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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鄭景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法條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施用第2 級毒品罪,均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查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得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於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是否得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之法律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既均於95年7月1日前經本院判處有期有期徒刑確定,則本件減刑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均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施鴻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1                │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犯罪日期      │93年9 月20 日起至 │93年9 月20 日起至 │              │
│              │93年9 月26 日止   │93年9 月26 日止   │              │
│              │                  │                  │              │
├───────┼─────────┼─────────┼───────┤
│偵查 (自訴)機 │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              │
│關年度案號    │字第1816號        │字第1816號        │              │
├──┬────┼─────────┼─────────┼───────┤
│最後│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事實├────┼─────────┼─────────┼───────┤
│審  │案    號│93年度訴字第765號 │93年度訴字第765號 │              │
│    ├────┼─────────┼─────────┼───────┤
│    │判決日期│93年12 月21 日    │93年12 月21 日    │              │
│    │年.月.日│                  │                  │              │
├──┼────┼─────────┼─────────┼───────┤
│確定│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判決├────┼─────────┼─────────┼───────┤
│    │案    號│93年度訴字第765號 │93年度訴字第765號 │              │
│    ├────┼─────────┼─────────┼───────┤
│    │判    決│94年1 月24 日     │94年1 月24 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年.月.日│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10條第1 項        │10條第2 項        │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有期徒刑2 月      │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註          │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              │
│              │第289號           │第289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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