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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於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執之法律規定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受刑人甲○○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其犯罪行為日期既均於95年7月1日前,則本件減刑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均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均非為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附表編號1判決主文諭知沒收銷燬及沒收之部分,非為減刑範圍,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齊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潘端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條第1 項            │條第2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12月23日至95年4 │94年12月22日至95年4 │
│              │月10日              │月8日               │
│              │                    │                    │
├───────┼──────────┼──────────┤
│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
│關年度案號    │第62號              │第62號              │
├──┬────┼──────────┼──────────┤
│最後│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95年度訴字第162號   │95年度訴字第162號   │
│    ├────┼──────────┼──────────┤
│    │判決日期│95年5月24日         │95年5月24日         │
├──┼────┼──────────┼──────────┤
│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5年度訴字第162號   │95年度訴字第162號   │
│決  ├────┼──────────┼──────────┤
│    │確定日期│95年6月26日         │95年6月2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4.5 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役或罰金金額或│科罰金,以銀元300元 │罰金,以銀元300元即 │
│褫奪公權期間  │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  │
├───────┼──────────┼──────────┤
│ 附         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
│              │1369號              │1369號              │
│              │                    │                    │
└───────┴──────────┴──────────┘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590號
受  刑  人 甲○○ 男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基隆市○○區○○街6巷1號
                    居基隆市○○區○○街4巷75之1號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
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
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
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規定相符,應依
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第10條第2項及第12條規定聲請
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 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檢察官  林秋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
│  犯 罪 日 期  │94.12.23至95.04.10      │94.12.22至95.04.08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  │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62號                    │62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162號       │95年度訴字第162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5.05.24                │95.05.24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162號       │95年度訴字第162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5.06.26                │95.06.26                │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1項                     │2項                     │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4.5月           │有期徒刑3月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369│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369│
│                    │號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