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3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3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8 月30日犯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罪,經本院於96年7月13日以96年度基簡字第789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14 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罪名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罪名,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230號
受 刑 人 甲○○ 男 23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八德市○○街53號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於95年 8月30日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罪,經基隆地院以
96年度基簡第789號 (基隆地檢96年度偵緝字第 214號)判處拘役
50日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
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 1項聲請裁定減
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檢察官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