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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如附表編號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如附表編號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如附表編號所示偽造文書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如附表編號所示偽造文書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如附表編號所示贓物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甲○○因如附表編號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如附表編號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時間,分別觸犯如附表所示法條罪名,並經本院分別於如附表所示判決日期,就附表編號所示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就附表編號所示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四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就附表編號所示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並先、後移付執行在案,均詳如附表之所示。有各該刑事判決、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足考,並經本院職權審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減刑規定,乃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准為減刑,暨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聲請併就所減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經核所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就附表編號所示七罪之減刑聲請,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暨原判決應適用之法律即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就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各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併均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所減得之刑,暨附表編號所減得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則參照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所揭示意旨,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至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其原確定判決有關「沒收」或「沒收銷燬」之宣告,因核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按:有關沒收、追徵、追繳等,俱不在得併予減刑之列),是關此部分自仍應按諸原確定判決予以執行。特此指明。

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                  │                  │         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贓物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行使偽造私文書)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故買贓物)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 │   95年9 月13日     │   95年9 月13日     │    95年8 月24日    │    95年8 月24日    │    95年9 月2 日    │    96年3 月25日    │    96年3 月25日    │
├─────┼──────────┼──────────┼──────────┼──────────┼──────────┼──────────┼──────────┤
│ 所犯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刑法第216 、210 條  │    刑法第214 條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第10條第1 項      │  第10條第2 項      │                    │                    │                    │  第10條第1 項      │  第10條第2 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九月    │   有期徒刑四月     │    有期徒刑六月    │    有期徒刑四月    │    有期徒刑四月    │   有期徒刑九月     │   有期徒刑六月     │
│          │                    │                    │                    │                    │                    │                    │                    │
│          │                    │                    │                    │                    │                    │                    │                    │
├─────┼──────────┴──────────┼──────────┴──────────┴──────────┼──────────┴──────────┤
│是否曾經合│編號業經本院以如下所述之95年度訴字第88│編號業經本院以如下所述之95年度訴字第991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編號曾經如下所述之本院96年度訴字第340 │
│併定刑    │5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    │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  │
├─────┼──────────┬──────────┼──────────┬──────────┬──────────┼──────────┬──────────┤
│偵查(自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
│機關年度及│ 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 │ 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 │ 察署95年度偵字第40 │ 察署95年度偵字第40 │ 察署95年度偵字第40 │ 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 │ 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 │
│其案號    │ 1999號             │ 1999號             │ 78號               │ 78號               │ 78號               │ 731 號             │ 731 號             │
├───┬─┼──────────┼──────────┼──────────┼──────────┼──────────┼──────────┼──────────┤
│      │法│                    │                    │                    │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院│                    │                    │                    │                    │                    │                    │                    │
│最  後├─┼──────────┼──────────┼──────────┼──────────┼──────────┼──────────┼──────────┤
│      │案│                    │                    │                    │                    │                    │                    │                    │
│      │  │ 95年度訴字第885 號 │ 95年度訴字第885 號 │ 95年度訴字第991 號 │ 95年度訴字第991 號 │ 95年度訴字第991 號 │ 96年度訴字第340 號 │ 96年度訴字第340 號 │
│      │號│                    │                    │                    │                    │                    │                    │                    │
│事實審├─┼──────────┼──────────┼──────────┼──────────┼──────────┼──────────┼──────────┤
│      │判│                    │                    │                    │                    │                    │                    │                    │
│      │決│    95年12月11日    │    95年12月11日    │    96年1 月31日    │    96年1 月31日    │    96年1 月31日    │    96年5 月18日    │    96年5 月18日    │
│      │日│                    │                    │                    │                    │                    │                    │                    │
│      │期│                    │                    │                    │                    │                    │                    │                    │
├───┼─┼──────────┼──────────┼──────────┼──────────┼──────────┼──────────┼──────────┤
│      │法│                    │                    │                    │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院│                    │                    │                    │                    │                    │                    │                    │
│確  定├─┼──────────┼──────────┼──────────┼──────────┼──────────┼──────────┼──────────┤
│      │案│                    │                    │                    │                    │                    │                    │                    │
│      │  │ 95年度訴字第885 號 │ 95年度訴字第885 號 │ 95年度訴字第991 號 │ 95年度訴字第991 號 │ 95年度訴字第991 號 │ 96年度訴字第340 號 │ 96年度訴字第340 號 │
│      │號│                    │                    │                    │                    │                    │                    │                    │
│判  決├─┼──────────┼──────────┼──────────┼──────────┼──────────┼──────────┼──────────┤
│      │確│                    │                    │                    │                    │                    │                    │                    │
│      │定│    96年1 月2 日    │    96年1 月2 日    │    96年3 月9 日    │    96年3 月9 日    │    96年3 月9 日    │    96年6 月11日    │    96年6 月11日    │
│      │日│                    │                    │                    │                    │                    │                    │                    │
│      │期│                    │                    │                    │                    │                    │                    │                    │
├───┴─┼──────────┼──────────┼──────────┼──────────┼──────────┼──────────┼──────────┤
│是否合於減│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刑規定    │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
│          │1 項第3 款          │1 項第3 款          │1 項第3 款          │1 項第3 款          │1 項第3 款          │1 項第3 款          │1 項第3 款          │
├─────┼──────────┼──────────┼──────────┼──────────┼──────────┼──────────┼──────────┤
│ 減刑結果 │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又十│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如│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如│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如│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如│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又十│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如│
│          │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
│          │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0 元折算1 日        │0 元折算1 日        │0 元折算1 日        │0 元折算1 日        │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0 元折算1 日        │
├─────┼──────────┴──────────┴──────────┴──────────┴──────────┼──────────┴──────────┤
│ 定刑結果 │編號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惟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不得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編號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惟依刑法第41條│
│          │                                                                                                            │第2 項規定,不得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                                                                                                            │)                                        │
├─────┼──────────┬──────────┬──────────┬──────────┬──────────┼──────────┬──────────┤
│ 附    註 │基隆地檢96執第191 號│基隆地檢96執第191 號│基隆地檢96執第730 號│基隆地檢96執第430 號│基隆地檢96執第730 號│基隆地檢96執第1498號│基隆地檢96執第1498號│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