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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楊皓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4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96年7 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前段、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如數罪均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一;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前段、第16條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本院94年度訴字第637 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表所示犯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5年7 月1 日之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
│  犯 罪 日 期  │94.06.14                │94.06.10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  │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  │
│ 年 度 及 案 號  │1672號                  │1672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 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637號       │94年度訴字第637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4.09.09                │94.09.09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 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637號       │94年度訴字第637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4.10.25                │94.10.25                │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1項                     │2項                     │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5月           │有期徒刑2.5月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2330│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2330│
│                    │號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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