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1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12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1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16 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038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非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所列各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減刑後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