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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20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王福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基簡字第20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因另案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毒偵字第63號
   被   告 乙○○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259號
                         (現因另案在基隆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復經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民國91
    年2 月20日期滿執行完畢,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1
    年度戒毒偵字第43號不起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
    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復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1年
    11月8日以91年度基簡字第8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於92年11月17日以92年度易字第254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94年3月14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
    悔改,復於95年9月12日,在基隆市○○路55之3號,以鋁箔
    紙加熱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95年9 月12日10
    時許,因另案遭通緝為警緝獲,警方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獲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乙○○之自白、(二)卷附之昭信科技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體檢驗報告。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前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
    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犯罪,請論以
    累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 國 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200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