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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4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鄭培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4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所為之96年度聲字第 549號裁定正本及原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二行所載「有期徒刑玖月」等字及第三行所載「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拾伍日」等字後,均應增列「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等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本案原裁定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潘端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49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