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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乙○○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乙○○因於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5年11月30日以95年度訴字第 808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904號),判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在案。核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且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第10條第 1項之罪,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3條所列不予減刑罪名,合於減刑條件,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齊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潘端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515號
受  刑  人  乙○○  女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基隆市○○區○○街24之2號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於95年9月6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第第10條第1項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808號(基
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190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經
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
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096  年  6   月  29  日
                                 檢察官  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