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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5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許國宏林銓正洪光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35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93年度上訴字第3558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及附表一所載之「93年度毒偵字第3630號」,均應更正為「93年度偵字第363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及附表一誤載為「93年度毒偵字第3630號」,均應更正為「93年度偵字第3630號」,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洪光燦

  書記官 陳玉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558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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