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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4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9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如附表編號2 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3 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上開3 罪,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2條規定,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另並依同條例第9 條規定,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95年7 月1 日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3.08.02至94.03.16 │94.06.14或94.06.15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 │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1776號 │2068號 │├───┬──────┼────────────┼────────────┤│ │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 │93年度上訴字第3558號 │94年度訴字第758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4.05.18 │94.10.27 │├───┼──────┼────────────┼────────────┤│ │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 │93年度上訴字第3558號 │94年度訴字第758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4.06.24 │94.11.21 ││ │ 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 │1項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註 │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1375│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44號││ │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3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4.11月底至95.01.16 │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677號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31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5.05.12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319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 │95.06.05 │ ││ │ 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1項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4月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註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202│ ││ │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順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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