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55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35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93年度上訴字第3558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及附表一所載之「93年度毒偵字第3630號」,均應更正為「93年度偵字第363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及附表一誤載為「93年度毒偵字第3630號」,均應更正為「93年度偵字第3630號」,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