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5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乙○○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乙○○因於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5年11月30日以95年度訴字第 808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904號),判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在案。核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且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第10條第 1項之罪,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3條所列不予減刑罪名,合於減刑條件,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515號
受 刑 人 乙○○ 女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基隆市○○區○○街24之2號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於95年9月6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第第10條第1項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808號(基
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190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經
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
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096 年 6 月 29 日
檢察官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