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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0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志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04號

聲請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所列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 、3所載;附表編號1 與附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附表編號3 與附表編號4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法律規定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96年7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情形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3 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3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不得減刑之罪名;而附表編號2 、4 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等罪,係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6款所示之罪名,且宣告刑逾1 年6 月有期徒刑,不合減刑之條件,應不得減刑。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3 之犯罪,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 所列之罪與附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3 所列之罪與附表編號4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如附表所列本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之部分,仍應照原判決執行,不在減刑範圍內,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項 、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 志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 月 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施用麻醉藥品安非他命    │販賣麻醉藥品安非他命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年8月            │
├───────┼────────────┼─────────────┤
│犯罪日期      │85年4月某日至85年6月14日│84年3月27日至85年2月11日(│
│              │                        │聲請書誤載為94年3月至85年2│
│              │                        │月11日)                  │
├───────┼────────────┼─────────────┤
│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85年度偵字第5663│士林地檢84年度偵字第3080號│
│關年度案號    │號                      │                          │
├──┬────┼────────────┼─────────────┤
│最後│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85年度易字第2205號      │86年度上更(一)字第1017號  │
│    ├────┼────────────┼─────────────┤
│    │判決日期│85年9月20日             │87年4月10日               │
├──┼────┼────────────┼─────────────┤
│確定│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判決├────┼────────────┼─────────────┤
│    │案號    │85年度易字第2205號      │88年度台上字第763號       │
│    ├────┼────────────┼─────────────┤
│    │判決確定│85年10月29日            │88年2月11日               │
│    │日期    │                        │                          │
├──┴────┼────────────┼─────────────┤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安非他命第13條之│麻醉藥品安非他命第13條之1 │
│              │1第2項第4款             │第2項第1款                │
├───────┼────────────┼─────────────┤
│合於中華民國96│是                      │否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4月15日         │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註          │士林地檢95年戒執更字第11│士林地檢95年戒執更字第11號│
│              │號(聲請書誤載為96年度基│(聲請書誤載為基隆地檢96年│
│              │隆地檢96年度聲減1125號)│度執字第1125號)          │
└───────┴────────────┴─────────────┘
┌───────┬────────────┬─────────────┐
│編號          │           3            │             4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偽造有價證券              │
│              │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
├───────┼────────────┼─────────────┤
│犯罪日期      │92年12月17日            │92年9月、10月某日         │
├───────┼────────────┼─────────────┤
│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  │基隆地檢93年度偵字第2195號│
│關年度案號    │600號                   │                          │
├──┬────┼────────────┼─────────────┤
│最後│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93年度上易字第1980號    │93年度訴字第767號         │
│    ├────┼────────────┼─────────────┤
│    │判決日期│94年1月18日             │94年2月17日               │
├──┼────┼────────────┼─────────────┤
│確定│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號    │93年度上易字第1980號    │93年度訴字第767號         │
│    ├────┼────────────┼─────────────┤
│    │判決確定│94年1月18日             │94年3月21日               │
│    │日期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201條第1項          │
│              │2項                     │                          │
├───────┼────────────┼─────────────┤
│合於中華民國96│是                      │否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3月             │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註          │士林地檢94年度執字第770 │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846號 │
│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0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