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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3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3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8 月30日犯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罪,經本院於96年7月13日以96年度基簡字第789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14 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罪名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罪名,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齊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230號
受  刑  人  甲○○  男  23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八德市○○街53號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於95年 8月30日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罪,經基隆地院以
96年度基簡第789號 (基隆地檢96年度偵緝字第 214號)判處拘役
50日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
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 1項聲請裁定減
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檢察官 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3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