據㈤卷頁│ │證據㈥卷│ │ │ │ │ │ │101 │ │頁17 │ │ │ ├──┼────┼───────┼─────┼─────┼────┼────┼────────┤ │ 2 │ 89.2.16│ 912,580元 │0000000000│912,580元 │名人公司│912,580 │※檢查人報告 │ │ │ │ │ │ │應付帳款│元 │96年他字3號卷頁 │ │ │ │※帳戶交易明細│ │ │ │ │172 │ │ │ │95偵字2189號㈢│※帳戶交易│ │※匯入王│※帳戶交│※金額統計表 │ │ │ │卷頁155 │明細 │ │雪娥帳戶│易明細 │調查卷㈠卷頁57至│ │ │ │ │證據㈡⑴卷│ │金額統計│證據㈢卷│58 │ │ │ │ │頁194 │ │表 │頁79 │※匯入甲○○帳戶│ │ │ │ │ │ │證據㈥卷│ │統計表 │ │ │ │ │※支票 │ │頁17 │ │調查卷㈠卷頁207 │ │ │ │ │證據㈤卷頁│ │ │ │※大世界公司傳票│ │ │ │ │101 │ │ │ │支出科目 │ │ │ │ │ │ │ │ │證據㈥卷頁10至11│ ├──┼────┼───────┼─────┼─────┼────┼────┼────────┤ │ 3 │ 89.2.22│ 4,453,040元 │0000000000│1,370,615 │訊音公司│4.453,04│※檢查人報告 │ │ │ │ │(00000000│元 │應付帳款│0元 │96年他字3號卷頁 │ │ │ │※帳戶交易明細│26) │ │ │ │172 │ │ │ │95偵字2189號㈢│※支票 │ │ │※帳戶交│※金額統計表 │ │ │ │ │證據㈤卷頁│ │ │易明細 │調查卷㈠卷頁57至│ │ │ │ │102 │ │ │證據㈢卷│58 │ │ │ │卷頁156 ├─────┼─────┼────┤頁79 │※匯入甲○○帳戶│ │ │ │ │0000000000│1,500,000 │訊音公司│ │統計表 │ │ │ │ │※支票 │元 │應付帳款│ │調查卷㈠卷頁207 │ │ │ │ │證據㈤卷頁│ │ │ │※大世界公司傳票│ │ │ │ │102 │ │ │ │支出科目 │ │ │ │ ├─────┼─────┼────┤ │證據㈥卷頁10至11│ │ │ │ │0000000000│1,582,425 │乙歧公司│ │ │ │ │ │ │ │元 │應付帳款│ │ │ │ │ │ │ │ │ │ │ │ │ │ │ │※帳戶交易│ │※匯入王│ │ │ │ │ │ │明細 │ │雪娥帳戶│ │ │ │ │ │ │證據㈡⑴卷│ │金額統計│ │ │ │ │ │ │頁194 │ │表 │ │ │ │ │ │ │※支票 │ │證據㈥卷│ │ │ │ │ │ │證據㈤卷頁│ │頁17 │ │ │ │ │ │ │103 │ │ │ │ │ ├──┼────┼───────┼─────┼─────┼────┼────┼────────┤ │ 4 │ 89.2.22│ 4,350,559元 │0000000000│1,000,000 │訊音公司│4,350,55│※檢查人報告 │ │ │ │ │※支票 │元 │應付帳款│9元 │96年他字3號卷頁 │ │ │ │ │證據㈤卷頁│ │ │ │172 │ │ │ │ │103 │ │ │※帳戶交│※金額統計表 │ │ │ │ ├─────┼─────┼────┤易明細 │調查卷㈠卷頁57至│ │ │ │※帳戶交易明細│0000000000│1,000,000 │乙歧公司│證據㈢卷│58 │ │ │ │95偵字2189號㈢│※支票 │元 │應付帳款│頁79 │※匯入甲○○帳戶│ │ │ │ │證據㈤卷頁│ │ │ │統計表 │ │ │ │ │104 │ │ │ │調查卷㈠卷頁207 │ │ │ │卷頁156 ├─────┼─────┼────┤ │※大世界公司傳票│ │ │ │ │0000000000│1,553,115 │高訊公司│ │支出科目 │ │ │ │ │※支票 │元 │應付帳款│ │證據㈥卷頁10至11│ │ │ │ │證據㈤卷頁│ │ │ │ │ │ │ │ │104 │ │ │ │ │ │ │ │ ├─────┼─────┼────┤ │ │ │ │ │ │0000000000│797,444元 │安新公司│ │ │ │ │ │ │ │ │應付帳款│ │ │ │ │ │ │※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 │ │※匯入王│ │ │ │ │ │ │證據㈡⑴卷│ │雪娥帳戶│ │ │ │ │ │ │頁194至195│ │金額統計│ │ │ │ │ │ │※支票 │ │表 │ │ │ │ │ │ │證據㈤卷頁│ │證據㈥卷│ │ │ │ │ │ │105 │ │頁17 │ │ │ │ │ │ │ │ │ │ │ │ ├──┼────┼───────┼─────┼─────┼────┼────┼────────┤ │ 5 │ 89.2.22│ 4,053,633元 │0000000000│1,053,633 │華銨公司│4.053.63│※檢查人報告 │ │ │ │ │※支票 │元 │應付帳款│3元 │96年他字3號卷頁 │ │ │ │ │證據㈤卷頁│ │ │ │172 │ │ │ │ │105 │ │ │※帳戶交│※金額統計表 │ │ │ │※帳戶交易明細├─────┼─────┼────┤易明細 │調查卷㈠卷頁57至│ │ │ │95偵字2189號㈢│0000000000│1.500,000 │高訊公司│證據㈢卷│58 │ │ │ │卷頁156 │※支票 │元 │應付帳款│頁79 │※匯入甲○○帳戶│ │ │ │ │證據㈤卷頁│ │ │ │統計表 │ │ │ │ │106 │ │ │ │調查卷㈠卷頁207 │ │ │ │ ├─────┼─────┼────┤ │※大世界公司傳票│ │ │ │ │0000000000│1,500,000 │高訊公司│ │支出科目 │ │ │ │ │ │元 │應付帳款│ │證據㈥卷頁10至11│ │ │ │ │ │ │ │ │ │ │ │ │ │※帳戶交易│ │※匯入王│ │ │ │ │ │ │明細 │ │雪娥帳戶│ │ │ │ │ │ │證據㈡⑴卷│ │金額統計│ │ │ │ │ │ │頁195 │ │表 │ │ │ │ │ │ │※支票 │ │證據㈥卷│ │ │ │ │ │ │證據㈤卷頁│ │頁17 │ │ │ │ │ │ │106 │ │ │ │ │ ├──┼────┼───────┼─────┼─────┼────┼────┼────────┤ │ 6 │ 89.2.23│ 3,165,000元 │0000000000│ 365,000元│詮通公司│3,165,00│※檢查人報告 │ │ │ │ │※支票 │ │應付帳款│0元 │96年他字3號卷頁 │ │ │ │ │證據㈤卷頁│ │ │ │172 │ │ │ │ │107 │ │ │※帳戶交│※金額統計表 │ │ │ │※帳戶交易明細├─────┼─────┼────┤易明細 │調查卷㈠卷頁57至│ │ │ │95偵字2189號㈢│0000000000│1,500,000 │訊音公司│證據㈢卷│58 │ │ │ │卷頁156 │(應為0000│元 │應付帳款│頁79 │※匯入甲○○帳戶│ │ │ │ │502127) │ │ │ │統計表 │ │ │ │ │※支票 │ │ │ │調查卷㈠卷頁207 │ │ │ │ │證據㈤卷頁│ │ │ │※大世界公司傳票│ │ │ │ │107 │ │ │ │支出科目 │ │ │ │ ├─────┼─────┼────┤ │證據㈥卷頁10至11│ │ │ │ │0000000000│1,300,000 │乙宏電腦│ │ │ │ │ │ │(應為0000│元 │行應付帳│ │ │ │ │ │ │502125) │ │款 │ │ │ │ │ │ │ │ │ │ │ │ │ │ │ │※帳戶交易│ │※匯入王│ │ │ │ │ │ │明細 │ │雪娥帳戶│ │ │ │ │ │ │證據㈡⑴卷│ │金額統計│ │ │ │ │ │ │頁195 │ │表 │ │ │ │ │ │ │※支票 │ │證據㈥卷│ │ │ │ │ │ │證據㈤卷頁│ │頁17 │ │ │ │ │ │ │108 │ │ │ │ │ ├──┼────┼───────┼─────┼─────┼────┼────┼────────┤ │ 7 │ 89.2.23│ 2,913,262元 │0000000000│1,377,576 │乙宏電腦│2,913,26│※檢查人報告 │ │ │ │ │※支票 │元 │行應付帳│2元 │96年他字3號卷頁 │ │ │ │※帳戶交易明細│證據㈤卷頁│ │款 │ │172 │ │ │ │ │108 │ │ │※帳戶交│※金額統計表 │ │ │ │95偵字2189號㈢├─────┼─────┼────┤易明細 │調查卷㈠卷頁57至│ │ │ │卷頁156 │0000000000│1,535,686 │名人公司│證據㈢卷│58 │ │ │ │ │ │元 │應付帳款│頁79 │※匯入甲○○帳戶│ │ │ │ │ │ │ │ │統計表 │ │ │ │ │※帳戶交易│ │※匯入王│ │調查卷㈠卷頁207 │ │ │ │ │明細 │ │雪娥帳戶│ │※大世界公司傳票│ │ │ │ │證據㈡⑴卷│ │金額統計│ │支出科目 │ │ │ │ │頁195 │ │表 │ │證據㈥卷頁10至11│ │ │ │ │※支票 │ │證據㈥卷│ │ │ │ │ │ │證據㈤卷頁│ │頁17 │ │ │ │ │ │ │109 │ │ │ │ │ ├──┼────┼───────┼─────┼─────┼────┼────┼────────┤ │ 8 │ 89.2.23│ 2,500,000元 │0000000000│1,000,000 │詮通公司│2,500,00│※檢查人報告 │ │ │ │ │※支票 │元 │應付帳款│0元 │96年他字3號卷頁 │ │ │ │※帳戶交易明細│證據㈤卷頁│ │ │ │172反面 │ │ │ │ │109 │ │ │※帳戶交│※金額統計表 │ │ │ │95偵字2189號㈢├─────┼─────┼────┤易明細 │調查卷㈠卷頁57至│ │ │ │卷頁156 │0000000000│1,500,000 │名人公司│證據㈢卷│58 │ │ │ │ │ │元 │應付帳款│頁79 │※匯入甲○○帳戶│ │ │ │ │※帳戶交易│ │ │ │統計表 │ │ │ │ │明細 │ │※匯入王│ │調查卷㈠卷頁207 │ │ │ │ │證據㈡⑴卷│ │雪娥帳戶│ │※大世界公司傳票│ │ │ │ │頁195 │ │金額統計│ │支出科目 │ │ │ │ │※支票 │ │表 │ │證據㈥卷頁10至11│ │ │ │ │證據㈤卷頁│ │證據㈥卷│ │ │ │ │ │ │110 │ │頁17 │ │ │ ├──┼────┼───────┼─────┼─────┼────┼────┼────────┤ │ 9 │ 89.2.24│ 3,000,000元 │0000000000│1,500,000 │訊音公司│3,000,00│※檢查人報告 │ │ │ │ │ │元 │應付帳款│0元 │96年他字3號卷頁 │ │ │ │※帳戶交易明細├─────┼─────┼────┤ │172反面 │ │ │ │95偵字2189號㈢│0000000000│1,500,000 │訊音公司│※帳戶交│※金額統計表 │ │ │ │卷頁156 │ │元 │應付帳款│易明細 │調查卷㈠卷頁57至│ │ │ │ │※帳戶交易│ │ │證據㈢卷│58 │ │ │ │ │明細 │ │※匯入王│頁80 │※匯入甲○○帳戶│ │ │ │ │證據㈡⑴卷│ │雪娥帳戶│ │統計表 │ │ │ │ │頁195 │ │金額統計│ │調查卷㈠卷頁207 │ │ │ │ │ │ │表 │ │ │ │ │ │ │※2張支票 │ │證據㈥卷│ │ │ │ │ │ │泡水無法影│ │頁18 │ │ │ │ │ │ │印證據㈥卷│ │ │ │ │ │ │ │ │頁11 │ │ │ │ │ ├──┼────┼───────┼─────┼─────┼────┼────┼────────┤ │ 10 │ 89.2.24│ 2,918,932元 │0000000000│918,932元 │訊音公司│2,918,93│※檢查人報告 │ │ │ │ │ │ │應付帳款│2元 │96年他字3號卷頁 │ │ │ │※帳戶交易明細├─────┼─────┼────┤ │172反面 │ │ │ │95偵字2189號㈢│0000000000│2,000,000 │訊音公司│※帳戶交│※金額統計表 │ │ │ │卷頁156 │ │元 │應付帳款│易明細 │調查卷㈠卷頁57至│ │ │ │ │※帳戶交易│ │ │證據㈢卷│58 │ │ │ │ │明細 │ │ │頁80 │※匯入甲○○帳戶│ │ │ │ │證據㈡⑴卷│ │※匯入王│ │統計表 │ │ │ │ │頁195 │ │雪娥帳戶│ │調查卷㈠卷頁207 │ │ │ │ │ │ │金額統計│ │※大世界公司傳票│ │ │ │ │※2張支票 │ │表 │ │支出科目 │ │ │ │ │泡水無法影│ │證據㈥卷│ │證據㈥卷頁10至11│ │ │ │ │印證據㈥卷│ │頁18 │ │ │ │ │ │ │頁11 │ │ │ │ │ ├──┼────┼───────┼─────┼─────┼────┼────┼────────┤ │ 11 │ 89.3.17│ 432,338元 │0000000000│432,338元 │訊音公司│432,338 │※檢查人報告 │ │ │ │ │ │ │應付帳款│元 │96年他字3號卷頁 │ │ │ │※帳戶交易明細│ │ │ │ │172反面 │ │ │ │95偵字2189號㈢│※帳戶交易│ │※匯入王│※帳戶交│※金額統計表 │ │ │ │卷頁156 │明細 │ │雪娥帳戶│易明細 │調查卷㈠卷頁57至│ │ │ │ │證據㈡⑴卷│ │金額統計│證據㈢卷│58 │ │ │ │ │頁197 │ │表 │頁82 │※匯入甲○○帳戶│ │ │ │ │ │ │證據㈥卷│ │統計表 │ │ │ │ │※支票泡水│ │頁18 │ │調查卷㈠卷頁207 │ │ │ │ │無法影印 │ │ │ │※大世界公司傳票│ │ │ │ │證據㈥卷頁│ │ │ │支出科目 │ │ │ │ │11 │ │ │ │證據㈥卷頁10至11│ ├──┴────┴───────┴─────┴─────┴────┼────┼────────┤ │合計 │30,906,8│ │ │ │44元 │ │ └────────────────────────────────┴────┴────────┘ 附表四:甲○○債權人、列為股東往來金額 ┌──┬───────┬───────┬───────┬─────────┬─────────┐ │編號│ 債權人姓名 │ 借款金額 │列為股東往來 │甲○○直接取走金額│ 備註(卷頁) │ │ │ │ │ │ │ │ ├──┼───────┼───────┼───────┼─────────┼─────────┤ │ 1 │ 張文菊 │ 3,800,000元 │ 0 │ 3,800,000元 │※檢查人報告、補充│ │ │ │ │ │ │報告 │ │ │ │ │ │ │ │ ├──┼───────┼───────┼───────┼─────────┼─────────┤ │ 2 │ 黃○○ │ 3,000,000元 │ 3,000,000元 │ 0 │※檢查人報告、補充│ │ │ │ │ │ │報告 │ │ │ │ │ │ │※分類帳明細表: │ │ │ │ │ │ │96年他字3號卷頁187│ │ │ │ │ │ │(88.4.30匯款至大 │ │ │ │ │ │ │世界北商銀帳戶) │ │ │ │ │ │ │※轉帳傳票 │ │ │ │ │ │ │(96年他字3號卷頁 │ │ │ │ │ │ │ 151反面) │ ├──┼───────┼───────┼───────┼─────────┼─────────┤ │ 3 │ R○○ │ 4,600,000元 │ 4,600,000元 │ 0 │※檢查人報告、補充│ │ │ │ │匯款分為: │ │報告 │ │ │ │ │3,000,000元 │ │※分類帳明細表: │ │ │ │ │1,600,000元 │ │96年他字3號卷頁216│ │ │ │ │ │ │(92.7.14匯款至大 │ │ │ │ │ │ │世界北商銀帳戶) │ │ │ │ │ │ │96年他字3號卷頁218│ │ │ │ │ │ │(92.9.1匯款至大世│ │ │ │ │ │ │界彰銀帳戶) │ │ │ │ │ │ │※轉帳傳票 │ │ │ │ │ │ │(96年他字3號卷頁 │ │ │ │ │ │ │ 152反面) │ ├──┼───────┼───────┼───────┼─────────┼─────────┤ │ 4 │ 子○○ │ 26,162,796元 │ 5,000,000元 │ 21,162,796元 │※檢查人報告、補充│ │ │ │ │ │ │報告 │ │ │ │ │ │ │※分類帳明細表: │ │ │ │ │ │ │96年他字3號卷頁218│ │ │ │ │ │ │(92.9.10、92.9.29│ │ │ │ │ │ │、92.10.7分3筆匯款│ │ │ │ │ │ │至大世界彰銀帳戶)│ │ │ │ │ │ │※轉帳傳票 │ │ │ │ │ │ │(96年偵字2189號㈢│ │ │ │ │ │ │ 卷頁24) │ ├──┼───────┼───────┼───────┼─────────┼─────────┤ │ 5 │ 亥○○ │ 3,300,000元 │ 700,000元 │ 2,600,000元 │※檢查人報告、補充│ │ │ │ │ │ │報告 │ │ │ │ │ │ │※分類帳明細表: │ │ │ │ │ │ │96年他字3號卷頁218│ │ │ │ │ │ │(92.10.13分3筆匯 │ │ │ │ │ │ │款至大世界彰銀帳戶│ │ │ │ │ │ │) │ │ │ │ │ │ │※轉帳傳票 │ │ │ │ │ │ │(96年他字3號卷頁 │ │ │ │ │ │ │ 246至249) │ ├──┼───────┼───────┼───────┼─────────┼─────────┤ │ 6 │ 未○○ │ 9,738,948元 │ 0元 │ 9,738,948元 │※檢查人報告、補充│ │ │ │ │ │ │報告 │ │ │ │ │ │ │ │ ├──┼───────┼───────┼───────┼─────────┼─────────┤ │ 7 │ 丁○○ │ 22,000,000元 │ 1,405,854元 │ 20,594,146元 │※檢查人報告、補充│ │ │ │ │ │ │報告 │ │ │ │ │ │ │※分類帳明細表: │ │ │ │ │ │ │96年他字3號卷頁208│ │ │ │ │ │ │(91.5.26匯款至大 │ │ │ │ │ │ │世界北銀帳戶) │ │ │ │ │ │ │※轉帳傳票 │ │ │ │ │ │ │(96年偵字2189號㈢│ │ │ │ │ │ │ 卷頁20) │ ├──┼───────┼───────┼───────┼─────────┼─────────┤ │ 8 │ 張振豪 │ 2,400,000元 │ 2,000,000元 │ 400,000元 │※檢查人報告、補充│ │ │ │ │ │ │報告 │ │ │ │ │ │ │※分類帳明細表: │ │ │ │ │ │ │96年他字3號卷頁216│ │ │ │ │ │ │(92.7.14、92.7.22│ │ │ │ │ │ │分2筆匯款至大世界 │ │ │ │ │ │ │中國商銀帳戶) │ │ │ │ │ │ │※轉帳傳票 │ │ │ │ │ │ │(96年他字3號卷頁 │ │ │ │ │ │ │ 262至263) │ ├──┴───────┼───────┼───────┼─────────┼─────────┤ │合計 │ 75,001,744元 │16,705,854元 │ 58,295,890元 │ │ └──────────┴───────┴───────┴─────────┴─────────┘ 附表五:辛○○代大世界簽發之本票 ┌──┬─────┬─────┬─────┬───────┬──────────┬──────┐ │編號│ 發票日 │ 到期日 │本票號碼 │ 票面金額 │簽發當日股東往來金額│備註(卷頁)│ │ │ │ │ │ │ │ │ ├──┼─────┼─────┼─────┼───────┼──────────┼──────┤ │ 1 │ 90.1.14 │ 91.4.15 │WG0000000 │ 4,330,000元 │ 105,579,658元 │※96年他字3 │ │ │ │ │ │ │ (90年1月12日) │ 號卷頁272 │ │ │ │ │ │ │ │※95年偵字 │ │ │ │ │ │ │ │ 2189號卷頁│ │ │ │ │ │ │ │ 142 │ ├──┼─────┼─────┼─────┼───────┼──────────┼──────┤ │ 2 │ 90.1.15 │ 91.1.16 │WG0000000 │ 6,350,000元 │ 997,581,363元 │※96年他字3 │ │ │ │ │ │ │ (90年1月15日) │ 號卷頁272 │ │ │ │ │ │ │ │※95年偵字 │ │ │ │ │ │ │ │ 2189號卷頁│ │ │ │ │ │ │ │ 142 │ ├──┼─────┼─────┼─────┼───────┼──────────┼──────┤ │ 3 │ 91.10.30 │ 92.9.30 │TH093584 │179,842,695元 │ 130,388,831元 │※96年他字3 │ │ │ │ │ │ │ (91年10月29日) │ 號卷頁269 │ │ │ │ │ │ │ │※96年他字3 │ │ │ │ │ │ │ │ 號卷頁209 │ ├──┼─────┼─────┼─────┼───────┼──────────┼──────┤ │ 4 │ 92.10.30 │ 92.12.30 │TH093581 │ 13,121,075元 │ 137,022,194元 │※96年他字3 │ │ │ │ │ │ │ (92年10月21日) │ 號卷頁266 │ │ │ │ │ │ │ │※96年他字3 │ │ │ │ │ │ │ │ 號卷頁219 │ ├──┼─────┼─────┼─────┼───────┼──────────┼──────┤ │ 5 │ 92.12.30 │ 93.1.30 │TH093580 │ 13,752,800元 │ 143,632,870元 │※96年他字3 │ │ │ │ │ │ │ (92年12月10日) │ 號卷頁266 │ │ │ │ │ │ │ │※96年他字3 │ │ │ │ │ │ │ │ 號卷頁219 │ ├──┴─────┴─────┴─────┼───────┼──────────┴──────┤ │合計 │217,396,570元 │ │ │ │ │ │ └────────────────────┴───────┴─────────────────┘ 附表六:名人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編號│ 開立對象 │ 開立日期 │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營業稅 │備註(卷頁)│ ├──┼───────┼──────┼──────┼───────┼──────┼──────┤ │ 1 │ 大世界公司 │ 88.11.25 │XZ00000000 │ 254,100元 │ 12,705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19反面 │ │ │ │ │ │ │ │ │ ├──┼───────┼──────┼──────┼───────┼──────┼──────┤ │ 2 │ 大世界公司 │ 88.11.30 │XZ00000000 │ 469,152元 │ 23,458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19反面 │ │ │ │ │ │ │ │ │ ├──┼───────┼──────┼──────┼───────┼──────┼──────┤ │ 3 │ 大世界公司 │ 88.11.24 │XZ00000000 │ 345,251元 │ 17,713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19反面 │ │ │ │ │ │ │ │ │ ├──┼───────┼──────┼──────┼───────┼──────┼──────┤ │ 4 │ 大世界公司 │ 88.11.15 │XZ00000000 │ 384,850元 │ 19,243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19反面 │ │ │ │ │ │ │ │ │ ├──┼───────┼──────┼──────┼───────┼──────┼──────┤ │ 5 │ 大世界公司 │ 88.12.30 │XZ00000000 │ 154,950元 │ 7,748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0 │ │ │ │ │ │ │ │ │ ├──┼───────┼──────┼──────┼───────┼──────┼──────┤ │ 6 │ 大世界公司 │ 88.11.11 │XZ00000000 │ 359,150元 │ 17,958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0 │ │ │ │ │ │ │ │ │ ├──┼───────┼──────┼──────┼───────┼──────┼──────┤ │ 7 │ 大世界公司 │ 88.12.23 │XZ00000000 │ 199,424元 │ 9,971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0 │ │ │ │ │ │ │ │ │ ├──┼───────┼──────┼──────┼───────┼──────┼──────┤ │ 8 │ 大世界公司 │ 88.12.15 │XZ00000000 │ 436,024元 │ 21,801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0 │ │ │ │ │ │ │ │ │ ├──┼───────┼──────┼──────┼───────┼──────┼──────┤ │ 9 │ 大世界公司 │ 88.12.25 │XZ00000000 │ 435,190元 │ 21,76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0反面 │ │ │ │ │ │ │ │ │ ├──┼───────┼──────┼──────┼───────┼──────┼──────┤ │ 10 │ 大世界公司 │ 88.12.05 │XZ00000000 │ 468,591元 │ 23,43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0反面 │ │ │ │ │ │ │ │ │ ├──┼───────┼──────┼──────┼───────┼──────┼──────┤ │ 11 │ 大世界公司 │ 88.12.18 │XZ00000000 │ 469,194元 │ 23,46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0反面 │ │ │ │ │ │ │ │ │ ├──┼───────┼──────┼──────┼───────┼──────┼──────┤ │ 12 │ 大世界公司 │ 88.12.02 │XZ00000000 │ 474,905元 │ 23,745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0反面 │ │ │ │ │ │ │ │ │ ├──┼───────┼──────┼──────┼───────┼──────┼──────┤ │ 13 │ 大世界公司 │ 88.12.10 │XZ00000000 │ 252,850元 │ 12,643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0反面 │ ├──┴───────┴──────┴──────┼───────┼──────┼──────┤ │合計 │ 4,712,631元 │ 235,635元 │總4,948,266 │ │ │ │ │元 │ └────────────────────────┴───────┴──────┴──────┘ 附表七:安新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編號│ 開立對象 │ 開立日期 │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營業稅 │備註(卷頁)│ ├──┼───────┼──────┼──────┼───────┼──────┼──────┤ │ 1 │大世界公司 │ 88.11.8 │XZ00000000 │ 329,950元 │ 16,498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09反面 │ │ │ │ │ │ │ │ │ ├──┼───────┼──────┼──────┼───────┼──────┼──────┤ │ 2 │大世界公司 │ 88.11.4 │XZ00000000 │ 429,520元 │ 21,476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09反面 │ │ │ │ │ │ │ │ │ ├──┴───────┴──────┴──────┼───────┼──────┼──────┤ │合計 │ 759,470元 │ 37,974元│總797,444元 │ └────────────────────────┴───────┴──────┴──────┘ 附表八:訊音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編號│ 開立對象 │ 開立日期 │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營業稅 │備註(卷頁)│ ├──┼───────┼──────┼──────┼───────┼──────┼──────┤ │ 1 │ 大世界公司 │ 88.11.05 │XZ00000000 │ 471,000元 │ 23,55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8 │ │ │ │ │ │ │ │ │ ├──┼───────┼──────┼──────┼───────┼──────┼──────┤ │ 2 │ 大世界公司 │ 88.11.01 │XZ00000000 │ 458,000元 │ 22,90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8 │ │ │ │ │ │ │ │ │ ├──┼───────┼──────┼──────┼───────┼──────┼──────┤ │ 3 │ 大世界公司 │ 88.11.09 │XZ00000000 │ 457,500元 │ 22,875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8 │ │ │ │ │ │ │ │ │ ├──┼───────┼──────┼──────┼───────┼──────┼──────┤ │ 4 │ 大世界公司 │ 88.11.05 │XZ00000000 │ 438,500元 │ 21,925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8 │ │ │ │ │ │ │ │ │ ├──┼───────┼──────┼──────┼───────┼──────┼──────┤ │ 5 │ 大世界公司 │ 88.11.16 │XZ00000000 │ 458,000元 │ 22,90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8反面 │ │ │ │ │ │ │ │ │ ├──┼───────┼──────┼──────┼───────┼──────┼──────┤ │ 6 │ 大世界公司 │ 88.11.24 │XZ00000000 │ 475,000元 │ 23,75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8反面 │ │ │ │ │ │ │ │ │ ├──┼───────┼──────┼──────┼───────┼──────┼──────┤ │ 7 │ 大世界公司 │ 88.11.28 │XZ00000000 │ 458,500元 │ 22,925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8反面 │ │ │ │ │ │ │ │ │ ├──┼───────┼──────┼──────┼───────┼──────┼──────┤ │ 8 │ 大世界公司 │ 88.11.26 │XZ00000000 │ 469,800元 │ 23,49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8反面 │ │ │ │ │ │ │ │ │ ├──┼───────┼──────┼──────┼───────┼──────┼──────┤ │ 9 │ 大世界公司 │ 88.12.10 │XZ00000000 │ 450,000元 │ 22,50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9 │ │ │ │ │ │ │ │ │ ├──┼───────┼──────┼──────┼───────┼──────┼──────┤ │ 10 │ 大世界公司 │ 88.12.28 │XZ00000000 │ 435,800元 │ 21,79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9 │ │ │ │ │ │ │ │ │ ├──┼───────┼──────┼──────┼───────┼──────┼──────┤ │ 11 │ 大世界公司 │ 88.12.12 │XZ00000000 │ 460,000元 │ 23,00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9 │ │ │ │ │ │ │ │ │ ├──┼───────┼──────┼──────┼───────┼──────┼──────┤ │ 12 │ 大世界公司 │ 88.12.29 │XZ00000000 │ 449,000元 │ 22,45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9 │ │ │ │ │ │ │ │ │ ├──┼───────┼──────┼──────┼───────┼──────┼──────┤ │ 13 │ 大世界公司 │ 88.12.26 │XZ00000000 │ 446,500元 │ 22,325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9反面 │ │ │ │ │ │ │ │ │ ├──┼───────┼──────┼──────┼───────┼──────┼──────┤ │ 14 │ 大世界公司 │ 88.12.26 │XZ00000000 │ 457,500元 │ 22,875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9反面 │ │ │ │ │ │ │ │ │ ├──┼───────┼──────┼──────┼───────┼──────┼──────┤ │ 15 │ 大世界公司 │ 88.12.24 │XZ00000000 │ 458,000元 │ 22,90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9反面 │ │ │ │ │ │ │ │ │ ├──┼───────┼──────┼──────┼───────┼──────┼──────┤ │ 16 │ 大世界公司 │ 88.12.25 │XZ00000000 │ 469,000元 │ 23,45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9反面 │ │ │ │ │ │ │ │ │ ├──┼───────┼──────┼──────┼───────┼──────┼──────┤ │ 17 │ 大世界公司 │ 88.12.19 │XZ00000000 │ 468,800元 │ 23,44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30 │ │ │ │ │ │ │ │ │ ├──┼───────┼──────┼──────┼───────┼──────┼──────┤ │ 18 │ 大世界公司 │ 88.12.16 │XZ00000000 │ 439,900元 │ 27,995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30 │ │ │ │ │ │ │ │ │ ├──┼───────┼──────┼──────┼───────┼──────┼──────┤ │ 19 │ 大世界公司 │ 88.12.15 │XZ00000000 │ 455,000元 │ 22,75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30 │ │ │ │ │ │ │ │ │ ├──┼───────┼──────┼──────┼───────┼──────┼──────┤ │ 20 │ 大世界公司 │ 88.12.12 │XZ00000000 │ 471,000元 │ 23,55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30 │ │ │ │ │ │ │ │ │ ├──┼───────┼──────┼──────┼───────┼──────┼──────┤ │ 21 │ 大世界公司 │ 88.12.09 │XZ00000000 │ 459,800元 │ 22,99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30反面 │ │ │ │ │ │ │ │ │ ├──┼───────┼──────┼──────┼───────┼──────┼──────┤ │ 22 │ 大世界公司 │ 88.12.08 │XZ00000000 │ 231,800元 │ 11,59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30反面 │ │ │ │ │ │ │ │ │ ├──┼───────┼──────┼──────┼───────┼──────┼──────┤ │ 23 │ 大世界公司 │ 88.12.03 │XZ00000000 │ 457,500元 │ 22,875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30反面 │ │ │ │ │ │ │ │ │ ├──┼───────┼──────┼──────┼───────┼──────┼──────┤ │ 24 │ 大世界公司 │ 88.12.06 │XZ00000000 │ 398,000元 │ 19,90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30反面 │ │ │ │ │ │ │ │ │ ├──┼───────┼──────┼──────┼───────┼──────┼──────┤ │ 25 │ 大世界公司 │ 88.12.01 │XZ00000000 │ 469,800元 │ 23,49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30反面 │ ├──┴───────┴──────┴──────┼───────┼──────┼──────┤ │合計 │11,163,700元 │ 558,185元 │總11,721,885│ │ │ │ │元 │ └────────────────────────┴───────┴──────┴──────┘ 附表九:高訊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編號│ 開立對象 │ 開立日期 │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營業稅 │備註(卷頁)│ ├──┼───────┼──────┼──────┼───────┼──────┼──────┤ │ 1 │大世界公司 │ 88.12.31 │ XZ00000000 │ 1,590,000元│ 79,50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13 │ │ │ │ │ │ │ │ │ ├──┼───────┼──────┼──────┼───────┼──────┼──────┤ │ 2 │大世界公司 │ 88.11.29 │ XZ00000000 │ 458,000元 │ 22,90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13 │ │ │ │ │ │ │ │ │ ├──┼───────┼──────┼──────┼───────┼──────┼──────┤ │ 3 │大世界公司 │ 88.12.27 │ XZ00000000 │ 475,000元 │ 23,75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13 │ │ │ │ │ │ │ │ │ ├──┼───────┼──────┼──────┼───────┼──────┼──────┤ │ 4 │大世界公司 │ 88.12.30 │ XZ00000000 │ 456,000元 │ 22,80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13反面 │ │ │ │ │ │ │ │ │ ├──┼───────┼──────┼──────┼───────┼──────┼──────┤ │ 5 │大世界公司 │ 88.12.14 │ XZ00000000 │ 458,500元 │ 22,925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13反面 │ │ │ │ │ │ │ │ │ ├──┼───────┼──────┼──────┼───────┼──────┼──────┤ │ 6 │大世界公司 │ 88.12.22 │ XZ00000000 │ 465,000元 │ 23,25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13反面 │ │ │ │ │ │ │ │ │ ├──┼───────┼──────┼──────┼───────┼──────┼──────┤ │ 7 │大世界公司 │ 88.12.10 │ XZ00000000 │ 433,800元 │ 21,69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13反面 │ ├──┴───────┴──────┴──────┼───────┼──────┼──────┤ │合計 │ 4,336,300元 │ 216,815元 │總 4,553,115│ │ │ │ │元 │ └────────────────────────┴───────┴──────┴──────┘ 附表十:乙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編號│ 開立對象 │ 開立日期 │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營業稅 │備註(卷頁)│ ├──┼───────┼──────┼──────┼───────┼──────┼──────┤ │ 1 │ 大世界公司 │ 88.11.09 │XZ00000000 │ 584,850元 │ 27,85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38 │ │ │ │ │ │ │ │ │ ├──┼───────┼──────┼──────┼───────┼──────┼──────┤ │ 2 │ 大世界公司 │ 88.11.12 │XZ00000000 │ 536,500元 │ 26,825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38 │ │ │ │ │ │ │ │ │ ├──┼───────┼──────┼──────┼───────┼──────┼──────┤ │ 3 │ 大世界公司 │ 88.11.05 │XZ00000000 │ 432,500元 │ 21,625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38 │ │ │ │ │ │ │ │ │ ├──┼───────┼──────┼──────┼───────┼──────┼──────┤ │ 4 │ 大世界公司 │ 88.11.15 │XZ00000000 │ 390,452元 │ 19,523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38反面 │ │ │ │ │ │ │ │ │ ├──┼───────┼──────┼──────┼───────┼──────┼──────┤ │ 5 │ 大世界公司 │ 88.12.08 │XZ00000000 │ 310,000元 │ 15,50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38反面 │ │ │ │ │ │ │ │ │ ├──┼───────┼──────┼──────┼───────┼──────┼──────┤ │ 6 │ 大世界公司 │ 88.12.02 │XZ00000000 │ 233,000元 │ 11,65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38反面 │ │ │ │ │ │ │ │ │ ├──┼───────┼──────┼──────┼───────┼──────┼──────┤ │ 7 │ 大世界公司 │ 88.12.11 │XZ00000000 │ 430,000元 │ 21,500元 │調查卷㈠卷頁│ │ │ │ │ │ │ │125 │ │ │ │ │ │ │ │ │ ├──┼───────┼──────┼──────┼───────┼──────┼──────┤ │ 8 │ 大世界公司 │ 88.12.15 │XZ00000000 │ 420,000元 │ 21,000元 │調查卷㈠卷頁│ │ │ │ │ │ │ │126 │ │ │ │ │ │ │ │ │ ├──┼───────┼──────┼──────┼───────┼──────┼──────┤ │ 9 │ 大世界公司 │ 88.12.20 │XZ00000000 │ 500,072元 │ 25,004元 │調查卷㈠卷頁│ │ │ │ │ │ │ │126 │ │ │ │ │ │ │ │ │ ├──┼───────┼──────┼──────┼───────┼──────┼──────┤ │ 10 │ 大世界公司 │ 88.12.24 │XZ00000000 │ 200,000元 │ 10,000元 │調查卷㈠卷頁│ │ │ │ │ │ │ │126 │ ├──┴───────┴──────┴──────┼───────┼──────┼──────┤ │合計 │ 4,009,524元 │ 200,477元 │總4,210,001 │ │ │ │ │元 │ └────────────────────────┴───────┴──────┴──────┘ 附表十一:乙弘電腦商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編號│ 開立對象 │ 開立日期 │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營業稅 │備註(卷頁)│ ├──┼───────┼──────┼──────┼───────┼──────┼──────┤ │ 1 │ 大世界公司 │ 88.12.31 │XZ00000000 │ 458,000元 │ 24,25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33 │ │ │ │ │ │ │ │ │ ├──┼───────┼──────┼──────┼───────┼──────┼──────┤ │ 2 │ 大世界公司 │ 88.12.31 │XZ00000000 │ 275,000元 │ 13,75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33 │ │ │ │ │ │ │ │ │ ├──┼───────┼──────┼──────┼───────┼──────┼──────┤ │ 3 │ 大世界公司 │ 88.12.31 │XZ00000000 │ 240,000元 │ 12,00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33反面 │ ├──┴───────┴──────┴──────┼───────┼──────┼──────┤ │合計 │ 1,000,000元│ 50,000元 │總1,050,000 │ │ │ │ │元 │ └────────────────────────┴───────┴──────┴──────┘ 附表十二:詮通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編號│ 開立對象 │ 開立日期 │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營業稅 │備註(卷頁)│ ├──┼───────┼──────┼──────┼───────┼──────┼──────┤ │ 1 │ 大世界公司 │ 88.12.10 │XZ00000000 │ 170,000元 │ 8,50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4反面 │ │ │ │ │ │ │ │ │ ├──┼───────┼──────┼──────┼───────┼──────┼──────┤ │ 2 │ 大世界公司 │ 88.12.31 │XZ00000000 │ 150,000元 │ 7,50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4反面 │ │ │ │ │ │ │ │ │ ├──┼───────┼──────┼──────┼───────┼──────┼──────┤ │ 3 │ 大世界公司 │ 88.12.19 │XZ00000000 │ 330,000元 │ 16,50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4反面 │ │ │ │ │ │ │ │ │ ├──┼───────┼──────┼──────┼───────┼──────┼──────┤ │ 4 │ 大世界公司 │ 88.12.24 │XZ00000000 │ 260,000元 │ 13,00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5 │ │ │ │ │ │ │ │ │ ├──┼───────┼──────┼──────┼───────┼──────┼──────┤ │ 5 │ 大世界公司 │ 88.12.30 │XZ00000000 │ 150,000元 │ 7,50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5 │ │ │ │ │ │ │ │ │ ├──┼───────┼──────┼──────┼───────┼──────┼──────┤ │ 6 │ 大世界公司 │ 88.12.29 │XZ00000000 │ 240,000元 │ 12,00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5 │ ├──┴───────┴──────┴──────┼───────┼──────┼──────┤ │合計 │ 1,300,000元 │ 65,000元 │總 1,365,000│ │ │ │ │元 │ └────────────────────────┴───────┴──────┴──────┘ 附表十三:華銨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編號│ 開立對象 │ 開立日期 │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營業稅 │備註(卷頁)│ ├──┼───────┼──────┼──────┼───────┼──────┼──────┤ │ 1 │ 大世界公司 │ 88.12.31 │YB00000000 │ 174,000元 │ 8,70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16 │ │ │ │ │ │ │ │ │ ├──┼───────┼──────┼──────┼───────┼──────┼──────┤ │ 2 │ 大世界公司 │ 88.12.31 │YB00000000 │ 130,900元 │ 6,545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16 │ │ │ │ │ │ │ │ │ ├──┼───────┼──────┼──────┼───────┼──────┼──────┤ │ 3 │ 大世界公司 │ 88.12.30 │YB00000000 │ 274,060元 │ 14,703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16 │ │ │ │ │ │ │ │ │ ├──┼───────┼──────┼──────┼───────┼──────┼──────┤ │ 4 │ 大世界公司 │ 88.12.30 │YB00000000 │ 404,500元 │ 20,225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16 │ ├──┴───────┴──────┴──────┼───────┼──────┼──────┤ │合計 │ 1,003,460元 │ 50,173元 │總 1,053,633│ │ │ │ │元 │ └────────────────────────┴───────┴──────┴──────┘ 附表十四:允騰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編號│ 開立對象 │ 開立日期 │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營業稅 │備註(卷頁)│ ├──┼───────┼──────┼──────┼───────┼──────┼──────┤ │ 1 │ 大世界公司 │ 88.12.01 │YB00000000 │ 163,000元 │ 8,15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2反面 │ │ │ │ │ │ │ │ │ ├──┼───────┼──────┼──────┼───────┼──────┼──────┤ │ 2 │ 大世界公司 │ 88.11.10 │YB00000000 │ 258,000元 │ 12,90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2反面 │ │ │ │ │ │ │ │ │ ├──┼───────┼──────┼──────┼───────┼──────┼──────┤ │ 3 │ 大世界公司 │ 88.11.10 │YB00000000 │ 344,000元 │ 17,20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2反面 │ │ │ │ │ │ │ │ │ ├──┼───────┼──────┼──────┼───────┼──────┼──────┤ │ 4 │ 大世界公司 │ 88.11.01 │YB00000000 │ 168,000元 │ 8,40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2反面 │ │ │ │ │ │ │ │ │ ├──┼───────┼──────┼──────┼───────┼──────┼──────┤ │ 5 │ 大世界公司 │ 88.11.05 │YB00000000 │ 217,000元 │ 10,850元 │96年他字3號 │ │ │ │ │ │ │ │卷頁122反面 │ ├──┴───────┴──────┴──────┼───────┼──────┼──────┤ │合計 │ 1,150,000元 │ 57,500元 │總1,207,500 │ │ │ │ │元 │ └────────────────────────┴───────┴──────┴──────┘ 附表:證據附卷頁數: ┌──┬──────────┬─────────────────────────┬──────┐ │編號│ 書證名稱 │ 內 容 │ 卷 頁 │ ├──┼──────────┼─────────────────────────┼──────┤ │ 1 │大世界公司台北商銀南│黃○○匯款3,000,000元至該帳戶之記錄(88.4.30) │96年他字3號 │ │ │門分行0000000000000 │ │卷頁152 │ │ │號交易明細表 ├─────────────────────────┼──────┤ │ │ │林宇嬌(R○○妻)匯款3,000,000元至該帳戶之紀錄 │96年他字3號 │ │ │ │ (92.7.14) │卷頁153 │ │ │ ├─────────────────────────┼──────┤ │ │ │丁○○匯款1,405,854元至該帳戶紀錄(91.8.27) │95年偵字2189│ │ │ │ │號㈢卷頁187 │ │ │ ├─────────────────────────┼──────┤ │ │ │※卷頁155→匯出225,4561元至大世界附表三甲存帳戶 │95年偵字2189│ │ │ │ 卷頁155→匯出912,580元至大世界附表三甲存帳戶 │號㈢卷頁116 │ │ │ │ 卷頁156→匯出4,453,040元至大世界附表三甲存帳戶 │至191 │ │ │ │ 卷頁156→匯出4,350,559元至大世界附表三甲存帳戶 │ │ │ │ │ 卷頁156→匯出4,053,633元至大世界附表三甲存帳戶 │ │ │ │ │ 卷頁156→匯出3,165,000元至大世界附表三甲存帳戶 │ │ │ │ │ 卷頁156→匯出2,913,262元至大世界附表三甲存帳戶 │ │ │ │ │ 卷頁156→匯出2,500,000元至大世界附表三甲存帳戶 │ │ │ │ │ 卷頁156→匯出3,000,000元至大世界附表三甲存帳戶 │ │ │ │ │ 卷頁156→匯出2,918,932元至大世界附表三甲存帳戶 │ │ ├──┼──────────┼─────────────────────────┼──────┤ │ 2 │大世界公司彰化銀行東│⑴92.7.31未○○匯入4,910,000元(編號⑴至⑸股東往來│96年他字3號 │ │ │基隆分行 │⑵92.8.4未○○匯入3,600,000元 明細未記載) │卷頁239至256│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⑶92.8.7未○○匯入900,000元 │ │ │ │存摺內頁 │⑷92.8.7未○○匯入0000000元⑸ │ │ │ │ │92.8.13未○○匯入1,000,000元 │ │ │ │ │⑹92.8.25徐敏隆匯入548,000元 │ │ │ │ │⑺92.9.10亥○○匯入200,000元 │ │ │ │ │⑻92.9.29徐敏隆匯入400,000元 │ │ │ │ │⑼92.10.7亥○○匯入100,000元 │ │ │ │ │⑽92.10.13子○○分別匯入200,000元、200,000元、 │ │ │ │ │ 100,000元 │ │ │ │ │ │ │ │ ├──────────┼─────────────────────────┼──────┤ │ │大世界公司彰化銀行東│卷頁1、2、3、5、7、8、9、10、11、13 │證據㈡卷頁1 │ │ │基隆分行 │⑴92.7.31未○○匯入4,910,000元(編號⑴至⑸股東往來│、2、3、5、7│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92.8.4未○○匯入3,600,000元 明細未記載) │、8、9、10、│ │ │交易資料列示 │⑶92.8.7未○○匯入900,000元 │11、13 │ │ │ │⑷92.8.7未○○匯入1,500,000元 │ │ │ │ │⑸92.8.13 未○○匯入1,000,000元 │ │ │ │ │⑹92.8.25徐敏隆匯入548,000元 │ │ │ │ │⑺92.9.1黎瑞恩匯款1,600,000元 │ │ │ │ │⑻92.9.10亥○○匯入200,000元 │ │ │ │ │⑼92.9.29徐敏隆匯入400,000元 │ │ │ │ │⑽92.10.7亥○○匯入100,000元 │ │ │ │ │⑪92.10.13子○○分別匯入200,000元、200,000元、 │ │ │ │ │ 100,000元 │ │ │ │ │ │ │ ├──┼──────────┼─────────────────────────┼──────┤ │ 3 │大世界公司基隆市第二│⑴92.7.23謝明峻(未○○)匯入2,000,000元(股東往來│96年他字3號 │ │ │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明 │卷頁257至258│ │ │3號帳戶存摺內頁 │ 細未記載) │ │ │ ├──────────┼─────────────────────────┼──────┤ │ │大世界公司基隆市第二│卷頁105 │證卷㈡卷頁 │ │ │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⑴92.7.23許明峻匯款2,000,000元 │105 │ │ │3號帳戶客戶存提明細 │ │ │ │ │表 │ │ │ ├──┼──────────┼─────────────────────────┼──────┤ │ 4 │大世界公司中國國際商│⑴92.7.14張振豪匯入1,000,000元 │96年他字3號 │ │ │銀帳號00000000000存 │⑵92.7.22張振豪匯入1,000,000元 │卷頁261 │ │ │摺內頁 │ │ │ │ ├──────────┼─────────────────────────┼──────┤ │ │大世界公司中國國際商│卷頁159 │證據㈡⑵卷頁│ │ │銀帳號00000000000帳 │⑴92.7.14張振豪匯入1,000,000元 │159 │ │ │號客戶存款資料明細表│⑵92.7.22張振豪匯入1,000,000元 │ │ │ │ │ │ │ │ ├──────────┼─────────────────────────┼──────┤ │ │大世界公司中國國際商│⑴91.8.26丁○○匯入1,405,854元 │96年他字3號 │ │ │銀帳號0000000000000 │ │卷頁259至 │ │ │存摺內頁 │ │259-1 │ │ ├──────────┼─────────────────────────┼──────┤ │ │大世界公司中國國際商│⑴91.8.26丁○○匯入1,405,854元 │證據㈡⑴卷頁│ │ │銀帳號0000000000000 │ │70 │ │ │帳戶客戶歷史資料查詢│ │ │ │ │明細表 │ │ │ ├──┼──────────┼─────────────────────────┼──────┤ │ 5 │大世界公司轉帳傳票 │㈠卷頁151反面李景明部份: │96年他字3號 │ │ │ │ 88.4.30:匯款300,000元 │卷頁246至249│ │ │ ※未見未○○部分 │㈡卷頁152反面R○○部份: │、262至263 │ │ │ │ 92.7.14:匯款300,000元 │ │ │ │ │ 92.9.1:匯款1600,000元 │ │ │ │ │㈢卷頁246至249亥○○部份: │ │ │ │ │ 92.9.10:匯款200,000元 │ │ │ │ │ 92.9.29:匯款400,000元 │ │ │ │ │ 92.10.7匯款100,000元 │ │ │ │ │㈣卷頁262至263張振豪部分: │ │ │ │ │ 92.7.14:匯款1,000,000元 │ │ │ │ │ 92.7.22:匯款1,000,000元 │ │ │ │ ├─────────────────────────┼──────┤ │ │ │㈠卷頁20丁○○部分: │95偵字2189號│ │ │ │ 91.8.26匯款1,405,854元 │㈢卷頁20、24│ │ │ │㈡卷頁24子○○部份: │ │ │ │ │ 92.10.13匯款500,000元 │ │ ├──┼──────────┼─────────────────────────┼──────┤ │ 6 │大世界公司股東往來分│⑴卷頁187(88.4.30黃○○匯款3,000,000元至大世界北 │96年他字3號 │ │ │類明細表 │ 商銀帳戶) │卷頁181至220│ │ │ │⑵卷頁216(92.7.14R○○匯款3,000,000元至大世界北 │ │ │ │ │ 商銀帳戶) │ │ │ │ │ 卷頁218(92.9.1R○○匯款1,600,000元至大世界彰銀│ │ │ │ │ 帳戶) │ │ │ │ │⑶卷頁218(92.10.13子○○分3筆匯款共5,000,000元至 │ │ │ │ │ 大世界彰銀帳戶) │ │ │ │ │⑷卷頁218(92.9.10、92.9.29、92.10.7亥○○分3筆匯 │ │ │ │ │ 款共700,000元至大世界彰銀帳戶) │ │ │ │ │⑸未○○部分未查詢到 │ │ │ │ │⑹卷頁208(91.5.26丁○○匯款1,405,854元至大世界北 │ │ │ │ │ 銀帳戶) │ │ │ │ │⑺卷頁216(92.7.14、92.7.22張振豪分2筆匯款共 │ │ │ │ │ 2,000,000元至大世界中國商銀帳戶) │ │ │ │ ├─────────────────────────┼──────┤ │ │ │⑴卷頁20(91.5.26丁○○匯款1,405,854元) │95年偵字2189│ │ │ │⑵卷頁24(92.10.13子○○分3筆匯款共5,000,000元) │號㈢卷頁20、│ │ │ │ │24 │ │ │ ├─────────────────────────┼──────┤ │ │ │⑴卷頁125(88.4.30黃○○匯款3,000,000元) │95年偵字2189│ │ │ │⑵卷頁167(92.7.14R○○匯款3,000,000元) │號㈠卷頁119 │ │ │ │ 卷頁172(92.9.1R○○匯款1,600,000元) │至191 │ │ │ │⑶卷頁174(92.10.13子○○分3筆匯款) │ │ │ │ │⑷卷頁172、174(92.9.10、92.9.29、92.10.7亥○○分3│ │ │ │ │ 筆匯款共7,000,000元) │ │ │ │ │⑸未○○部分未查詢到 │ │ │ │ │⑹卷頁147(91.8.26丁○○匯款1,405,854元) │ │ │ │ │⑺卷頁167、168(92.7.14、92.7.22張振豪分2筆匯款共 │ │ │ │ │ 2,000,000元) │ │ ├──┼──────────┼─────────────────────────┼──────┤ │ 7 │大世界有線電視股份有│總額:57,490,150元 │調查卷㈡卷頁│ │ │限公司91年度至92年度│ │29至37 │ │ │股東往來(甲○○)分│ │ │ │ │類帳 │ │ │ ├──┼──────────┼─────────────────────────┼──────┤ │ 8 │大世界公司92年資產負│ 最高餘額 期末餘額 │調查卷㈡卷頁│ │ │債表資金融通情形 │甲○○: 139,598(仟元) 116,947(仟元) │77 │ │ │ │ │ │ ├──┼──────────┼─────────────────────────┼──────┤ │ 9 │大世界公司88年度財務│P94甲○○ 最高餘額 期末餘額 │調查卷㈡卷頁│ │ │報告 │關係人交易(88年度): 00000 00000 │91至94 │ │ │ │ (87年度): 00000 00000 │ │ ├──┼──────────┼─────────────────────────┼──────┤ │ 10 │大世界公司87年度財務│P98甲○○ 最高餘額 期末餘額 │調查卷㈡卷頁│ │ │報告 │關係人交易(89年度): 000000 000000 │95至98 │ │ │ │ (88年度): 00000 00000 │ │ ├──┼──────────┼─────────────────────────┼──────┤ │ 11 │大世界公司92年上半年│P103甲○○ 最高餘額 期末餘額 │調查卷㈡卷頁│ │ │度財務報告 │關係人交易(92年度上): 000000 000000 │99至103 │ │ │ │ (91年度上): 000000 000000 │ │ ├──┼──────────┼─────────────────────────┼──────┤ │ 12 │大世界公司90年度財務│P113甲○○ 最高餘額 期末餘額 │調查卷㈡卷頁│ │ │報告 │關係人交易(90年度): 000000 000000 │108至113 │ │ │ │ (91年度): 000000 000000 │ │ ├──┼──────────┼─────────────────────────┼──────┤ │ 13 │大世界公司91年度財務│P117甲○○ 最高餘額 期末餘額 │調查卷㈡卷頁│ │ │報告 │關係人交易(91年度): 000000 000000 │114至117 │ │ │ │ (90年度): 000000 000000 │ │ ├──┼──────────┼─────────────────────────┼──────┤ │ 14 │甲○○虛構應支付允騰│89.2.16:金額2,250,000元 │95年偵字2189│ │ │公司假交易,帳列入公│ │號㈢卷頁9 │ │ │司股東往來之現金收入│ │ │ │ │傳票 │ │ │ ├──┼──────────┼─────────────────────────┼──────┤ │ 15 │甲○○虛構應支付名人│89.2.16:金額9,200,000元 │95年偵字2189│ │ │公司假交易,帳列入公│ │號㈢卷頁10 │ │ │司股東往來之現金收入│ │ │ │ │傳票 │ │ │ │ │ │ │ │ ├──┼──────────┼─────────────────────────┼──────┤ │ 16 │甲○○虛構應支付訊音│89.2.22:金額4,450,000元、4,400,000元、4,000,000元│95年偵字2189│ │ │公司假交易,帳列入公│ │號㈢卷頁11至│ │ │司股東往來之現金收入│ │12 │ │ │傳票 │ │ │ ├──┼──────────┼─────────────────────────┼──────┤ │ 17 │甲○○虛構應支付詮通│89.2.24:金額3,200,000元、3,000,000元、2,400,000元│95年偵字2189│ │ │公司假交易,帳列入公│ │號㈢卷頁13至│ │ │司股東往來之現金收入│ │14 │ │ │傳票 │ │ │ ├──┼──────────┼─────────────────────────┼──────┤ │ 18 │甲○○虛構應支付訊音│89.2.24:金額3,000,000元、2,918,932元、2,910,000元│95年偵字2189│ │ │公司假交易,帳列入公│ │號㈢卷頁16至│ │ │司股東往來之現金收入│ │17 │ │ │傳票 │ │ │ ├──┼──────────┼─────────────────────────┼──────┤ │ 19 │甲○○虛構應支付訊音│89.3.17:金額4,500,000元 │95年偵字2189│ │ │公司假交易,帳列入公│ │號㈢卷頁16至│ │ │司股東往來之現金收入│ │19 │ │ │傳票 │ │ │ ├──┼──────────┼─────────────────────────┼──────┤ │ 20 │資信聯合會計事務所會│公司與關係人資金融通情形: │95年偵字2189│ │ │計師查額報告書(86、│ 87年度 86年度 │㈣卷頁223至 │ │ │87年度) │甲○○ 最高 期末 最高 期末 │245 │ │ │ │ 00000000 00000000 0 0 │ │ ├──┼──────────┼─────────────────────────┼──────┤ │ 21 │眾智聯合會計事務所會│卷頁255反面: │95年偵字2189│ │ │計師查額報告書(88年│㈠應附帳款明細表 │㈣卷頁243至 │ │ │度) │ 名人 4,948,000元 │263 │ │ │ │ 高訊 1,553,000元 │ │ │ │ │ 訊音 11,722,000元 │ │ │ │ │ 乙弘 2,678,000元(正確應為1,050,000元) │ │ │ │ │ 乙歧 2,582,000元(正確應為4,210,001元) │ │ │ │ │卷頁250反面 │ │ │ │ │ 88年度 87年度 │ │ │ │ │甲○○ 最高 期末 最高 期末 │ │ │ │ │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 │ ├──┼──────────┼─────────────────────────┼──────┤ │ 22 │告訴人檢送大世界公司│主張:該月係被告辛○○以其子劉承達名義領取S○○ │95年偵字2189│ │ │92年3月薪資明細表、 │ 25000元薪資 │㈣卷頁297、 │ │ │92年5月13日轉帳傳票 │主張:領取3月份薪資25.000元部分位置作新資印領清冊 │298 │ │ │ │ ,惟有轉帳明細1紙可憑 │ │ │ │ │ │ │ ├──┼──────────┼─────────────────────────┼──────┤ │ 23 │告訴人檢送大世界公司│主張:L○○100.000萬元部份,分成L○○60,000元、 │95年偵字2189│ │ │92年5月份薪資印領清 │ 劉承達40.000元,均由甲○○於92年6月10日簽署 │㈣卷頁300 │ │ │冊 │ 「代辛○○」領取 │ │ ├──┼──────────┼─────────────────────────┼──────┤ │ 24 │告訴人檢送大世界公司│主張:被告辛○○與S○○二人92年8月份薪資共63,000 │95年偵字2189│ │ │92年8月份薪資印領清 │ 元係由甲○○帶領,未製作新資印領清冊,自行註│㈣卷頁301至 │ │ │冊2紙、轉帳傳票1紙 │ 記甲○○領取63,000元 │303 │ │ │ │ 再加上員工林明宏、黃勝裕、周政宇、莆大中、賴│ │ │ │ │ 怡菁、周秀枝、張淑娟等人各領2.000元,合共 │ │ │ │ │ 89.000元(精算應為77,000元) │ │ ├──┼──────────┼─────────────────────────┼──────┤ │ 25 │告訴人檢送大世界公司│主張:辛○○、S○○、L○○與92年11月28日各領取告│95年偵字2189│ │ │92年8月份、9月份薪資│ 訴人92年8月份薪資15,000元:辛○○領取的確實 │㈣卷頁304至 │ │ │印領清冊6紙、轉帳傳 │ 為92年8月份薪資15.000元。S○○所領該15.000 │308 │ │ │票2紙 │ 元,其中8643元為92年8月份薪資(92年8月份薪資│ │ │ │ │ 50.000元,扣除勞、健保勝4,8643元,92年9月30 │ │ │ │ │ 日領取30.000元、92年10月14日領5,000元、92年 │ │ │ │ │ 10月28日領5,000元、92年11月28日領8,643元),│ │ │ │ │ 另6357元因S○○已領清,為92年9月份薪資。 │ │ │ │ │ L○○92年11月28日領取15,000元,因告訴人公司│ │ │ │ │ 總經理質疑L○○身分致未作帳,後改作為92年10│ │ │ │ │ 月份薪資之帳目內(L○○92年8、9月份未領薪資│ │ │ │ │ ) │ │ ├──┼──────────┼─────────────────────────┼──────┤ │ 26 │告訴人檢送大世界公司│主張:L○○92年8月份薪資直至92年10月28日領取,帳 │95年偵字2189│ │ │92年8月份薪資印領清 │ 列為92年10月份薪資,甲○○指示公司人員匯入 │㈣卷頁310至 │ │ │冊1紙、轉帳傳票1紙 │ 其彰化銀行東基隆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311 │ │ │、帳戶交易資料 │ │證據㈡⑴卷頁│ │ │ │ │15 │ ├──┼──────────┼─────────────────────────┼──────┤ │ 27 │告訴人檢送大世界公司│主張:S○○應係領取92年9月薪資,列為92年8月份印領│95年偵字2189│ │ │92年8月份薪資印領清 │ 清冊使人產生誤會,並由甲○○代為領取 │㈣卷頁312至 │ │ │冊1紙、轉帳傳票2紙 │ │315 │ ├──┼──────────┼─────────────────────────┼──────┤ │ 28 │大世界有線電視公司向│⑴卷頁157反面: │96年他字3號 │ │ │碧英借款明細、94年3 │ 實際借款金額:00000000元 │卷頁157反面 │ │ │月16日丁○○與未○○│⑵卷頁159反面: │、159反面、 │ │ │簽訂借據、大世界單筆│ 未○○與丁○○簽訂借據金額:22,627,363元 │161至反面 │ │ │分類帳(股東往來) │⑶卷頁161至反面: │ │ │ │ │ 92.10.31餘額:-2,888,415元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