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9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二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二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柒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5.10.16 │95.10.16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4668│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4668││ 年 度 案 號 │號 │號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最 後├──────┼────────────┼────────────┤│ │ 案 號 │95年度易字第515號 │95年度易字第515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5.12.13 │95.12.13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確 定├──────┼────────────┼────────────┤│ │ 案 號 │95年度易字第515號 │95年度易字第515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6.01.08 │96.01.08 ││ │ 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減 刑 條 例 │ │ │├──────────┼────────────┼────────────┤│ │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 減 刑 後 徒 刑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 備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534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534 ││ │號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