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5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法條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施用第2 級毒品罪,均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查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得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於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是否得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之法律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既均於95年7月1日前經本院判處有期有期徒刑確定,則本件減刑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均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景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1 │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犯罪日期 │93年9 月20 日起至 │93年9 月20 日起至 │ │ │ │93年9 月26 日止 │93年9 月26 日止 │ │ │ │ │ │ │ ├───────┼─────────┼─────────┼───────┤ │偵查 (自訴)機 │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 │ │關年度案號 │字第1816號 │字第1816號 │ │ ├──┬────┼─────────┼─────────┼───────┤ │最後│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事實├────┼─────────┼─────────┼───────┤ │審 │案 號│93年度訴字第765號 │93年度訴字第765號 │ │ │ ├────┼─────────┼─────────┼───────┤ │ │判決日期│93年12 月21 日 │93年12 月21 日 │ │ │ │年.月.日│ │ │ │ ├──┼────┼─────────┼─────────┼───────┤ │確定│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判決├────┼─────────┼─────────┼───────┤ │ │案 號│93年度訴字第765號 │93年度訴字第765號 │ │ │ ├────┼─────────┼─────────┼───────┤ │ │判 決│94年1 月24 日 │94年1 月24 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年.月.日│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10條第1 項 │10條第2 項 │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有期徒刑2 月 │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註 │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 │ │ │第289號 │第289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