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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1月25日因犯搶奪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號(偵查案號: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552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然本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雖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惟非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有期徒刑,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怡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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