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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美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4樓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受刑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之四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嗣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1                │2                │3            │
├───────┼─────────┼─────────┼───────┤
│罪名          │偽造署押          │施用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二級毒品│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8 月  │
├───────┼─────────┼─────────┼───────┤
│犯罪日期      │94年4月27日       │94年4月20日起至94 │93年1月12日   │
│              │                  │年5月10日止       │              │
│              │                  │                  │              │
├───────┼─────────┼─────────┼───────┤
│偵查 (自訴)機 │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3年度│
│關年度案號    │第1770號          │字第1413號(聲請書│偵字第9141號  │
│              │                  │誤載為94年度毒偵字│              │
│              │                  │第1359號)        │              │
├──┬────┼─────────┼─────────┼───────┤
│最後│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桃園地院      │
│事實├────┼─────────┼─────────┼───────┤
│審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499號 │94年度訴字第536號 │94年度訴字第10│
│    │        │                  │                  │10號          │
│    ├────┼─────────┼─────────┼───────┤
│    │判決日期│94年6 月30日      │94年11月25日      │94年10月17日  │
├──┼────┼─────────┼─────────┼───────┤
│確定│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桃園地院      │
│判決├────┼─────────┼─────────┼───────┤
│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499號 │94年度訴字第536號 │94年度訴字第10│
│    │        │                  │                  │10號          │
│    ├────┼─────────┼─────────┼───────┤
│    │判    決│94年8 月4 日      │94年12月19日      │94年11月6 日  │
│    │確定日期│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7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
│              │                  │10條第1 項        │例第10條第2 項│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96│是                │是                │是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    │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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